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2020-07-23 06:58庙小童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经营模式民商法作用

庙小童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经济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它以借贷快、程序简洁、门槛较低等优势受到了大众的喜爱。但与此同时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鉴于此,此文针对P2P网贷平台中所呈现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概述和研究,希望能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改革和创新做出一定的参考和贡献。

关键词:民商法;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作用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生及其经营模式

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生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是指将民间小额借贷和互联网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民间借款合同的成立”。[1]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方式,P2P的出现既为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借款渠道,又为社会大众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方式,使他们获得的同期利息要比银行高出许多,所以它一经出现,就受到了广大民众的青睐。据不完全统计,从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至今,十余年来,我国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由最初的几十家上升到几千家,呈现出井喷式发展模式,但由于其新生事物的特性加上其发展速度过快过急,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出现了很多行业乱象,甚至发生了数起跑路事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探析,以此来发挥法律的作用,保障借贷者和平台的相关权益。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

当前,P2P网贷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为纯中介模式,即平臺本身不参与交易、不提供担保,只提供借款信息上传和发布的平台,借款利率由交易双方决定。这种模式要求投资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判断风险的意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投资人承担的信用风险特别高,一旦出现逾期或者不良,只有依靠自身追款或承担损失,平台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 “纯中介模式主要是以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向参与双方提供资金服务和信息共享服务。”[2]

第二种是债权转让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就是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然后通过销售队伍将其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多对多的形式,对于出借人来说,这样起到了风险分散的作用,但同时对平台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种模式为引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模式。即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通过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和平台咨询费等方式进行业务运转。

二、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1.交易资金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还不到位,由于P2P网贷平台拥有对大量资金的独立控制权,并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这样就极易造成大量非法资金聚集的现象。“平台通过借贷资金可以形成自身的资金账户,再利用资金池的模式进行业务的拓展,而资金池的产生通常是来自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债权转让、虚构投资项目等行为。”[3] 另外,在债权转让方面也存在着违规操作,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之间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对借款人进行评估后向借款人进行放款,这个第三方个人通常被称为“专业放款人”,之后专业放款人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使投资人可以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现在大部分的P2P平台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置法律与道德的规定于不顾,进行投资项目的虚构,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经营风险过高

目前的P2P网贷平台还存在着经营风险过高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网贷平台担保、大额借贷风险、缺乏信息调查等几个方面。当网贷平台出现大量坏账时,平台会逃避责任,拒绝承担,加上平台拥有大量的资金池,就更加提高了平台携款潜逃的概率。另外,平台往往还开展大额的借贷业务,一旦借款者无法及时还款,平台的资金链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无法经营下去。除此之外,一些网络平台对借款者身份背景的调查也不够详细和深入,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各个系统之间处于隔阂状态,未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加上我国目前的网贷平台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所以无法深入调查用户的相关信息。

三、对民商法视角下的P2P网贷平台的建设性意见

1.完善征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的网贷平台征信系统还不完善,导致平台运营风险过大,因此必须对借贷平台的征信体系进行完善,可以通过与各大银行之间建立信息交流系统,与银行进行信息共享,将征信黑名单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公示,禁止失信人员向借贷平台借款,从而对其加大监管力度。

2.禁止平台自身担保

网贷平台自身担保是形成资金池的主要原因,“网贷平台使用其贷款担保形式,又称财务担保,身份证的法律问题和信用中介属性决定了网贷平台对贷款担保的低效性”。[4]因此,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应禁止其进行自身担保。可以设立风险储备金,由对应的托管银行保管资金,提高其担保能力,并引入保险机制,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限制网贷额度

现阶段,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还没有形成科学的运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太完善,因此限制并合理规定网贷的额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是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大额度借款、跨平台借款时对其进行有效地额度限制,可避免对平台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结论

近几年,我国的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事故频发。不仅借款人和借贷人的利益出现损失,甚至出现平台集体跑路事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巨大,主要是因为P2P网贷运营存在着极强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强我国网贷平台的法律已迫在眉睫。相信通过政府的多措并举,一定会使网贷平台走上正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中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2017.3(2).

[2]谭雅馨.民商法视角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J].文化学刊.2019.12(12).

[3]洪汝逢.以民商法视角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10(中).

[4]姜观旭.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 2019.9(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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