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的角度看德里达的解构主义

2020-07-18 16:07王丽萍
锋绘 2020年4期
关键词:德里达解构主义

王丽萍

摘 要:通过了解现代解构主义的真正含义并理解、学习优秀学者对法律问题进行的解构式阅读,理解如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进行解构阅读。从法律外在观察者和法律内在参与者两个不同的解构阅读,可以探析出学者对法律问题存在纷争的原因。研究法学理论常常会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解构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维不仅能运用于文学阅读,也能被运用于解读法律之中。事实证明,解构阅读确实能够解决法律理论中一些难以解释的概念和逻辑。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多,利用国外优秀的智慧成果进一步对法律进行研究是无法避免的。

关键词:德里达;解构主义;法律本文;法律外在观察者;法律内在参与者

1 “解构主义”的概述

1.1 “解构”概念

“1966年秋德里达发表《人文科学话语中的结构、符号和游戏》之后,“解构”(Deconstruction)这个词面世”。但解构思想并非始于德里达,德里达是通过继承解构先驱尼采的“尼采式转折”形成他自己的语言词汇和方法,以及和当代的符号概念的关联,这一点他在自己的《人文科学话语中的结构、符号和游戏》中承认过。“解构”是一个充满语言学复杂特点和涉及学科广的词汇。广义的解构还包括耶鲁学派那种缺乏力度的解构、德曼的伪解构以及施特劳斯的冷酷式解构等。解构作为一个工具,无论是在文学、政治还是法律等方面都有出现。通俗意义上的解构认为文本没有确定的语义,可以随意解读。而现实中,解构现象复杂且丰富。想要真正深入了解解构,须得了解解构的脉络及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解构的首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西方本体论为稳定真理体系所依赖的逻各斯中心的症结所在,主张以自由游戏走出此种结构体系的禁锢。总体概括为:解构,是一种富有创意的解读和写作方式,它针对压迫性的、逻格斯中心的结构,视其中心为非中心,由此展开能指的自由游戏,揭示逻各斯秩序的自相矛盾,以此将封闭的结构转化为开放性的话语。

1.2 德里达解构主义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1.2.1 背景

从德里达所处的时代背景看来,他所处的时代下正统学术思想大肆其道,使得解构主义只能以边缘性的身份介入,通过对胡塞尔现象学、海德格尔存在哲学、马克思文本等经典著作的批判性解读和以边缘颠覆中心话语的解构策略使解构主义理论逐渐成为时代主流,在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在时下众多领域展现它的无限价值。

1.2.2 发展历程

德里达的解构思想存在着早晚分期,不同的思想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早期主要侧重在颠覆形而上学上,晚期他的思想重心转向政治实践。早期的他批判结构主义,指出结构主义企图通过现象直窥深层文本内涵的文本解读方式依然摆脱不了形而上学的束缚,并进而在对现象学和结构主义的质疑中展开他的解构逻辑,逐步颠覆了形而上学的正统地位。晚期的他将解构的领域从文本扩大到社会实践。苏东剧变后,马克思主义遭到遗弃和边缘化。德里达不满于此,对福山的马克思主义“终结论”进行有力的批判,指出解构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并由此提出他的“幽灵学”理论,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不会消亡,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继承人有责任继承其遗产。与此同时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新国际,指出解构的未来直指正义,解构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体现了他的政治学转向。

2 解构主义与法学研究的关系

“19世纪中期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注定法学与哲学之间有密切关系。与比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与哲学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每一种法理学理论都有其哲学渊源,哲学理论作为世界观或方法论直接指导着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构筑。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方向,而法哲学最早只是哲学的一个分支,是哲学家们构造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解构主义作为德里达的一个反抗工具,无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德里达当时所研究探讨的东西最后放在了政治上,而政治与法律又是密不可分的。他所讨论关于政治方面的也正是法律所关注的。无论是在探讨法律本身、还是相关法律概念时,解构都是一个有着其价值的工具。

2.1 解构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解构式阅读为在法学研究中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德里达将文本作为阅读对象。刘星在其《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律法理学批判阅读》就浓墨重彩的展示了法学家在研究法学時所做的解构式阅读,里面主要提到了法律外在观察者的“解构阅读”和法律内在参与者的“解构阅读”。

2.1.1 解读法律本文

在解读法律本文(法律本文可以分为抽象法律本文和具体法律本文,抽象法律本文如一般性质的社会法律,具体法律本文如法律规范、法律结构和法律原则等。)上,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方法。哈特采用开放的语言结构和边缘学说的方法,德沃金则采用解释确证和内在参与者观点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法律外在观察者的“解构阅读”和法律内在参与者的“解构阅读”。一些学者希望通过解构语言学的手段揭示法律本文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读者怎样阅读。德里达认为,一个语词概念具有其他语词概念的踪迹,当人们考虑一个语词概念时,其他语词(包括与之联系的和对立的)的踪迹或标记总会留在这个语词概念上。他以“言说”这个词为例,认为在理解这个词时,“我们并非像常人想象的仅思考这个词本身,而是在与“说话”这个词的相互联系中和与“书写”这个词的对立关系中,来理解前者”。这种意识形态是大多数人所具有的,因此在这里举例是能说服一部分人的。

2.1.2 法律外在观察者的“解构阅读”

法律外在观察者认为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他们认为从主体认知的角度来看,法律本文的意义只能决定于“读者”的任意理解。虽然法学家都承认社会中存在着法律,但是他们并非因此而统一了相关的法律概念。正如在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格雷认为法律是法官所说;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预测;卢埃林认为法律是官员的行动;哈特认为法律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而德沃金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组成,是一个解释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他们虽然都认识到法律的存在,但各自的具体认识存在偏差。根据解构主义的观点来看这是因为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结构的语词不存在固定的或稳定的意义,而这些语词是可以被个人所填充的。在确定法律的意义过程中,跟踪该表述所包含的指向其他术语表述的踪迹,而其他术语同样也包含了新的其他术语的踪迹,这种无穷的寻踪,结果导致的是意义最终也无法确定下来。如此一来,法律的概念始终难以统一,法律本文也难以得到统一的理解。解构在这里刚好说明的是法律是什么存在争议的原因。

刘星在《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律法理学批判阅读》一書中提到:在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法官适用了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因过错而获利。若依据解构主义观点分析,在适用该原则时,该原则中的“任何人”“不能”“过错”“获利”这些表述都要给予说明,如“获利”一词,要理解这一词,就得借助“获得”和“利益”,而“获得”又得借助“收获”和“得到”,如此循环。但实际上社会存在一个法官解释共同体,他们有权对法律本文进行有效的解释,这使得解构主义的观点在这里得到了限制,不能表明适用法律原则的无实质性结果的必然性。每一个工具的目的是事先确定的,为达到最终目的,会创设或借用某一个概念,在一定的前提假设下,进行论证。解构主义的最初目的是对抗结构主义,所以若想要用解构主义来说明法律的适用问题并不能达到一个滴水不漏的效果。在《法律的力量》中德里达提出,正义不能被等同于法律,等同于既定的司法体系,法律对于正义的实现始终与正义存在着间隔,而正义是“给予我们冲击、驱动力或者说它本身即是改善法律的动力”。德里达对法律的反抗和肯定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实现正义。综上,法律在解构主义眼中具有矛盾的地位。

2.1.3 法律内在参与者的“解构阅读”

法律内在参与者的“解构阅读”是针对德沃金的理论,这种阅读方式是通过说明理论的自我颠覆从而支持一个相反的理论。德里达不仅认为语言概念之间有踪迹关系,而且认为观念思想之间也存在踪迹关系。根据美国法学家巴尔金的观点,当解构揭示了有关的或相反的观念思想,解构便启蒙了人们的意识,释放了原被忽视和被压制的观念思想。由此看来巴尔金与德里达之间对于解构的看法有着密切联系。而巴尔金的法律解构阅读针对德沃金设想的一个全能智慧的法官赫克里斯提出在一个法官的意见中,我们都会发现对立的原则表述。故在像赫克里斯这样的法官眼中,只存在着竞争而非矛盾的的法律原则与政治道德原则。由此巴尔金借助内在解构矛盾对德沃金的整体论提出了两个难题。一是,在法律中存在没有方法调和和冲突原则;二是,人类道德意识所导致的矛盾。可见解构不仅是法学家解释的工具也是提出非难的工具。正是因为这样,学术才能在被反复质疑中逐步完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的出现。

3 总结

事实上,我们对德里达解构主义的理解主要是来自德里达学派而非德里达本人,这就难免造成我们理解的解构主义和德里达本身理解的解构主义的思想之间有着一些差别。德里达因其解构主义以及对“特权”“正义”等的讨论也被视为法哲学家。“他可以被称为一个法律哲学家,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他的主题论文《法律的力量/法律意向书的力量》也是他哲学的终极视野”。也正是因为德里达的对这些内容的涉猎,他引起了法学家的关注,解构主义也才引起法学家的关注。相较于解构主义在哲学、文学等方面的贡献,解构主义在法学方面被应用的较少。特别是在我国注重实践的背景下,没有得到重视,只有少数理论法学学者会有所了解。在当前国家对法学发展格外重视的今天,理论基础的建设是必要的,那些优秀的历史性的智慧结晶也是不能忽视的。在中外交流中,要掌握话语权,首先要能说服对方,而用对方熟悉的方式来进行交流是较好的一种方式。故对于法学中某些概念,我们可以借鉴前人的解构式阅读来进行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在解构阅读中探析法律概念中的问题,可以提高自身学术的严谨性。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2]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律法理学批判阅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童明.西方文论关键词:解构(上篇)[J].外国文学,2012,(5).

[4]罗骞.解构批评最终是一种政治实践——对德里达解构主义政治思想的阐释[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6).

[5]Cornelia, Vismann. (2005). Derrida, Philosopher of the law,1(6).

猜你喜欢
德里达解构主义
浅析解构主义的精神内涵以及对当代建筑设计的影响
——以山顶度假屋为例
近十年来国内德里达研究的三条路径
重塑与解构
解构主义服装风格研究
解构主义翻译探析
解构主义在现代室内设计中的运用分析
被“延异”的语言*——德里达对索绪尔的批判再审视
德里达论隐喻与摹拟
浅析解构主义对传统翻译理论的冲击
雅克·德里达马克思主义观的历史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