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下的中美数字贸易立场与启示

2020-07-30 09:31李娜谭寒冰
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8期
关键词:数字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

李娜 谭寒冰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字贸易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监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贸易问题也成为第十一届WTO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关键问题。在数字贸易这个领域中,中美之间的态度存在许多差异,这在两国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的制定上有所体现。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解决方法主要是关注数字贸易中“数字”这一性质,但中国的方法更多是从“贸易”角度解决问题。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监管

现如今,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焦点,这是WTO、eWTP以及WEF共同讨论的一个新的主题。许多涉及美国和中国的贸易协定都包括数字贸易的相关监管规定,例如服务贸易协定、多边贸易协定、WTO提案和区域贸易协定。通过对美国和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系统全面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两国的立场具有重大差别,其中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双方在国际贸易协议中关于数字贸易的相关监督和监管办法。

一、WTO规则下的数字贸易

第二届WTO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上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简称《宣言》”),以上这个《宣言》不仅认同了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的贸易机会”,还是国际在WTO国家中规范数字贸易的首次大胆尝试。而且该《宣言》还提议WTO的总理事会制定一项全新的计划,这些计划之中包含如何确定其相关成员,这个计划的目的是审核讨论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成员们在《宣言》中还是一致认同“继续现行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该法规直至现在也还在进行中,不仅如此,最新的法规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讨论通过将其延长至2019年。但是,国际目前还是遇到了一些無法解决的问题。首先,假如我们仅仅对于传播媒介放宽了限制,这是否表明视频、电子书和音频这些依靠传统媒体支撑的产品还是有一定的概率会受到一些关税的限制;另外,术语“电子传输”的标准定义尚未阐明,究竟是指在数字交易中传输的相关内容,其中传输的内容是指服务和产品,还是指支撑数字交易的一种媒介。最后,关税禁令是对于所有数字贸易中传输的产品适用,还是仅仅对数字产品适用,这些都是不明确的。以上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针对相关问题,1998年9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总理事会批准宣布了一个新的工作计划,即“数字贸易工作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明确了“数字贸易”的定义,其大致包括了“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品的生产、服务和销售”。另外,计划还包括“与数字交易基础设施开发的相关问题”。因为数字贸易涵盖诸多不同的方面,为了解决不同领域遇到的问题,将WTO机构分工并分别管理各个理事会。他们擅长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服务、产品、知识产权等问题。WTO设立了例如商品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贸易发展委员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和贸易相关的)等不同的理事会以处理各个方面遇到的问题。所以此工作计划将包含以上多个主题。自那时以来,总体议程渐渐放慢了发展的速度,WTO成员国由于无法在数字贸易的规制上达成一致,所以无法对数字贸易相关的实质性的限制做出有效的决议。WTO总理事会主席于2016年12月7日对工作计划的进展进行了报告。主席在报告中向各个成员国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各方都需要寻找能够在世贸组织内讨论并可以做出有效决议的问题,并本着公开公正和全面负责的态度推进议程不断发展”。

由于WTO体系具备一种强大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所以尽管现在的WTO有关数字交易的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但是,未来其在全球数字贸易的治理中参与并且领导的潜力不可忽视。在研究了WTO最重要的成员国中美两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立场之后,规划与制定WTO的相关规则将变得更加容易,并且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解决接下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二、美国对于数字贸易的立场

以下几种方式是美国对数字贸易的主要应对方案:

(一)多边服务贸易协定

2012年,WTO成员国开始就一项名为国际服务贸易协议(TISA)的新协议进行谈判,此前,GATS谈判由于各种阻碍一直没有进展,所以16个WTO的成员国一致讨论通过了以上的谈判,谈判于2013年3月正式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21轮谈判,16个成员也已增加到23个,其中大部分来自发达和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世界服务贸易的70%由这些国家占据。

通过分析现在的形势,我们应当明白,四个部分将组成投资促进机构,这个机构主要反映了国际贸易服务协定的相关结构。例如,定义和一般原则将组成机构的第一部分,这与TISA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很相似。第二部分将规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相关方法,这一部分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部分制定的。第三部分触及了交叉性系统问题,将制定相关的法规以及各法规的附件,例如国家监管和透明度,或者有关金融服务、数字贸易部门和专业服务部门的一些规定。第四部分涉及相关机构的安排及设置,其中包括组织结构的设置以及能够解决相关争议的部分条款。应当指出,争端解决机制不包括各投资者与不同国家之间的争端,仅仅包括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我们都知道,美国是国际服务贸易协议首当其冲的推动者,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建议书中不乏对数字贸易各方面的相关建议。不仅如此,在几乎所有章节中美国都积极带头,提出建议。首先是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数字贸易,其次是一般义务,其可以用于所有服务,其某些特殊性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美国的数字贸易提案大概分为以上两类。

(二)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数字贸易的监管框架中,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广泛存在,这一点反映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中,虽然这有利于数字贸易的早期发展。但是,随着数字贸易行业的不断发展,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将被许多数字贸易巨头占据,如果无法控制的话,可能会带来无法预测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有两个隐藏的风险,其中一个风险来自那些基础架构参与者,他们拥有或管理关键软件基础架构,诸如电信和互联网之类的硬件基础架构或操作系统、搜索网站等,尽管某些条款授予消费者访问和自由使用网络进行数字交易的权利,但是只限于网络安全限制以及网络管理,如果这些参与者不配合甚至阻止数字贸易相关人员的数字交易活动,例如通过限制访问公司管理的基础结构,滥用手中的职务之便,拒绝交易者访问必须要访问的交易帐户,将对数字贸易造成无法估计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个我们不可忽略的问题,那就是术语“消费者”的定义问题,在这里它不仅仅指个人,企业也应该是消费者之一。除此之外,存储或管理消费者隐私的公司,实际上这些公司有可能是第二种被我们忽视的风险,我们无法保证所有的公司都有能力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我们无法保证所有的公司都是有正义感的公司,万一碰上不良公司,他们为了谋取利益,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这对于数字贸易来说,也是一种不可挽回的不良影响。自由贸易协定为阻止以上两种风险,发布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规定,并发布了对未经批准的电子商务信息的相关条款。

(三)世界贸易组织

美国的提案呼吁提高相关企业的自主性,数字贸易公司应自由选择相关的认证方法、加密方法,包括服务设施。在2016年年初,数字贸易的治理和发展再一次被WTO成员视为重点。2016年7月,美国带头的WTO成员为治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发展数字贸易讨论通过了七项提案,这七项提案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提出的建议拥有共同的愿景,许多美国文件都希望,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都能够消除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各种各样的阻碍,包括取消对跨境数据的限制,保持非歧视性态度,采取关税禁令以及禁止那些不合法的强制性交易,其中包括政府法规强制要求的转让相关源代码或技术。

三、中国对数字贸易问题的谨慎态度

(一)E-WTO和E-WTP

数字贸易的核心系统是电子支付计划,该系统由三个部分组成:规则、商业以及技术。第一是规则,为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有关讨论,并为数字时代的相关参与者提供一个平台,尤其是涉及到数字贸易问题。第二是商业,推动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和合作,建设基础设施并进行相关的教育及培训,为迎接互联网新时代以及经济形势和股市提供解决方案。第三是技术,建立一个技术框架,这个框架依托于各种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为电子支付计划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以上三个部分是互相依赖,而且都是不可缺少的,技术和商业的实践引发出规则的制定,反之亦然。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在2015年1月于瑞士召开的达沃斯论坛上,率先提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理念,那就是“电子入世”。事实上,随着会议的进行,这个提议从“E-WTO”更名为“e-WTP”。从这个理念更名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阿里的理念,e-WTP的理念将是成为一个汇集数字、制定交易规则最成功的一次尝试,它的愿景是建设一个全面的、功能齐全的未来设施,同时也是具有开放性的数字贸易的一个平台。

(二)自由贸易协定

对于数字贸易问题,中国的态度一直是相对保守的。中国首个关于数字贸易的自由贸易协议还是借用了新西兰于2008年发布的自由贸易协议,仅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合规性附件中提到了数字贸易。此后,中国仅在两项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了关于数字贸易的相关章节,这两项协定均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对于数字贸易问题长期持保守态度,在2016年11月,数字贸易相关的提案才首次被中国向WTO提交。首先,关于商品贸易的相关问题,中国提出了两种限制措施。这表明中国并不急于讨论新规则,例如数据本地化和信息流,中国希望从基本的多边贸易规则开始,探求数字贸易规则的稳定性。第一,中国首先提出“澄清和改善现有多边贸易规则的应用”。此外,现阶段的讨论“不应导致关税降低和新的市场准入承诺”也在该提案中被提出。因为它不符合各个国家发展数字贸易和促進国内经济的初衷。除此之外,关于数字贸易的讨论范围一题,中国建议“应侧重于通过互联网和直接支持贸易的服务促进商品的跨境贸易。例如支付以及物流等相关服务”。中国对纯数字服务(除互联网商品交易之外)有关规则的保留态度也从以上建议中可以反映出来,在许多国内的判例中也反映出了这种观点。

四、中美立场比较

(一)贸易壁垒的类型

数字产品是美国提案中最为关注的一个方面,美国更加关注某些类型的贸易壁垒以及对数字产品的一般限制,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例如对跨境数据流的限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并强制性要求技术转让。然而,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侧重于传统的边境壁垒,例如对传统多边贸易的相关规则来说,这其中包括繁琐的海关程序和高额的关税。

(二)覆盖范围

有关数字内容及其服务一直以来都是美国提案的侧重点,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指出,“数字产品”可以是文本、录音、计算机程序、图像、视频或其他为商业销售发行而创建并依赖电子方式传输的商品”。但是这一表述忽略了大多数商品贸易问题。与之相反,中国的建议是对开放服务持谨慎态度,这其中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即使提到相关的服务,它们也主要用作促进货物贸易的补充服务,并不会成为主力军。我们应更多地关注相关规则,这是因为中国是基于互联网的商品贸易,这些规则可以促进跨境商品贸易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微实体的信任。相反,美国选择有意留下基于电子传输进行的数字贸易是否分类为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问题。这种有意的“建设性歧义”通过使用单一的框架去解决所有的数字交易问题相对于讨论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规则更容易。

(三)管理办法

中国更加重视保护数字贸易中的国家利益,中国提出了更为适当和普遍能够接受的意见,与美国提出的过度开放措施相比,此提议不仅确保数字经济状况不佳的国家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发展的利益,除此之外,中国的提议还促进了全球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趋向于解决与数字贸易有关的问题,同时在市场的不断驱动下,也可以保持一定的高水平的政府监管的效果。即使采用私营公司发起的首批举措(例如电子支付计划),中国仍倾向于通过政府协调国家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以此促进计划的公平和有效实施。相反,美国方面认为,数字交易应优先考虑行业的自我监管,不应依赖政府的监管,而且公司应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网络及相关技术、加密产品以及相关的身份验证方法。因此在美国的许多提案中均涉及关于取消计算机设施的位置或强制性技术转让,并逐步地放宽对企业的管制,包括源代码或专有数据公开自由的相关规定。美国也希望采用市场驱动,即使使用由政府设定的技术标准,也有许多公司能够参与其发展。

(四)与WTO规则的关系

美国所提建议中的许多问题在现有世贸组织规则中还没有被提到。我们都知道,传统商品贸易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设计相关规则。结果,由于没有关于限制一些数字贸易壁垒的规定,例如本地化要求和限制数字流量,并强制传输源代码,所以,许多美国提出的规则实际上不在WTO监管框架的范围之内。可能需要调整WTO的监管理念甚至重设其监管范围以解决上述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边境贸易和有形商品上。如果通过此调整,其更改成本非常高,但是如果可以使用现有的框架解决数字交易问题,则无须花费不必要精力和时间来制定新的规则。相对来说,中国提案中涵盖的措施也可以在现有的世贸组织规则内解决,即使没有新的谈判进行。实际上,中国的提议与当前的WTO规则相距不远。

五、结论

数字贸易经过了20多年的飞速发展,给国际贸易体系带来了许多挑战。由于WTO监管框架初始设计是基于传统贸易模式,诸如新型数字贸易的分类,如何将当前贸易规则应用于数字贸易,是否需要重新设计新规则等问题一直以来都被忽略。中美涉及数字贸易的提案得到不同阵营的支持。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支持中国提案,而美国提案则得到发达国家的拥护。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中国的计划表明了其合理性,即从传统的“贸易”角度来解决问题。但是,国家对这两部分的态度的简单区分并不能完全反映每个国家的需求。因为尽管有上述区别,但是每个“阵营”都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发达国家同意,让美国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的相关服务和知识贸易,这在TISA和TTIP谈判之中有所显示。这些少数发达国家还是担心美国的提案将侵犯其利益,由此可能会导致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将率先抢占已有的市场。然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提出的在线交易平台的需求可能会更加欢迎。作为许多发展中国家赖以实现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的关键行业,中小型企业将从这种平台中受益。所以,通过公平地发展在线交易平台,各国将因此而受益,并因此而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尽管中美两国的两个提案在话语的用词上十分谨慎,并且都使用探索性的词语,而且没有形式化的解决方案,但仍具有突破性的意义,我们可以从此看出中国和美国在数字贸易方面的立场及主要差异。无论如何,总体来说,中国的做法为了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中不可忽略的差别,从传统的“贸易”角度解决了这个问题,提出了可以被各个国家接受的全面的解决方案。而美国希望维持美国在“数字”领域的霸主地位并以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和自由为目标,所以其更加关注数字贸易中“数字”的性质。

同时,作为世界贸易治理的核心机构,世贸组织为了数字贸易的发展,仍然有必要推动数字贸易相关方面的实质性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工作计划是规则制定和未来发展战略的确定。当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成员国可以参考GATS的承诺进行让步,参考贸易便利化协议,或者根据国情在数字贸易领域做出具体承诺。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考虑为该类型的成员国开发分层承诺系统。这种过渡方式将使更多的WTO成員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从而使成员可以分阶段实施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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