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权与政府的责任

2020-06-27 14:07王琪
知识文库 2020年12期
关键词:教育权流动政府

王琪

实现和保障流動儿童少年的教育权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努力。但是,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每个公民接受教育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因此,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我国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之所以长期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不仅仅是人们常说的城市政府的财力问题,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原因。本文拟从政治学和公共政策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并提供了相关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之后,上亿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投入现代文明的熔炉。这是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进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有些与世界各国现代化过程中发生过的问题相似,有些则带有明显的中国特征。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就是一个有着显著中国特征的问题(本文所指的“流动儿童少年”,是随同原居农村、后进城务工经商但户籍在农村、仍属于农村户口的父母进入城市的儿童和少年)。

尽管国家及有关部门多年来一直都在重点关注流动儿童的教育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流动儿童的教育权由谁负责。有学者认为,保障和维护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努力。但笔者认为,教育权属于宪法保护范围,也是每个中国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接受教育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确保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权是政府的职责范围,义务教育问题由政府解决。

1 实现及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的意义

首先,受教育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权利。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实就是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教育之所以被认为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其能影响影响人在一生中改变自身环境及追求幸福生活的能力。假如我们认可追求幸福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一事实,那么人的受教育权就应该得到尊重,这其中包括流动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其次,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与稳定。据教育部2018年8月发布的数据测算,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为1897.45万人。这样一个规模的群体,如果不能顺利接受教育,就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为一个正常、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价值与道德的统一体,它的运行机制应当建立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公认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之上。教育则是把最基本的价值观、道德观传授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手段。

再次,有效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重要战略任务,近2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是其中重要一环,也包括他们子女的教育权。只有让流动儿童少年真正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城乡之间、社会阶层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最后,公民受教育的普及程度是决定国家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基本因素之一。在现代社会,一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与政治格局中的地位,都与教育发达的程度有关,与主要由教育决定的国民素质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问题,“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只有人人都能接受比较充分的教育,整个民族的素质得到提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真正实现。

2 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中政府的责任

之所以说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由政府负责,是因为政府受公民之托掌握公共权力,而基础教育无疑是公共权力管制范畴,因而实现与保障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在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过程中,可以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及帮助流动儿童少年进入学校学习。下面,笔者就政府在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上可能发挥的职能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 完善户籍改革体制,改善入学难的现状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少年面临入学难,主要是因为户籍问题。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政府可考虑改革户籍制度或减少户籍捆绑福利。近年来一些地方已有很大进步。例如,浙江省某市政府规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家庭随同子女在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所享受到的教育政策与本市居民子女均为同等。“同城待遇”其实就是流动儿童少年真正享受到公平教育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并不是要消除户籍制度,而是适当进行改变,缩短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距离,消除城乡歧视性待遇。

2.2 建立教育经费机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经费保障制度的建立应该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少年在内的合法权利,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真正享受到义务教育政策带来的福利。比如,中央政府可不断完善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一些激励政策,提供充足教育经费,为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设立流动儿童少年教育专项经费基金,加大对这一群体的帮扶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和实现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权。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美国,其创立的流动教育项目就是专门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的,该项目主要由联邦提供资金支持,各州负责落实,以此来帮助流动儿童少年顺利完成学业。

2.3 制定相关保障法规,切实体现人文关怀

除了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给予教育经费支持,政府还需要制定更多的关于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公开,消除一切偏见,切实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顺利就学。当地计生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将该项工作纳入人口计生整体工作计划中,并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方案中,为政策整合、经费投入、人员配置、资源共享等多方面提供重要支持。我国西部某地级市在这一方面做得比较好,该市在精神文明办带领下,组织市妇联等多个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的流动儿童少年教育工作不论是在机制保障上、在区域协作上,还是在服务管理上都是“一盘棋”。此外,该市妇联每年六一儿童节都会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开展“关爱儿童少年,同享一片蓝天”等人文活动,为流动儿童少年带去温暖。所以,各地政府要积极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为流动儿童少年提供各项制度保障和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体现人文关怀。这些人文关怀,是真正把流动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的体现。

3 结语

综上所述,教育的公平不仅关系受教育个体的成才与成长,关系着社会安定、与和谐,更与社会文明、国家竞争力等息息相关,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要一环。由此,流动儿童少年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非常重要。但同时也要看到,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只靠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群体,而是要依靠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尤其是政府的力量。教育本身就属于政府的公共产品,所以承担起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重任是政府法定的义务。国家要积极督促各级政府,不断更新地方治理理念,在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程,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难问题,并建立与完善教育经费机制,确保教育经费充足,同时还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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