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人保险的发展历程与制度转型

2020-07-14 05:12霍萱林闽钢
治理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

霍萱 林闽钢

摘要:军人保险制度作为美国军人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之一,在保障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免除军人后顾之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美国从内战抚恤金制度产生到20世纪初期发展历程进行梳理,追溯美国军人保险产生和构建的政治与历史基础,以此来考察美国军人保险制度的转型,同时分析目前所形成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部门监管”的制度架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探讨美国军人保险改革的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内战抚恤金;军人保险;权利法案;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3-0068-009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军事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全面的军人保障体系,涵盖了军人生活、教育、就业、医疗等主要内容,其中美国军人保险制度最为引人瞩目,通过与其他军人保障项目的相互配合,美国军人保险在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免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实现军人退伍后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的再社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美国内战抚恤金的“制度遗产”

1861年4月12日爆发的南北战争,作为美国建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内战,其持续时间之长、破坏力之大远超出人们的预期,从而产生了大批死亡军人的遗属和遭受严重伤残的退伍军人,这是美国内战抚恤金得以产生的基本背景和条件。斯考切波(T. Skocpol)通过研究发现,战争无法解释为何该抚恤金在内战结束20年后,其覆盖范围、财政投入依然在大幅度扩大和增加,进而她认为对于美国内战后抚恤金的扩张现象需要放在19世纪末期美国特定的政体和政党竞争结构中考察。①

内战结束时,有大量符合资格的对象并没有申领战争抚恤金,1879年的《撫恤金拖欠法案》(The Arrears of Pension Act)和1890年的《依赖者抚恤金法案》(The Dependent Pension Act)的颁布使抚恤金领取资格放宽,领取人数量空前上升并于1900年达到最高峰。Glasson, W. H., Federal Military Pen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8,p.144, p.271, p.272.新法案颁布的部分原因是对之前法律的完善,但根本原因却与当时利益集团的施压和政党竞争密切相关。由于当时超过10%的潜在选民是合众国退伍军人(Union Veterans),他们的支持对共和党成功当选至关重要。经过两次扩展,年老或残疾几乎成为领取抚恤金的唯一条件,不论他们的困境是否与参加战争有关。同时,由于内战抚恤金是联邦政府第一次介入承担一个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障责任,因而抚恤金也被称为美国“最早的社会保障计划”。徐晓新、高世楫、张秀兰:《从美国社会保障体系演进历程看现代国家建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4期。

美国内战抚恤金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被赋予了政治属性所带来的腐败问题而被认为是一个消极的先例,阻碍了20世纪初期针对工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有数据表明当时抚恤金领取的欺诈率高达四分之一。Skocpol T., Protecting Soldiers and Mothers: 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Soc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43.抚恤金制度带来的教训让公众和各利益集团担心如果发展针对工人的社会保险和老年年金,政府则会运用征税权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以此作为控制社会的一种新方式。

20世纪初,大部分美国民众认为应该由不受政治压力左右的机构去承担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职能,政府则负责监管。这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20世纪初,除了工伤事故赔偿保险以外,其他社会保险计划都没有在国家层面发展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内战抚恤金制度反而阻碍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从抚恤金到保险:美国军人保险发展的关键跳跃

美国内战抚恤金制度不仅影响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更直接影响了军人保障制度的演变。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和国会有意避开给予退伍军人直接的现金转移支付,开始强调军人供款责任的保险和具有激活性质的权利法案。Skocpol T., Protecting Soldiers and Mothers: 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Soc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525-539.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战争风险保险法》与军人保险的起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美国采取了选征兵役制,在考虑第一次世界大战退伍军人权益时,为了摆脱耗资巨大、丑闻频出的抚恤金制度,政府开始考虑用别的办法代替非缴费的抚恤金制度。最终于1917年10月签署通过《战争风险保险法》(War Risk Insurance Act of 1917),确立了以保险制度取代非缴费型抚恤金制度来解决军人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美国军人保险制度由此产生。麦卡杜是推动保险进入军人保障的关键人物,他拟定了一个方案,将传统的政府资助与可选择的低廉人寿保险结合在一起,并于1917年6月提交威尔逊总统。1917年7月,麦卡杜召集了由保险公司、经济学家代表、战争部长、海军部长、商业部长和劳动部长等人参加的协商会。经历激烈的争论与听证,《战争风险保险法》获得国会通过,经威尔逊总统签署生效,成为一战后保障美国退伍军人权益的基础性法律。参见Bodenger, R. G., Soldiers Bonuses: A History of Veterans Benefits in the United States, 1776-1967, Ph.D. dissertation,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1971.《战争风险保险法》并没有完全取消抚恤金制度,但改为仅针对伤残退伍军人这一小部分群体。一战结束后,美国于1919年对《战争风险保险法》进行修订并颁布《美国政府人寿保险计划》(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Life Insurance, USGLI),用以保障一战军人退伍后享受人寿保险的权益,两项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涉足军人保险领域。

在这一过程中,起初商业保险公司强烈反对政府介入保险业务。对此美国政府声称,政府介入有利于做大保险市场并可以带动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考虑到政府理由的正当性和战争带来的高赔付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并未提出过多异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军人退伍回归平民生活后发现,一战时期美国的经济繁荣为国内居民带来了收入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而自己却由于战争错过了这一发展时期。因而这些退伍军人认为,他们既然为国家服役而丧失了分享战时经济繁荣的机会,国家就理应提供补偿金以使自己达到一般民众的生活水平。宋大振:《美国一战退伍军人补偿金问题》,《史学月刊》,2014年第10期。对此,美国国会于1924年通过了《战争补偿金法案》(World War Adjusted Compensation Act of 1924),规定凡是1917年4月至1918年11月在陆海军服役并荣誉退伍的军人,均有权获得补偿金。然而,补偿金由于1929年经济危机的到来未得到及时偿付,从而引发了退伍军人的抗议。这一教训使联邦政府认识到,退伍军人在复归平民生活时会遇到困难,若政府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帮助退伍軍人,将会引发不满甚至冲突。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到1965年:“调适权利”与军人政府保险的相互配合

一战让美国政府认识到仅仅通过金钱安抚退伍军人是不够的,且这种将退伍军人看作是国家“负担”的做法也是对他们的贬低,必须通过调适法案帮助军人顺利复归平民生活,实现从军旅生涯到一般劳动力市场的生命历程转换。

出于这种考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出台了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of 1944,或G.I. Bill),开启了美国退伍军人保障的“权利时代”。根据权利法案,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就业援助和教育资助等在内的多项权益。权利法案关键并不是直接给予,而是为退伍军人创造平等的机会,发展其自立和融入社会的能力,许多退伍军人在该法案的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成功置身于美国中产阶级。由于二战后退伍军人的调适获得巨大成功,在朝鲜战争后延续了这一做法。从这个角度看,退伍军人不再是社会被动的资源消耗者,而是被看作帮助美国战后实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军人毕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职业,仅仅通过调适政策帮助其社会融入不足以解除其后顾之忧,美国政府并没有舍弃保险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在二战刚来临时,国会就为现役和退伍军人创建了一项新的保险计划——《国民服役人寿保险》(National Service Life Insurance,NSLI)——以满足第二次世界大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保险需要。朝鲜战争爆发后的1951年,该保险计划被成本更低的《现役军人补偿保险》(Servicemens Indemnity Insurance)取代。同时期,还颁布了针对退伍军人和残疾军人的

《退伍军人特殊人寿保险》(Veterans Special Life Insurance VSLI)和《服役伤残退伍军人保险》(Service-Disabled Veterans Insurance,S-DVI)。至此,美国政府因为承办军人保险而成为全美最大的人寿保险方。

(三)1965年至今:商业保险主导下的美国军人保险

政府对军人保险的垄断触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20世纪50年代,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将为军人提供的政府保险视为对他们业务的竞争,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压力下,特殊保险在1956年底开始拒绝签发新的保单。为了弥补保险缺口,1965年《退伍军人继续保险》(Veterans Reopened Insurance,VRI)开始实行,为那些失去了国民服役人寿保险和特殊保险的退伍军人提供一定保障,但这项保险只存在了1年的时间。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越南战争导致大量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的权益亟需保障,此时,美国政府最终一改过去自身承保的做法,以团体保单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标志着美国军人保险正式引入了商业保险并成为主导美国军人保险的发展方向,政府则从保险的直接提供者退回到规制者的位置。

具体来看,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Servicemembers Group Life Insurance,SGLI),通过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保德信寿险公司(Prudential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签发的团体保险来为现役军人提供低成本的定期保险,而政府负责支付由于附加灾害带来的额外保险索赔,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本都由从现役军人工资中抵扣的保险费来负担。现役军人团体保险计划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别扩展以覆盖军人家属和创伤保险保护。该计划延续至今,成为当今美国为现役军人服务的唯一保险计划。1974年,在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开始实行《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Veterans Group Life Insurance, VGLI),用以承接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中的退伍士兵,这两个新的团体保险也由参战军人扩大到和平时期的军人。1971年,政府还颁布了一项政府直接管理的个人保险计划——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VeteransMortgage Life Insurance,VMLI),用来为符合资格的退伍军人在死亡时的住房抵押提供经济保护。

同时基于二战后奠定的“调适权利”传统,1966年颁布了新的权利法案。新法案宣布享受资格不再与战争挂钩,这与保险权益的扩展一致。除了军人保险和调适权利,美国军人还同时继续享受着抚恤金、公立医疗保健和丧葬等保障项目。

三、美国军人保险的2+2体系架构

至今,与美国军人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和项目多达八种,且均在尊重军人意愿的基础上实行自愿加入和灵活确定保险水平。目前,政府人寿保险、国民服役人寿保险、退伍军人特殊人寿保险、退伍军人继续保险不再签发新的保单。但由于这几个保险计划下还有大量的被保险人,保险项目下留存了大量的信托准备金,这些准备金都投资于政府债券和保单贷款,所得收益向被保险人支付红利。目前还在签发保单的主要是以下四类保险,其中前两类依然属于政府保险,由退伍军人事务部保险中心(The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Insurance Centre, VAIC)直接管理和运作。但前两类保险在整个军人保险框架中并不是主体,且主要针对的都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保障的残疾军人。

(一)服役伤残退伍军人保险(S-DVI)

服役傷残退伍军人保险适用于1951年4月25日之后、以不名誉退伍方式美国将退伍军人分为5类,分别是:荣誉退伍,即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表现总体良好,档案中无不良纪录;一般退伍,即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表现基本上令人满意,但出过问题,不宜作为荣誉退伍者对待;非荣誉退伍,此类人员服役期间表现较差,出现过重大问题和过失;品行不良退伍,即惩罚性退伍,退伍必须经特等军事法庭或者高等军事法庭审判后做出;不名誉退伍,即惩罚性退伍,有巨大的污名,是由高等军事法庭做出的裁决。以外的其他方式退伍的军人,该军人需被鉴定为符合相应的、与服役相关的残疾等级并在收到与服役有关的残疾证明后两年内加入,基本保险金保额为1万美元。在基本保险以外,还实行伤残补充保险。为了减轻随年龄增长而导致的高保险费率带来的负担,2000年11月,伤残保险规定了70岁保险费率的封顶线,同时,完全残疾的退伍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补充保险的保险费不能免缴。2010年10月13日新颁布的《退伍军人福利法案》(Veterans Benefit Act)将补充伤残保险的保险额从2万美元提高到3万美元并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所有有资格的退伍军人可以选择某一个水平的补充保险来提高自己的保险金额。目前,该保险项目不足以支付所有的保险索赔,因为该项目下有许多严重残疾的退伍军人,因而每年国会会对该项目进行拨款。

(二)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VMLI)

抵押保险起始于1971年,用来为符合资格的退伍军人在死亡时的住房抵押提供经济保护。从保险对象来看,抵押人寿保险的覆盖对象是那些遭受严重残疾的、且从退伍军人事务部领取特殊住房改造专项资金特殊住房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是向伤残退伍军人提供的,为方便其出入和居住而用于改造其住房结构的专项资金。的军人。保险将仅支付给抵押贷款公司,这项保险将在抵押清偿、住房售出时自动终止。如果抵押做出售处理的话,用另一所房子做抵押也可以获得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2002年12月起,国会取消了抵押保险的年龄限制,立法通过允许被保险人在70岁以后继续保持其保险资格,但是69岁以后不可以签发新的保单。

抵押保险保险费的确定依据是军人的年龄、基金的余额等因素。需要该保险的退伍军人或现役军人将会得到关于应付保费的建议。如果军人每月可以得到补偿金和退休金,保险费则必须从中直接扣减;如果没有这些补偿金,退伍军人或现役军人将直接支付保费给退伍军人保险中心。

(三)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SGLI)

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和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是目前美国最大的两个军人保险项目,在退伍军人事务部监管下,由保德信寿险公司在团体保险合约条款下进行运营,并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从而奠定了美国军人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部门监管”的制度架构。政府对于两项团体人寿保险的监管主要依赖于一个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以退伍军人事务部为主,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军人保险进行严格的规制和资格审查,在商业保险公司违规或操作不当之时拥有随时终止保单的权利,同时还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该委员会每年还要召开会议,对过去一年军人保险的运作过程进行回顾,对承保军人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工作评估、指导其下一年的运营并对相关政策提出建议。郑莉莉:《美国的军人保险及对我国军人保险的借鉴作用》,《军事经济研究》,2011年第7期。

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为现役军人提供低成本的定期人寿保险保护。从投保对象来看,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现役军人、符合条件的预备役成员和国民警卫队都包括在内。该保险将在军人加入现役或预备役状态时自动加入,且保额从5万美元逐渐增加到40万美元,默认军人直接承保最高保额。当然,符合资格的成员可以拒绝加入该保险或选择低额度的保险,但是,一旦此人后来希望重新获得保险或提高保额,则需要通过健康检查。2019年7月以前,该保险的基础费率是每月每一千美元保额收取保费7美分,保险覆盖时期贯穿成员的服役期或预备期,同时还包括退出现役或预备役120天以内的免费期。现役军人团体保险之下还有一个残疾延伸计划(SGLI Disability Extension),即如果现役军人在退役时完全残疾,那么就可以申请把现役保险的保险资格一直延伸到退役后2年,不过这种延伸并不是自动的,现役军人必须就此提出申请。对于延期申请通过的退伍军人在两年期满后将会被转入退伍军人团体保险,当然,这取决于退伍军人团体保险费的支付情况。当军人退伍后,拥有现役军人团体保险的军人拥有保单的可转换权,既可以将他们的保险转为退伍军人团体保险,也可以转换为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终身寿险。

现役军人团体保险下还包括两个子项目:分别是SGLI 家属保险项目(SGLI Family Coverage, FSGLI)和SGLI创伤保险项目(SGLI Traumatic Injury Program, TSGLI)。家属保险项目从2001年开始实行,覆盖现役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现役军人可以选择拒绝为其配偶承保或降低保险费,其配偶的保额范围从1万美元起直至最高10万美元,但配偶的保额不可以超过现役军人自身的保额,配偶的保险费将直接从现役军人的工资扣除,保险费率与配偶的年龄有关。该保险在退役后120天以内依然有效,而被现役军人保险覆盖的现役军人子女将会自动获得1万美元的保额而不产生任何附加成本,以下表1是具体的家属保险中的配偶保险保额及保费。

创伤保险项目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那些被团体保险覆盖的对象将自动被创伤保险覆盖,无可选择。它为在服役中遭受某些严重伤害,如截肢、失明、瘫痪等的军人提供给付,目的是为遭受伤害的现役军人提供短期经济救助以减轻其和家人在恢复期和康复期中承受的经济负担,从2006年11月起,开始逐渐放宽和增加可以被创伤保险覆盖的伤害种类。具体的现役军人团体保险及创伤保险的保额及保费见表2。

(四)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VGLI)

退伍军人团体保险是与现役军人团体保险相承接,提供当现役军人退役后由现役保险转化的可续约的定期保险。该保险保额范围从1万美元一直到40万美元,但不能超过军人退役时现役军人保险的保险额度。现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转换到退伍军人团体人寿保险的规定严格(见图1)。如果军人在退伍时完全残疾并被允许延期接受残疾延伸计划,那么只要第一笔保险费在两年的延期结束时能够按时得到支付,就能够直接加入退伍军人保险而不需要额外申请。该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额来确定,保额是以1万美元起逐步增加。此外,想要增加保额的投保人还可以购买额外25万美元保额的保险,保险费率与基础退伍军人团体保险相同,支付方式则与现役军人团体保险相同。

美国军人保险规模较大,截至2016年底,军人保险规模在所有寿险保险中排名14,为约610万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提供了1.22万亿美元的保险。U.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Insurance Center, VA Life Insurance Programs for Veterans and Servicemembers, Philadelphia, PA, 2018.

资料来源:U.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Insurance Center, VA Life Insurance Programs for Veterans and Servicemembers, Philadelphia, PA, 2018, p.17.注:1.TSGLI是属于SGLI下的创伤保护,其被保险人已经包含在了SGLI成员保险中;2.总面值包括了TSGLI。(数据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四、美國军人保险的性质与争论

(一)美国军人保险的性质

在美国历史上,内战抚恤金制度曾被认为是在政治上获得最大成功的社会政策,然而其留给美国公众和改革者的遗产却是无限制的政府开支,特别是对军队退伍军人开支的担忧。军人保障引入保险制度正是产生于对内战抚恤金的反思以避免直接提供现金转移支付给退伍军人可能带来的困境,标志着美国军人保障从政府全额负担的抚恤金制度走向强调军人供款责任的保险制度变迁的第一次转型。尽管起初保险由政府承办,但内战抚恤金导致的负面结果直接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加之强大的商业保险团体,其最终转向了由商业保险主导。

然而,商业保险的介入并没有导致政府责任的退出。军人作为一个特殊团体,国家始终对其保障权益负有重要责任。第一,尽管军人保险的产生导致政府全额资助的抚恤金制度在整个军人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下降,但该制度最终得以保留下来,并对因服役牺牲、伤残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承担着保障基本生活的责任。除此以外,对于因服役导致的伤残疾病也由联邦政府承办的独立医疗保障体系予以免费诊治。第二,政府依然直接负责两项以残疾退伍军人为主体的保险项目——服役伤残退伍军人保险和退伍军人抵押人寿保险,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免除缴纳保险费义务。尽管与商业保险直接运营的团体险相比占比较小,但反映了政府对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在任何时候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三,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军人保险进行严格的规制审查和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目前,包括军人保险在内的军人保障体系已经形成区别于美国一般民众社会保障的一套独立系统。

(二)有关美国军人保险问题的分析

美国军人保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在防范风险和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军人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

第一,保险的参与率逐渐降低。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军人保险计划提倡自愿参保和自给自足造成了军人的短视行为。例如尽管现役军人团体保险计划的参保率较高,但退伍后加入退伍军人团体保险的比率则很低,仅有16%左右,尤其是较为年轻的退伍军人,很难想到退伍后继续为自己买保险。另一方面是军人保险保费偏高而保额却偏低,由于完全由个人负担保费,许多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难以承担保费,而保额却常年不涨。例如服役伤残退伍军人保险目前的保额只有1万美元,已经有近60年没有调整,而20世纪50年代的1万美元如果经过通货膨胀调整,如今至少应该达到9万5千美元。

第二,部门协调问题时有出现。国防部经常拒绝出席退伍军人事务部组织召开的咨询委员会,并无端拒绝赔付SGLI创伤保险且并不提供详细说明。同时,保险标准、赔付标准在各分支机构存在严重的不一致性,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受损。

第三,军人保险的申请流程复杂繁琐让军人多有抱怨。虽然目前退伍军人事务部已经开始采用网上申请系统以方便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变更保单,但赔付流程依然采取传统的方式,导致赔付流程缓慢。例如美国最大的两个团体保险项目的赔付请求需要首先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寄送至军人团体保险办公室,相关部门会对赔付对象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在此过程中会要求申请赔付对象补寄相关材料,进而核定赔偿额度,整个周期有时会持续三个月以上。U.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VA Life Insurance Handbook, Philadelphia, PA, 2019.

上述这些问题影响了美国军人保险的发展,退伍军人事务部也正在对该保险系统进行反思,期望借该保险成立百年的纪念契机,通过改革军人保险体系以期更好适应新背景下军人的需要。

五、美国军人保险的改革趋势

鉴于美国军人保险目前的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美国军人保险将会在“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部门监管”的制度架构基础上,通过对已有保险政策进行优化设计进而强化保险参与的激励性;扩大军人保险的范围,将保险成分适时引入更多的军人保障项目中。

(一)完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部门监管”的军人保险模式

美国自越南战争之后,商业保险就开始在军人保险运作中占据主导作用,体现在美国最大的两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均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运营,而这种由政府监管、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保险模式不会改变,并继续强化。第一,从美国军人保险产生的政治和历史基础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来看,政府直接承保军人保险在美国不具备政治可行性,但政府可以加强自身在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选择及监管、军事信息的保密和具体组织机构的配置等方面的作用。薛刚凌:《军人保险》,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页。第二,由于美国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能力有限,商业保险较之政府保险在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多样化的保险项目选择和保险基金增值方面占有优势。

(二)优化已有的军人保险制度设计,强化自愿保险的激励性

由于美国目前尚在签发保单的四项军人保险,不论是政府直接承保还是由政府监管、商业保险公司运作,都是在尊重军人意愿的基础上实行自愿加入,因而保险政策设计是否具有激励性就成为军人是否会选择加入的关键。鉴于目前保险政策设计中的不合理因素:一是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和待遇水平。在适当降低保费的基础上,根据美国平均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的变动,动态调整待遇水平,尤其在政府运作的服役伤残退伍军人保险项目中,其保障水平的调整远落后于通货膨胀水平。U.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Insurance News: SGLI and Family SGLI Spousal Premiums Decreasing on July 1, 2019, https://www.benefits.va.gov/insurance.二是进一步通过法律规定规范保险赔付流程和统一赔付标准。尽管美国军人保险相关立法对于参保资格、保险标准和赔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部门之间,尤其是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国防部之间的协调还存在问题。联邦机构下的各分支机构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不一致性,因而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规范予以明确规定。三是在优化保险申请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保险的赔付流程,让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目前,已有政府官员和军人组织建议在自愿保险中加入强制性成分,以保护军人尤其是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并帮助克服其短视行为,但该观点在美国还存在较大争议。

(三)扩大军人保险的范围,将保险成分引入更多的军人保障项目中

目前,美国军人保险主要指人寿保险和创伤保险,针对的是现役和退伍军人死亡和伤残的情况,而在保费缴纳过程中,主要通过基金投资获得分红收益。在军人的其他保障待遇方面,包括针对特殊军人的抚恤金、养老金和丧葬费以及医疗服务等,基本都是采取非缴费性的手段,其中货币福利的抚恤金和养老金领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而医疗服务则基本上由自成一体的军人免费医疗体系承担。然而,非缴费性开支给联邦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负担,货币性福利的保障水平不断落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调整,而免费医疗也由于较长的等候时间和愈发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而广受诟病,美国针对军人的免费医疗保健实际上是一项平衡性福利,其对保障对象进行了优先级分类,保障内容也会根据预算情况随时调整。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应该在包括养老、医疗等领域引入一部分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成分,也鼓励军人主动为其养老和看病投保商业保险。事实上,目前很多军人都已经加入了某种类型的联邦医疗保健计划或私人医疗保险,Kizer, K. W., Veterans and the Affordable Care Ac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2012,307(8):789-790.因而,保险成分未来会在更多的军人保障项目中凸显,从而加强军人保险在整个美国军人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六、美国军人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进一步推动商业保险参与军人保险,有效提高军人保险运行效率

“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部门监管”是美国军人保险经过百年发展形成的制度架构,政府只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军人承办个人政府保险和提供适当补助。我国也在不断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探索商业保险在其中的作用。2010年,军人保险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军人伤亡补偿水平。2015年进一步出台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提供高效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等方式介入军人保险,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军人风险保障体系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介入军人保险领域还处于初期阶段。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军人保险也采取了类似美国的以团体保险的方式。此外常用的方式还有委托代办和合作管理等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探索选择最适合我国的方式,同时要确保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资质审查和监管到位。此外,由于我国军队建设和征兵体制与美国不同,还要进一步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军人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个人缴费义务与政府补助以及军人保险与一般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二)促进军人保险与其他军人保障项目协调配合,构建基于生命历程的综合性军人保障体系

美国军人保险作为军人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方面承担着风险防范的底网和免除军人后顾之忧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与非缴费性的货币福利、免费医疗等相互配合,构成了完善的基于生命历程的军人保障系统,并通过調试权利顺利实现了军人向平民生活的复归与融入。

目前,我国在军人的各项保险权益、福利与优抚和转业安置等方面都有了相关制度,今后应以军人社会保险为核心,促进与其他军人保障项目的协调性。从我国军民融合和军地衔接国情出发,在保障军人特殊地位的基础上适度走向社会,通过建立“国家-军队-社会-个人”四位一体的军人保障模式,使保障项目和水平尽可能与地方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特别要以军人退伍后的转业安置为突破口,给军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退役前进行培训,以拓展其就业渠道和适用社会职业的技术能力,也可以通过接受政策优惠和补贴等方式,在退役后进行自主创业或继续接受教育甚至是高等教育,让军人能够成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林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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