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制度

2020-06-29 08:43陈嘉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民警察监狱

郑 海,陈嘉鑫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实践作为监狱三大重点工作之一, 历来是监狱学理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 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基于功利主义的绩效评价的考量,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上被放置在次于监狱安全与监狱劳动改造的位置, 致使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与效益难以得到提升。 为有效减少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内以及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将服刑人员转化为合格守法的社会公民, 促使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显得尤为关键。因此, 明确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涉及的问题, 构建与完善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概述

(一)服刑人员的概念

服刑人员也称之为罪犯,是指实施了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经过法院的依法审判,判处刑种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正在监狱执行刑罚的人员。

(二)教育的内涵

我国的《孟子·尽心上》中最早提到“教育”一词,其描述到:“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说文解字》中曾对“教”和“育”做过解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1]。 一个完整的教育活动,通常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三部分构成。 教育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 其广义是指社会中存在的一切能够增进受教育者知识、技能、素养、思想、体质的活动,包含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而狭义中的教育专指的是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教育者依照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 系统全面地对学生产生影响,不断培育受教育者,使之成为符合社会时代需要的新人。综上所述,教育是一种对人类的发展起引领作用,传递人类社会的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在人类社会中培养塑造受教育者健全人格的特有活动。

(三)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含义

监狱对实施了危害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犯罪行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过法庭审判,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采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方式矫正服刑人员的恶习, 纠正其错误思想,促使服刑人员转变为守法的公民,预防以及减少犯罪的行为活动。

(四)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历史演进

我国古代、 近代的前期以及中期针对服刑人员侧重于惩罚,而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缺乏实践,并且制度化设计缺失。 而我国监狱在近代后期才对服刑人员有了频繁的教育改造实践。 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实践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2]。 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的实践阶段为1930-1980 年,20 世纪30 年代,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受到战争等客观时局的影响,监狱教育改造的内容较为简单,监狱教育改造实践也较为零散。新中国在1949 年成立后,毛泽东主席提出了要改造罪犯的思想, 这为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提供了重要导向。1954 年,我国《劳动改造条例》颁布并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法规,在其指导下, 我国监狱改造了溥仪等战犯以及反革命分子。 形成阶段为1981 年—1985 年,20 世纪80年代,我国的服刑人员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青少年服刑人员成为主要的被羁押对象, 伴随着监狱工作对象的变化, 使得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不断提升。 在1983 年,监狱组织了法学专家、教育工作者、监狱民警等不同群体共同编写了监狱学专业教材,将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实践加以系统化、理论化。我国罪犯教育学这个新兴学科的产生推动了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实践的优化升级。 发展阶段指的是1986年至今, 罪犯教育学学科的诞生推动了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随着1994 年《监狱法》的出台,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结合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及监狱工作的实际,全新的《监狱法》 在2012 年进行了公布, 并于2013 年起正式施行, 其通过专章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原则与方法、监狱的思想教育、监狱的文化教育、监狱的职业技能教育、 监狱的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体育活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协助力量等。监狱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服刑人员开展了教育改造工作,提高了教育改造的质量与效率,推动了教育改造实践向纵深发展, 促使教育改造理论的科学化与系统化。

二、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现状

(一)监狱服刑人员的基本特征

1.男、女服刑人员的犯罪数量与增速、犯罪性质、犯罪方式不尽相同

(1)男性服刑人员基数大,女性服刑人员增速快。 男性与女性由于生理、心理上的巨大差异,在犯罪数量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男性身体普遍比女性强壮,男性心理素质通常比女性强大。受到“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潮的影响,相对于女性,更多的男性在社会上处于主导的地位, 极少的男性受到家庭的牵绊。 故而,男性普遍比女性社会接触面更广,其犯罪机会也明显多于女性。因此,在所有的服刑人员之中,男性的数量占据了大多数,有学者也曾提到:在一定的时期内,犯罪是男性的专利。 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推进,男女的权利逐渐实现了性别上的平等, 女性在社会上从过去的从属地位晋升为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与更多的社会面产生了交集,由此产生了更多的矛盾冲突, 女性的犯罪数量也与女性的地位变化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 女性的服刑人员增速明显快于基数较大的男性服刑人员。

(2)男性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偏重于体力,女性则偏重于非强壮性体力。由于身体机能的差别,相比于女性,男性具备更加充沛的体能,这也充分地体现在了男性犯罪上,在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绑架、贩毒等暴力犯罪中, 因为单独的女性一般不具备实施以上类型犯罪的能力, 男性服刑人员占据绝大多数的比重。 而在诈骗、盗窃、遗弃等无需强壮性体力的犯罪中, 女性实施上述种类的犯罪不存在根本上的困难,女性服刑人员占有不小的比例。 由此可知,性别的不同决定了男女各自生理、心理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各自的行为表现, 并且在犯罪性质的类别上也有着生动的呈现。

(3)男性服刑人员的犯罪方式更具攻击性与暴力性,女性服刑人员则更具有隐蔽性。为增加犯罪的成功率,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欲望,男性服刑人员在犯罪时善于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攻击性与暴力性较强的犯罪;而女性由于不具备男性的身体机能条件,通常多选择实施盗窃、诈骗等隐蔽性较强、体格条件要求不高的犯罪。 将理性选择理论①理性选择理论就是指理性的人们善于通过付出最小的代价,从而谋求自身最大的收益。的内涵置于犯罪行为的研究之中,我们可知:犯罪的人都是理性的,其会计算犯罪的利弊得失、收益与风险,会根据自身的身体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生活需要,探寻是否存在适合自己犯罪的机会, 进而选择易于自己实施的犯罪类型。

2.监狱服刑人员的年轻化趋势凸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腾飞, 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升, 其物质生活以及精神生活变得日益丰富,我国青少年有更多的机会尽早地融入社会,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家长过分宠溺孩子, 家庭中的父母在奋力追求经济财富增长, 尽最大能力为青少年提供良好学习与生活环境的同时,忽视了与孩子的亲情沟通与交流,不重视对青少年正确三观的培养, 对孩子出现的一些心理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学校为提升知名度与核心竞争力,片面追求升学率,将文化教育作为工作的重心,忽视了思想道德、法治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社会针对违法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尚未建立健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机制, 黄赌毒物品对青少年的污染、毒害难以根除;在司法方面,青少年服刑人员监狱内“交叉感染”现象突出,刑事法律制度中“刑讯逼供”、“律师会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制度四者的共同缺位导致了青少年与社会严重的脱节, 当其进入社会后会生发不适应感, 青少年本身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不强,可是其模仿能力一流,可塑性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容易受到不良青少年的蛊惑以及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改变其尚未定型的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将会引发涉及青少年的诸多问题,譬如导致青少年越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近年来,青少年从事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伤害犯罪、性犯罪的数量居高不下, 呈现犯罪向低龄化蔓延的趋势,监狱服刑人员年轻化问题凸显,值得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警惕。

3.监狱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升高态势显著

当前,我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正朝着纵深方向发展,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持续了十余年,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在教育保障制度的支持下,我国社会民众的文化素养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一方面,每一个监狱服刑人员都是社会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升必然导致监狱服刑人员文化程度的升高;另一方面,社会系统结构日渐复杂,社会的分工愈发精细化,部分高学历知识分子不满足现状,为谋求正常收入以外的经济利益, 提升社会地位, 从事“白领犯罪”、网络犯罪等颇具技术含量的犯罪。以上两方面的内容是促使监狱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

(二)监狱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现存情形

1.监狱服刑人员与监狱人民警察关系较为紧张

受到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 监狱服刑人员实施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由于大多数服刑人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情、理、法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知,其往往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合情合理的犯罪动因,凸显自身犯罪是在无可奈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博取世人的同情。其主观认为法院将自己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自身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内心将自己定位为受害者的角色, 而非施害者的角色,忽视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鉴于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接触的对象十分有限,因此,其只有将心中的不满与愤懑发泄到代表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监狱人民警察身上, 监狱服刑人员普遍排斥、抵触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主要表现为监狱服刑人员在上课前对课程不预习; 在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讲、做笔记;在课后对知识不加以回顾与总结;欠缺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此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最关心的莫过于怎样才能够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提前出狱,重获自由,而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 劳动积分等考核指标的真实性与科学性会受到部分未能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的质疑, 这将会加剧服刑人员与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矛盾。

2.监狱服刑人员接受教育等权利尚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虽然我国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自由权等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不享有集会权、结社权、游行权、示威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服刑人员仍然享有诸多的权利: 申诉控告权、 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不受侮辱诽谤虐待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等。在现行监狱司法实践中, 监狱更为强调的是服刑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监规监纪所规定的义务,而对服刑人员受教育等权利保障缺乏思想上的认可、 行动上支持。譬如:我国《监狱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事项,但在监狱运行过程中,教育改造工作形式化问题突出, 教育改造时间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占比较小, 时常让位于监管安全与劳动改造, 服刑人员在应然层面所拥有的接受教育改造等权利在实然层面无法得到切实地保护。

3.监狱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效益难以显现

在我国,政府每年都有固定的经费预算,各个部门只能在预算的范围内进行支出, 监狱这个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例外。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监狱将更多的经费投入到了自身更为重视的监管安全以及劳动改造领域,而教育改造经费就会相对性地减少。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效益主要是促使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彻底地认罪悔罪以及改过自新,顺利地回归社会,尽量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这需要监狱从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地系统改革。而在监狱教育改造经费普遍捉襟见肘的情形下, 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大手术”的完成缺乏经费的支持,监狱教育改造的效益也就难以在社会上彰显出来。

三、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再犯率居高不下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可知,监狱服刑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同普通的社会公众一样也是理性的人。 其会根据自身的经验, 权衡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与力度等因素,进而做出是否再次犯罪的选择。当前再犯率较高的现状表明部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经过理性的思考,判定再次犯罪的收益大于惩罚。 当然,监狱服刑人员再犯案件层出不穷不是单一因素的产物,是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3]。譬如:累犯、惯犯已经形成了实施犯罪的思维模式与行为定势, 犯罪恶习难以纠正,其不会考虑再次实施犯罪对国家、社会、个人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之监狱对其的威慑程度下降。因此,其时常通过犯罪来寻求所谓的快感,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 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与社会严重脱节,社会化程度低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方兴未艾,世界正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 每个社会公众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加深对新事物的理解,进而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服刑人员也不应成为例外。 如今,我国深度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追求具有创新能力、符合社会需要的复合性人才,“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人才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育长期的滋养,而复合性人才的培养更需要立体化、多元化、创造式的教育。 监狱服刑人员由于长时间生活在与外界隔绝的高墙铁丝网内, 缺乏接受外来信息的媒介,其更新知识缺乏依托,社会认知容易出现偏差。服刑人员知识的习得主要来源于监狱教育改造课堂上监狱人民警察的教授, 但由于受到监狱固有的神秘性与保守性特征、 监狱人民警察教学水平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监狱封闭式的监管体制的三重影响,监狱教育理念落后、监狱教育内容简单、监狱教育方法陈旧等监狱教育改造病症难以得到根治, 这直接导致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思维意识远远滞后于时代的步伐, 长此以往造成了监狱服刑人员与社会普通公众严重脱节的情形。

(三)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再就业水平不高

《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监狱的目标是: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而要促使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遵纪守法, 其出狱后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由于我国社会普遍对有过服刑经历的人容忍度不高, 单位大都不愿意接收刑满释放人员。 在我国,只要被扣上“服刑人员”的帽子,并不会伴随着出狱而得以摘除。 国家基于安全性因素的优先考量,制定了服刑人员不得报考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职位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则,甚至还会波及家人的入学与就业。 这就导致了服刑人员在不被社会认同的同时,也难以得到家人、亲戚、朋友的谅解。 另外,刑满释放人员在再就业受限时,缺乏自主创业的思维以及启动资金。除此之外,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职业技能的培养没有与社会上单位对员工素质的要求实现无缝对接; 加之出监教育流于形式, 大部分监狱尚未成立专门的出监教育指导机构。 上述一系列原因共同导致了监狱服刑人员出狱后的个人素养与单位对员工能力的需求相差甚远,其再就业难度可想而知。

(四)教育改造专业化程度不高

警察招录体制改革前, 监狱人民警察的招募主要采用公务员社会招考的方式,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不少岗位面临报考人数不多的局面;因此,用人单位主动降低了对报考条件的限制, 由此带来了招入的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化素质可能与监狱工作的实际需求脱钩的局面。 目前,随着警察招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新招入的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来源于全国各地的司法警官学校, 我国诸多地方性司法警官学院仍然处于大学专科的办学层次,学生生源质量一般;另外,司法警官学院的课堂极少运用“翻转课堂”、“智慧课堂”等新型的教学方式, 师生互动性缺乏, 学生自主学习意识薄弱;课堂理论性知识灌输偏多,实践性教学受到场地、经费等因素的限制,这直接影响了这类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进而导致了新招入的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与专业化水平不高。 而当司法警官学校的学生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后, 主要忙于监管安全、劳动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对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视程度与钻研力度都不够; 加之监狱人民警察缺乏教学培训的时间与机会, 其教学专业化水平难以得到提升[4]。

(五)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式陈旧落后

监狱教育相比于其他教育,具有较高的强制性;监狱教育对象针对的是服刑人员, 而一般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学生; 监狱教育的教学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一般教育的教学主体是人民教师。 因此,监狱教育与一般教育存在显著的区别。 监狱人民警察需要扮演多重角色,工作内容多样,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繁杂,不仅需要完成教育改造任务,更需要从事监管安全以及劳动改造等其他工作; 监狱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主观恶性、犯罪类型、余刑时间参差不齐,部分服刑人员心理上存在抵触教育改造的情绪, 行为上对于教育改造工作的配合程度偏低; 监狱本身环境构造的封闭性带给监狱人民警察以及服刑人员较大的紧张感与压迫感, 其总经费的紧张使得教育改造经费投入有限,其总体学习氛围不浓厚,监狱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时间被接受劳动改造的时间大量挤占。 上述监狱教育主体、监狱教育对象、监狱本身特征等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监狱人民警察教育理念陈旧、教育动力不足、教育内容欠缺多样性、教育方式缺乏灵活性与创造性[5]。

(六)教育改造的分类制度尚需完善

为提升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质效水平, 我国监狱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分类教育制度, 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陷。譬如:监狱服刑人员来源广泛,将性别、年龄、地域、刑期长短、余刑时间、犯罪种类、 文化程度等要素中的某一抑或某些因素作为分类教育标准考量着监狱等司法系统领导的决断力。在监狱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如果分类教育制度考量的因素过多,将会增加监狱管理的难度,甚至威胁监狱的安全;一旦分类教育制度考虑的要素过少,就可能导致少数特征相似且大多数特点不同的服刑人员接受同样的教育改造, 这将大幅度地降低教育改造的针对性。监狱在教育改造经费有限、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任务繁重、 监狱服刑人员实际的学习需求千差万别的情况下,难以制定一个统一、科学、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分类教育制度标准。 除此之外,当前,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各项基本要素的评估与测评方法不具备充分的效度以及信度。 监狱尚未厘清服刑人员基本情况中的可变因素与不变因素, 缺乏对可变要素的更新意识。综上,要确保分类教育改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七)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时效性不足

目前,大部分监狱人民警察以监狱管理人员自居,教育教学理念保守陈旧,由于前述监狱教育分级制度的科学标准尚待明确, 因此大部分监狱在分级教育制度的贯彻落实方面仍然在 “摸着石头过河”,为最大程度地节省教育改造成本,当前监狱存在“重集体教育,轻个别教育”的现象,动辄数百人的课堂屡见不鲜, 监狱人民警察在上课时难以兼顾到每个服刑人员的学习需要, 教材内容偏重于法律与道德等理论生硬的文字阐述, 对服刑人员的吸引力有限; 教育教学内容主要聚焦于认罪服法教育、监规纪律教育、道德与法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几个方面, 甚少根据时代的变化而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换代; 教育教学内容的难度不易把控,如果以通俗简明的方式讲授,对中等以及高级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发挥作用的效力不强;假若监狱人民警察讲授复杂系统的内容,文化程度较低的服刑人员将不易理解。教育教学方式单纯采用监狱人民警察说教的方式,不善于借助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进行教学,缺乏服刑人员的参与式学习以及互动讨论的形式。服刑人员在课堂上面对千篇一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难免会产生倦怠感甚至抵触情绪。 由此,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与时效性亟待提升。

四、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完善建议

(一)贯彻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

当前,监狱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教育性的同时,不能抛弃其惩罚性的本质属性。 因为一旦监狱丧失了惩罚性,将会失去重要的依托,对潜在犯罪者与准备再犯者将不再具有威慑力[6]。在完善《刑法》中触犯各个犯罪应受惩罚相关规定的同时, 可以在社会上明确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属于国家在一定时段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质,其在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会阻碍自身的未来发展。 由此,急需最大程度地增加监狱执行的刑罚对潜在犯罪者以及准备再犯者的恫吓力。 监狱人民警察应重视对惯犯、累犯开展长期的单独教育,发现支撑其反复实施犯罪的症结,纠正其不良的思维模式与行为习惯,对其讲诉受害人的遭遇, 激发其对受害人的愧疚感与同情心,形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羞耻感,在心理层面生成累犯、惯犯抗拒犯罪的动因;在行动层面形成累犯、惯犯主动放弃再次犯罪的行为选择。监狱在对服刑人员施加压力的同时, 也需要采用情感感化等软性方式消弭部分服刑人员对监狱工作的抵触感与抗拒感,使其体悟到监狱是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严格执行刑罚的; 监狱不是安葬服刑人员的坟墓,而是服刑人员凤凰涅槃的栖身之地;监狱与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合作的关系。 最终,促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内心主动地接受监狱的教育改造,以此便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着力提升监狱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水平,尽量避免其刑满释放后与社会发生脱节的局面

监狱在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中,急需克服监狱保守性与神秘性的固有特性、 封闭式的监管体制、教育改造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多重障碍,在不违反《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实施开放化的教育改造战略,采取“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狱人民警察定期轮换培训制度;另一方面,扩大监狱教育工作人员的来源范围,以监狱人民警察为基础,从社会上聘请不同领域的兼职教师, 并吸纳志愿者协助监狱教育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形成人数众多、来源多样,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监狱教育工作者队伍。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建立监狱教育改造专家库,完善监狱教育改造专家的筛选机制, 将符合条件教育专家的信息存入数据库中, 一旦监狱具有聘请社会上教学专家的需求时,在输入教学领域、教学内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筛选条件后, 就能自动显示出匹配度最高的几位教育改造专家以供监狱进行自主选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规监纪的前提下,监狱教育工作者可以借助最新的新媒体教学技术, 采用“翻转课堂”、“智慧课堂”等新兴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讲授不要流于理论的说教与阐释, 尽量结合社会的现实情况将理论抽丝剥茧,深入浅出、条分缕析地进行系统介绍, 帮助服刑人员在不离开监狱的情况下也能尽明天下理、尽知天下事,确保服刑人员保持思维的活跃度,不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进程,在狱中也能和社会保持同步性,避免和社会发生脱轨的情况。

(三)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提升其再就业水准

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尝试带头摘掉刑满释放人员“罪犯”的帽子,降低其就业的门槛,增加其就业的广度,提升其就业的质量与水平。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性质、监狱服刑中的表现情况、思想素质、政治素质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对在狱中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尽量放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工作单位对其就业的限制,减少其犯罪行为对家人入学、入党、就业的影响力度,提升社会对其的同理心与认同感。除此之外,监狱应设立出监教育指导机构,加大对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的就业指导力度, 根据社会上单位的招聘需求,培育服刑人员过硬的工作素质与能力,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能力与社会单位招聘需求高度对接、深度融合的局面。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定期举行面向刑满释放人员的专场招聘会, 为参与招聘会并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 尝试向财政部门申请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创业辅助专项资金,对于就业存在难度的刑满释放人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帮助其渡过生活的难关;对有自主创业想法的刑满释放人员,引导其制定自主创业的规划方案, 安排社会上的创业成功人士对其进行跟踪指导。同时,刑满释放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一定的启动资金。

(四)抬升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为深化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公安机关警察招录体制进行了改革, 提高了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比例。 伴随着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与深水区, 各地的司法警察系统也对招警体制进行了一定的革新, 其招警来源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司法警官院校的毕业生。 譬如:2019 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明确列出了面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专项招录岗位170 个,2019 年下半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系统、戒毒系统、司法警察训练总队总共招录人数为456 人,占比达37.28%;面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项招录的监狱岗位108人,2019 年下半年全省监狱系统总共招录人数为277 人,专项招录占比达38.99%,而且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如果符合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岗位的条件时也可以选择报考。 与符合相关专业等条件的社会人员。因此,我们需要从上述两大监狱管理人员的来源作为切入点, 进而促使其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升级。一方面,需要适时提升司法警官学校的办学层次,吸纳更多的优质生源;通过采取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购买全新的教育设施设备、引进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探索互动式与体验式的教学方式、推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翼齐飞”、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等措施提升司法警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 保证司法警官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监狱管理人员等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的能力相匹配。 另一方面,在社会招考方面明确“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确立招录的条件, 避免随意降低招录条件门槛; 落实监狱管理人员各项福利待遇,明确其立功受奖、晋升晋级的标准,确保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定期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其轮流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 纠正社会对这份职业的不当偏见, 让其感受到监狱人民警察这份职业的归属感与厚重感, 进而吸引更多优秀的社会人才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等司法警察岗位。在正式招录之后,应对新入职监狱人民警察开展培训教育, 重点是培育其忠诚的政治素质与过硬的警务技能, 促使其形成责任使命意识与担当奉献精神。

(五)推动监狱人民警察教学内容的更新换代,创新教学方式

鉴于我国教材的出版审核制度不严格, 教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强的现实情形, 尽管我国监狱的教材种类版次多样,但是仔细翻阅细读一番,重复性的内容充斥其间,易使人产生一种味同嚼蜡的感觉。监狱人民警察以如此陈旧的教材为蓝本, 难以讲授出富有新意的内容。因此,提升教材编写人员的道德操守,完善监狱教材的审核制度,加大侵犯监狱教材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已成为必然选择、 大势所趋[7]。除此之外,监狱人民警察在繁重的工作之余,要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与教学的实际情况, 在课件上增添新颖的教学内容,删除那些不合时宜的教学内容。监狱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 可以减少监狱人民警察非教育改造工作的工作量, 保证其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备课时间; 监狱人民警察要善于将近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嵌入教案之中, 进而丰富教案的内容,优化教案的设计;监狱人民警察的教学思维亟待更新升级, 其教学应从以自己为主体转换为以监狱服刑人员为主体, 不能将监狱服刑人员这个受众群体仅仅当成接收命令的机器, 而应将其当做有血有肉并且富有自主学习意识的群体; 监狱人民警察不应拘泥于单向的说教讲授形式, 而可以灵活地采用双向的互动讨论模式, 以此最大程度地激发监狱人民警察与服刑人员双方的教育与学习的动力, 促使监狱服刑人员形成自觉学习与主动学习的行为习惯, 巩固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工作的既有成果[8]。

(六)建立健全监狱服刑人员分类教育改造制度

由于监狱立足于降低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再犯率这个“首要标准”的确立,监狱人民警察人数的递增,监狱人民警察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的不断提升,监狱教育改造职能的强化等原因, 为提升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监狱分类教育改造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监狱分类教育能够克服集体教育宏观空泛的弱点,也能摒弃个别教育琐碎费力的弊端,既能与现阶段的监狱人民警察力量相匹配, 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改造的作用[9]。 因而,监狱分类教育改造制度是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重要法宝。 为深入推进监狱分类教育改造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首先需要对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刑期、职业、社会经历、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初步的评估与测量, 结合监狱教育改造经费的预算数额、监狱受教育者的学习需求、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务分配等情况, 提取服刑人员基本情况中的最主要因素,进而研究制定出统一、可行、有效的分类教育制度标准;随后根据监狱人民警察配比的实际情况,将服刑人员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接着监狱人民警察要掌握各类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并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 然后监狱人民警察对各类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行为等特征进行分析、评估与总结;最后,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监狱人民警察需制定相应的教育改造方案。 在深入推进监狱分类教育改造制度的基础上, 监狱可以适时探索构建立体化的分级教育改造制度。 监狱要充分的调研与评估,选取文化程度、服刑时间、余刑时长等富有代表性的因素作为制定分级教育改造制度标准的重要参考要素。 综合上述的典型要素将服刑人员划分为需要接受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群体,编写初级、中级、高级三类教材,初级教材文字浅显易懂,图文并茂,易于服刑人员的理解与领会,适合学历层次低、服刑时间短的服刑人员使用;中级教材文字量增多,图片减少,理解难度有所提升,与学历层次中等、服刑时间适中的服刑人员的学习需要相契合; 高级教材主要以文字的方式呈现,理论性与抽象性强,理解与掌握难度大,适宜于学历层次高、服刑时间长的服刑人员采用。 (图1 所示)

(七)着力强化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图1 教育改造教材适用对象

监狱应逐渐扭转“重集体教育,轻个别教育”的局面,在监狱人民警察数量充足、教育经费投入得到充分保障、确保监狱监管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小历、文化程度的服刑人员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讲授难度不等的教学内容; 为了引起服刑人员对学习的新鲜感, 监狱定期更换授课老师, 运用新媒体等技术,强化服刑人员学习时的视觉感受,减轻其对于学习的排斥与懈怠情绪。总而言之,采用系统科学的上述措施能够确保针对性与时效性在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中生动的呈现。班制、走班制教学的方式,兼顾大多数服刑人员的学习需要,开设与其学习需要相适应的课程[10]。 对于在监狱内表现良好同时又有特别学习需要的服刑人员, 监狱可以依照自身的实际条件尽可能为其提供学习的平台;对于那些在监狱内表现不佳,可是又幻想在监狱内得到特殊教育的服刑人员, 监狱不能满足其学习的特别需求,否则将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监狱人民警察可以定期收集服刑人员对自身讲授课程的建议,减少照本宣科式教学方式的使用频次,多尝试使用案例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调动服刑人员的学习兴趣。 监狱人民警察的教学内容应当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给予监狱聘请的社会师资充分的教学自主权,除非涉及原则性的问题,监狱无需干涉社会师资的教学内容。 监狱对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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