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区矫正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探析

2020-07-30 07:24卞佳玉
现代交际 2020年1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摘要:从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四个层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原因,结合社会工作三大专业方法、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配套法律设立、社区矫正专业人员配给、家庭会议社区化和个案再社会化四个方面制定针对性措施,通过资源链接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学校资源、就业指导资源和社区资源等有效资源,以期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筑起壁垒。

关键词: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2-0238-02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年龄阶段的个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年先后在广东、江苏、河南、湖北、四川五省开展调研,报告显示,在调查的青少年罪犯中,重新犯罪比例是13.1%,其中未成年犯中重新犯罪的比例高达 12.5%。路琦等人研究表示,截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逐年下降[1],这说明国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一定的警觉。由于未成年人初犯释放后缺乏具体法律约束、监督主体负责,以及有效的管理措施,部分未成年人罪犯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对社区矫正而言,重新犯罪率是衡量其工作的重要标准。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要使用好社区矫正这一工具,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扼杀在摇篮中。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对“重新犯罪”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作具体界定,本文将采用贾金鑫对于重新犯罪的定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指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司法处罚后的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2]未成年人处在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甚至重新犯罪的歧途。

1.个人层面

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下,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生理角度看,未成年人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迅速发展,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经常表现为有旺盛的精力,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违法犯罪。从心理角度看,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作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他们大多处在自我同一性模糊的阶段,对自身的定位不明确,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

2.家庭层面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人的社会化首先就是从家庭开始的,原生家庭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导致家庭模式不断变化(核心家庭占据主导地位),缺爱、溺爱成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推动机制。当然,并不是这些问题家庭的孩子才会产生犯罪行为,但是问题家庭无疑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培养皿。

3.学校层面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另一个重要场所,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罪犯的身份在入学时使学校产生顾虑,也会遭到学校学生、家长的歧视,难以正常入学,从而无奈选择提前步入社会。即使未成年人进入学校,激烈的学习竞争、教育竞争很可能导致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得不到相应的价值观方面的教育,甚至可能会被学校和老师当作教育其余学生的反面教材,严重打击其脆弱的心灵。心理需求的再次不满足,缺乏人生导向的再次指引,教育的片面性阻碍了他们再社会化,重蹈覆辙也就在所难免。

4.社会层面

未成年人初犯往往会被社会贴上“叛逆”“暴力”等标签,并遭受歧视、排挤,而这一点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将这一标签内化的可能性。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环境下缺乏安全感、歸属感及被尊重感,难以得到需求层次性满足,自我实现的目标更是难以达成。久而久之,未成年人罪犯们易产生一种自暴自弃的心理,从而加大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3]

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具体措施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员,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1.配套法律的设立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群体的社区矫正,至今未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出台。因此,我们应当设立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社区矫正要求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保证未成年人群体不会因为犯法而遭受歧视,通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初犯进行交叉社区矫正,将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由法院规定到除居住社区以外的较方便的社区进行矫正。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专门设立学校的方式,易造成标签化,应当支持社区内学校提供平等的教学资源。若社区内无学校的,由法庭直接指定学校。还有许多未成年人初犯(特别是16—18周岁以内的)面临学历低、就业难的压力,应当为其提供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可以由社区借助社会组织或者辖区单位等力量。对于一些在矫正过程中不遵循规定却又未达到违法的矫正人员,应当为其设立专门的中间监管机构,对其实施必要的惩罚,这个中间监管机构的角色可以让学校来承担,对于那些表现良好的宣告刑为3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初犯,可以实施前科消灭制度。[4]最后,家庭应当参与社区矫正过程,监护人需要定期向社区汇报情况,参加社区组织的矫正活动,积极开展家庭矫正。

2.社区专业矫正工作人员的配给

社区的矫正工作者,一般由政府购买、由司法部门分派。社区内的矫正工作者现在一般为“流动式”工作方式,这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及跟踪。社区可在各个网格成立“未成年人罪犯矫正小组”,由一名常任矫正工作者担任组长,另外两名流动工作者担任组员,也可以吸纳网格内骨干成员及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者担任组员,形成一个专业的矫正小组。小组组长需要了解组中每一位矫正对象的情况,尽量将罪刑严重程度相当的未成年人初犯安排在一组,和每阶段的流动矫正工作者做好交接工作,并且需要定期陪同组员参与矫正工作,每次陪同工作后需要整理资料并汇报到司法部门。骨干成员可以负责平时的文体活动或者带领矫正对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发展。

3.家庭会议的社区化

社区要认识到家庭对于矫正对象成功融入社会的重要性,社区网格矫正小组可以在矫正对象被处理一年内(通过研究发现,矫正一年过程内是未成年人极易发生重新犯罪行为的时期[5]),每月组织矫正对象的家庭开展家庭会议,地点不限,会议主要以监护人对近期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开展亲子活动及亲子沟通为主。家庭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亲子关系,矫正工作者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机会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从而深入观察矫正对象的家庭是否是其犯罪的根源,并积极解决家庭中的问题。如果问题棘手,可以联系专业的家庭社会工作者一同进行会议跟踪,并解决问题。

社区每半年召开一次家庭会议社区联合会议,以矫正小组形式参与,每个家庭只需出席一名监护人与矫正对象,会议可以联系相关司法部门矫正处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以每个矫正小组汇报情况为主,由司法部门负责人、社区主任及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点评、评估(召开家庭会议社区联合会议当月不再开展家庭会议)。

4.个案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指用补偿教育或者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从个别化角度看,每个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阶段及心理发展状况都不相同,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其发展速度及心理状态更是难以估测,只有进行专业的个案评估才能提出个别化的方案。首先,要对每位矫正对象进行系统评估。评估以心理评估及职业评估为主,从中可以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状况、价值观及职业选择倾向,为他们进一步走向社会、融入社会做好准备。其次,评估之后,为每位矫正对象建立个别化档案,并针对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矫正方案的内容可以分为大众教育和个别化教育。大众教育主要是整个社区所有矫正小组需要进行的一般矫正措施。个别化教育主要包括组长对每位矫正对象的专门矫正措施,是根据其心理发展阶段、家庭背景、优缺点等制定的个案措施。再次,由小组组长与各位矫正对象建立专业关系,接着将一手资料及矫正方案交予流动矫正工作者,并监督、陪同流动矫正工作者的工作。对于一些需要就业培训或者有其他特殊需求的矫正人员,组长可以联系社区进行资源链接,为矫正对象提供所需。最后,一年后,小组组长汇报重新犯罪情况,并对每位矫正对象形成最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矫正对象再次分类,顺利结束的矫正对象需要每半年到网格长处汇报情况。矫正小组一年后可以解散重新组合,也可以继续保留。

三、结语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对于未成年人初犯来说,社区矫正是较人性化、有效防控重新犯罪的方式。但是,由于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可度不高、矫正工作者及社区缺乏权利支撑,造成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因此,要有效防控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国家、政府与社会在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体系、人才培养、资源提供、创新等方面都需要长期努力。

参考文献:

[1]路琦,郭开元,张萌,等.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6):29-43.

[2]贾金鑫.标签理论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3]赵妍妍,郦纪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C].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册.中国犯罪学学会,2009:199-205.

[4]赵国玲,李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市政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4-16.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课题组,秦明华,陆文奕.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为研究样本[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3):30-36.

責任编辑:杨国栋

[作者简介]卞佳玉,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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