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对策研究

2020-07-14 18:47胡晓楠
青年时代 2020年11期
关键词:侵权保护

胡晓楠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提升,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危害影响也愈加深重。本文在全新的现实背景下,从网络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入手,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和我国保护的不足,为当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新对策,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营造更加和谐的网络世界。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提升了信息传播效率,也促进了新媒体与网民的交流。但同时网络也给我们提出了新挑战。挑战之一就是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频发。例如,在网络文学方面,如何制止独创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在专利权方面,如何制止未取得专利权人允许,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注明在其生产或出售的网络产品的图片和装潢上的行为;在商标权方面,如何制止他人在网上出售商品时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等。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迫在眉睫。

二、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含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由网络发展所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的总称。网络知识产权除传统知识产权外,还包括数据库、多媒体作品、域名等。由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传播领域更宽、传播效率更高,因此极易受到侵害。如今学者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各执己见,国家也尚未统一解决办法,从而导致有些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大为不同。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是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数字化、网络化的特征,在网络中,知识产权都表现为数字信息;二是网络知识产权数量大,开放性强,其保护的是公有领域的信息;三是网络知识产权无地域性,联网的设备在任何地方都能上传和下载信息,不受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四是网络知识产权更新时间短,可及时上传、修改和删除,节省印刷、运输等环节;五是网络知识产权较为分散,难有统一机构对其管控。

三、国内外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很多学者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或他人故意或过失地通过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由于网站被定义为新媒体,所以这是一种媒体侵权。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从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不同学者对网络侵权有各自的理解,但大体上都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归结为一种通过互联网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并认为这是新型侵权。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该法确立了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在特殊情况下免责的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若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那么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就有义务清除网页内容,否则就视为侵权。随后,欧盟在2000年6月通过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也规定了类似的避风港原则。此外,许多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国家也都在考虑如何更好地将网络知识产权纳入条约保护范围,减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概率。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一)立法主体复杂

我国有大量有关网络的专门立法,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網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这些法规或专门条例并不都由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由于网络立法数量大、种类多、立法主体不同,关于同一问题可能重复规定,也可能存在冲突。从宏观上看,我国的网络立法缺乏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还存在执行主体多、执行难等问题。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证困难

在网络中,我们上传的资料或作品可以刹那间传遍全网,也能刹那间消失。作品和资料一旦在网上公开,其权利人就无法控制其传播,同时他们也很难确定自己的作品或资料是否遭到他人不法利用。即使遭到不法利用,也很难对不法利用人、不法利用的时间、地点等做出举证。此外,网民从网络上下载资料时,有时不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只是用代号进行下载,这就使得权利人更难举证侵权人。长此以往,权利人会因很难获得应有报酬,从而降低创作积极性。

(三)仅据非法获利数额定罪的方式局限性明显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将他人作品或资料肆意传播、出版以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可根据非法获利数额来定罪。但有些侵权行为是不适合以此方式定罪的,如因为网络的不完全实名制,很多人在网络上随意散布信息,有些是真的,但有相当一部分是假的。还有的侵权人利用网络诋毁他人声誉。侵权人在做出这些行为时,实际上并未获得利益,但却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在对侵权人定罪时,其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要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借鉴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

美国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颁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白皮书”。在网络中,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清晰,所以“白皮书”强调保持网络使用者与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如今美国各大网站已就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协议,规定若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在网站上下载音乐、电影等,若用户想要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作品或资料,则要付费。近年来,P2P技术等新型网络技术不断涌现,美国针对此情况也迅速地根据它们的特性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

此外,美国确立了避风港原则,我国也应尽快确立并完善避风港原则,并根据新型网络技术逐步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并争取做到每种网络知识产权都有与之对应的专门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健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1.网络著作权方面

我国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们可以参考此条例来协调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并依照此条例在促进作品在网络上的自由传播、丰富网络信息资源的同时,充分保护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

2.网络商标权方面

在网络商标权保护方面,我国已颁布《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域名的注册、使用、管理、注销等流程。本文认为应通过立法来解决域名的纷争,严格控制域名的产生和消灭。在网络商标权侵权的认定方面,应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认定责任大小。

3.网络专利权方面

在网络专利权的立法保护方面,本文认为应增加计算机程序专利权。通过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专利保护,可以使专利人通过申请专利,尽早把研究出的计算机程序公布于众,推动软件的开发、利用、转让、盈利等。此外,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开发的期限不能过长,应尽量缩短时间。

(三)成立专门机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非常松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部门。鉴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专门成立国家网络知识产权管理局,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之下,这样既有了专门针对其进行规制的部门,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统一到一个机构之下。该机构应有如下这些职权。

首先是网络监督权。所有的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网络游戏等资料在初次上传网络时就应报国家网络知识产权局進行备案。此后这些资料在网上传播时,由该局加强监督,对侵权案件也进行严肃处理。其次是受理网络侵权案件。侵权纠纷出现后,权利人可主动向该局举证并申请调查,经该局的工作人员核实后处理。必要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或是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的,也应积极推进。最后是该局应定期进行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性的教育,呼吁广大人民、网络用户全面提升对其保护的自觉性。

除建立国家网络知识产权管理局这一专门机构以外,也可成立一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间机构,积极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在发生网络侵权案件时,它们可向国家网络知识产权管理局提供侵权违法的证据,若属实,则由国家网络知识产权管理局给予民间机构一定奖励,以提高民间机构监督举报侵权行为的积极性。这一做法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在人力上的不足。

六、结语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未来进一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不能只考虑我国的情况,还要了解世界的情况,与有关国际组织积极接洽,签订此方面的的国际条约和条例,用更长远的眼光在世界内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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