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

2020-07-09 21:38徐红梅
锦绣·下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清偿婚姻法财产

徐红梅

摘 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情况,一直是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中的一大难点,究其原因是源于法律规定的矛盾和不确定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标准作出了简要的介绍,随后列举了《新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具体内容,最后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处理情况作出了介绍。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人均收入、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与他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在此背景下,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或是夫妻相互串通,损伤第三方经济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为保证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共同利益,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的法律冲突,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法律工作人员作出更加合理的责任分配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此更加全面地保护夫妻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的健全与完善。

1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2018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的概念划分,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对第三方背负的债务。《解释》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评判标准,是将债务的认定范围规定在满足夫妻生活共同需求的基础上,为保护夫妻关系中未欠债方的合法权益,将夫妻双方各自背负的债务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防止出现未欠债方帮助欠债方还债的现象。与此同时,《解释》还对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解释。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解释并不是指最高院对共同生活需要的形式。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而是主要参照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种家庭消费形式,并要求依据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水平、消费爱好等一系列经济状况,结合夫妻双方的居住地平均消费水平及当地消费习惯进行开放式的综合分析。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执法人员也需要从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实际生活情况等多个方面,形成对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针对性判断。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难点问题,自婚姻法首次确定至今,历次革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环节作出了新的指正和规定。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政法部门在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对夫妻债务的共同认定工作作出了全新的诠释。

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決。”从这一变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新规定延续了一贯的认定原则,即“是否是为了共同生活之目的所负债务”,同时也增添了更加综合性、人性化的考量。

学界则对现有的认定工作提出了质疑和补充。当前普遍的意见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知情与否存在”这一前提条件,同时,要将债权人知情渠道的搭建列入交易成本考虑范围之内。《婚姻法》第十九条要求“夫妻双方慎重对待夫妻财产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诉讼发生时方便当事人举证”,但并没有直接体积债权人知情渠道问题,这是现阶段法律需要明确和改进的问题,也是缓解产权变动和交易安全问题的切入点。

3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严格遵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这一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上亦有所体现。具体表现为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债务责任和清偿义务。

(2)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保护妇女利益原则,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合理补充。具体体现在夫妻双方虽然负有平等清偿的责任,但并非单纯按数量平均分摊债务份额。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及其他的义务履行能力,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作出人性化的处理决策。现阶段,我国妇女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相较于男性仍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女性的履行能力与男性有着客观上的差距,因此出于对男女平等的考虑,更应予以适当的照顾。

(3)共同偿还原则

《新婚姻法》切实地保障了多数夫妻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时代、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其自身也具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环节。例如,存在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借助“假离婚”的形式,达成财产、债务各归一方的协议,这使得债务人双方在被要求偿还时,拿到财产的一方能够以“债务归对方”的理由拒绝偿付。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原则,将夫妻的共同债务以整体的形式看待,不能断然分割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也不能断然分割偿还方和财产所有方,而是要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辩证地看待问题。如果财产判给了一方,那么债务也应向这一方适当倾斜,即使这一方并没有财产清偿义务,也应从分得的共同财产中对共同债务予以抵偿。

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共同生活、时间推定、共同合意、家事代理制度、等多种认定规则。这些规则在作用效果、作用过程等多个方面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点,执法人员需要在明确立法者价值倾向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和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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