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差异分析及建议

2020-06-29 07:19周睿婷
国际商务财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司制

周睿婷

【摘要】近年来私募基金扩张迅速,截至2020年3月,私募基金总规模达到14.25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有重要的位置,对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文章主要探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方面的区别,以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尚未明确的一些政策,存在各地征管口径不一致的情形,希望能够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制度的完善,促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32.51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全国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24 584家,私募基金产品数量85 071只,私募基金总规模14.25万亿元,其中北京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4381家,管理基金数量14 626只,管理基金规模33 170亿元。私募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基金各有优缺点,设立基金时除了考虑基金的稳定性、灵活性和风险隔离等因素外,不同形式基金的税收成本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方面的差异,并就设立基金的选择及税收制度的完善给出建议。

一、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介绍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公司法设立为公司,基金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基金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是收取股息,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者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不管是基金自我管理还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本质上,投资管理决策均受制于基金公司股东,此种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基金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一个完善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这种内部治理结构非常规范,可以有效降低基金的运作风险。

但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税负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层面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负担。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不一定按照出资额,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GP和LP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1%,但通常收取认缴额或者实缴额1%~2%的管理费及20%左右的收益分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用“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各个合伙人自行纳税,因此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相比,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如图2所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差异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并不常见,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制相比其他模式,在基金层面可能要多缴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是鉴于其管理更加规范严格的特点,一些大型基金,如,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就采用公司制的模式。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不同的参与主体会获得不同的收入类型,也会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具体如表1所示。

1.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会收取1%~2%的管理费,这部分收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分红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的股票。因此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但是假如该投资业务为明股实债,或者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满足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五个条件,则被认定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稅。

不论是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从所投项目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还是法人投资者从基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不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时,均可以按照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而享受免税,而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则需要按照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计投资模式时,注意要避免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以免取得的收益被认定为利息收入而无法免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针对个人投资人而言,其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应视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投资收益所得税。

3.股权转让收益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私募基金层面首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将收益分配到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可享受免税,而自然人股东需按照20%的税率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权时,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与普通合伙人(GP)为同一主体,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风险隔离,普通合伙人通常设置为公司制的形式,其取得的基金管理费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下的企业所得税相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赘述。

1.分红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基金取得分红收益时,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分配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等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后,再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身份各自缴纳20%和25%的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先分后税”的“分”与是否实际分配利润无关,只要私募股权基金当年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合伙人分别纳税。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各合伙人约定前三年不对利润进行分配,但实际第一年就产生了1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将利润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各合伙人仍需缴纳所得税。这里提示各合伙人应当保留好完税证明,待日后真正进行分配时,可作为已经纳税的证据。

另外对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经由合伙企业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享受符合條件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尚未明确,也是税务争议较多的地方。

2.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时同样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由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作为合伙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其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均应当将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转让收入,目前各地认定的收入性质不统一,是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如:北京、天津、南京等地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上海、深圳等地则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东莞、长沙等地则认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而有限合伙人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执行(表2)。

三、增值税纳税分析

(一)管理费收益

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区分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6%的税率及3%的征收率。

(二)分红收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分红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18年4月27日新出台的资管新规明确规定“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存在的一些“明股实债”类型的投资收益属于36号文所指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资管新规的规定多次强调禁止“明股实债”,因此此种类型不再讨论。

(三)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不管基金是以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制存在,公司股权及合伙份额的转让都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表3)。

四、印花税纳税差异

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印花税的区别上主要在于对出资额的认定。

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需要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而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则未在税收征管文件中明确,也是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争议较多的地方,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差别很大。一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需要参照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主要有福建、深圳、广州等,他们认为合伙企业出资额属于印花税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目,与计入会计核算上的那个科目名称无关。另一部分税务机关则认为合伙人出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江苏、安徽等,其主要认为合伙人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而且不作为工商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在会计处理中,计入合伙人资本,而不涉及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科目。

但是在税务系统上报财务报表时,公司制和合伙制需要上报的报表模板并无差别,都是实收资本科目,并没有设置“合伙人资本”科目,导致合伙企业的资本也只能填入“实收资本”科目中,这样在税务系统金税三期的比对中就会显示该企业存在实收资本而未缴纳印花税的提示,在北京税务系统中就遇到过此情景,而导致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实例。由于税收征管的不统一,有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缴纳印花税,有的不缴纳,造成税负的不同及税收的不公平。

五、建议

从国家税制完善的角度,需进一步统一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制度,包括明确对个人合伙人“财产转让所得”的征收依据及税率、“穿透分红”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合伙人出资的印花税缴纳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配套税收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及进一步健康发展。

从基金设立的角度,由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多数采用代扣代缴的形式,由合伙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自然人合伙人的利益考虑,可以优先考虑在那些适用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的地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法人合伙人而言,“穿透分红”免税则能大幅降低实际税负,基金设立时可以优先选择明确“穿透分红”可以免税的地区。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爱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J].财务与会计,2019,(14).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研析[J].税务研究,2014,(4).

[3]王潇,王胜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研析[J].税务研究,2018,(11).

[4]张松.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5,(12).

[5]杨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法规制[J].财政研究,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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