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常见法律问答

2020-07-16 03:53
方圆 2020年11期
关键词:谭某许可经营者

目前,我国在线培训机构数量多,在线教育客户迅速增加,但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法律风险不能忽视。在线教育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有哪些规定可以作为依据呢?

一、在线培训机构如果“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会受到处罚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7年至2018年,嗨学网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处罚6次,罚款共7万元。2019年7月9日,嗨学网因“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20万元。该次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相关部门对线上教育的排查及日常监管重点是什么?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对于“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排查和监管日常做出了规定。

1.内容健康。培训内容要传播正确价值观,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课程设置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需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2.时长适宜。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3.师资合格。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4.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

5.经营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保护用户权益。

三、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哪些相关资质或备案文件?

1.ICP备和公安网安备:这两个备案是接入互联网实现在线互动功能的两个入门级必备备案。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ICP證):是增值电信业务种类的B25类,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一般情况下,营利性在线教育企业所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均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这是《网络安全法》下对全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要求,而且成为目前教育部门对在线教育机构和APP产品检查的重点。

4.教育部备案:目前教育部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实行备案制。

5.教育部办学许可:针对学历教育,需要取得教育部办学许可方可提供。而针对学历教育的学科辅导类培训,并不需要此类办学许可。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如果通过在线提供网络出版物的在线下载,则受限于出版部门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需要申请资质。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业内通常以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中的“网络表演”作为直播形式的准入牌照,但文旅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各文化经营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指出“网络表演是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为内容”,且明确列举了教育类、培训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目前,教育培训类直播除遵守网信办相关直播要求外,是否需要准入资质尚无明确要求。

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因为有国有控股资本要求和数量控制,这个许可非常稀缺。广电监管部门并未明确将直播、小视频、短视频排除在本许可范围外,但在相关实务中,对于那些遵守内容要求未出现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信息传播的平台,有关部门也未禁止其进行相关经营。

四、对于在线课程不满意,申请退款的,能不能获得支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原告谭某诉被告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嗨学卓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嗨学网子公司)案”民事判決书。

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26日,谭某在嗨学网上购买了“注册会计师一年尊享通关班”六科课程,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金额4998元,谭某向卓奥公司支付了500元,谭某向嗨学网推荐的网贷平台“咖啡易融”申请贷款4498元,卓奥公司认可收到4498元。10月27日凌晨,谭某向“咖啡易融”申请取消贷款4498元,同日谭某告知卓奥人员,要求取消其购买的课程订单。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谭某于2017年11月1日诉至法院。2019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93条、第107条规定判决,被告卓奥公司退还原告谭某培训费4798元(谭某观看的4%的课程扣除200元)。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对于预付式的在线学习课程,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某些经营者的“概不退款”条款合法吗?

消费者购买的长期在线学习课程,具有预付式消费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实际上,预付式消费的模式使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会承担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等情况,消费者已付的款项较难难追讨,消费者也应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的意识。

对于经营者“概不退款”等条款系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条款,其目的在减轻、免除其自身的义务与责任,属于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及其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但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由于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损害到了经营者的合同利益,因此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请求退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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