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统领下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

2020-08-02 11:01刘英俊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2期
关键词:区际反垄断法政策

刘英俊

【摘要】区域联动经济增长模式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引起区域内诸如消费、技术等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动影响各区域产业发展;二是通过改变区域间经济联系作用于区域产业发展。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区域产业发展的差异化。在阐明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模式”与“不平衡模式”基础上讨论竞争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统领作用,提出应厘清竞争政策统领下“三大主体”关系的定位,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地带经济格局  区域经济联动  平衡發展战略  不平衡发展战略  竞争政策

【中图分类号】  DF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2.011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看,既经历了“区域平衡增长”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也经历了“区域不平衡增长”时期(1978年至今)。在区域平衡增长时期,国家通过放弃高效率的区域增长以实现区域平衡增长,促使工业基础极为落后的地区也能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总量在短时期内迅速积累。相较而言,在区域不平衡增长时期,经济发展以效率优先作为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增长,显示出经济发展的“效率”特征,极大提升了国民经济综合实力。但区域不平衡增长时期以效率优先作为指导方针的经济发展模式致使区域发展差距过大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与区域经济平衡增长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如何使两者协调发展以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合力”,值得理论和实务界关注。

区域经济发展的两种模式

实践中,“平衡发展”与“非平衡发展”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两种战略路径选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区域与国民经济的联系、区域之间的联系客观存在,决定了上述联系有律可循。

区域平衡发展模式的“谜面”。在平衡发展模式下,对不发达区域的投资支持,究竟能否对不发达区域的经济增长起到应有刺激作用,在区域不同经济条件下,难以准确回答。一方面,对不发达区域进行投资支持意味着国家须具备应有的财力和必要的控制力,而这些能力的获得往往要靠对各区域征税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对给予支持的不发达区域,虽然会比在提高税率以后的经济增长大得多,但能否真正超过提高税率以前该区的经济增长水平,还需深入论证。另一方面,在区际要素流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实施具体政策的空间会被拓宽,如除了采用投资支持以外,给予区域优惠政策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方案,由此可避免因税率提高所产生的负面激励效应。但在区际要素能够流动的情况下,要素往往从低收益率区域向高收益率区域转移,这种主动转移会使没有获得优惠政策的区域短期内经济发展后劲不足,投资率和储蓄率下降,经济增长率也会降低。而获得优惠政策的区域必然会因为从其他区域吸收要素(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外资金也有可能进入)提高本区储蓄率和投资率,实现经济增长率的提高。

平衡增长模式下的区域联动。第一,区际“零”贸易背景下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古典分析。新古典增长理论中的哈马模型表明,一国经济增长率等于该国的储蓄率(S)除以资本产出率(C),[1]因此在研究区域增长时依旧采取这一观点。假如,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中,没有区际贸易,此时国家为实现平衡增长战略目标,即公平优先目标,就必须对不发达区域进行大规模投资。通过分析发现,国家对不发达区域的投资增加,提高税率之后必然会降低发达区域在原税率水平上的经济增长率。对不发达区域而言,这种投资支持能否使其经济增长率超过税率没有提高时的增长率,取决于投资支持的力度是否大于因为税率提高导致储蓄降低的程度。若使其在提高税率后依旧保持不发达区域的经济增长率,国家投资率须大于不发达区域GDP占全国GDP的份额乘以税率差距。其次,由于国家在增长道路上采取平衡增长方式,客观上要求两区域的经济增长率相等。总之,区域之间经济增长的联系完全由国家控制,发达区域或不发达区域经济增长水平的变动完全取决于国家税率和财政支持力度大小。

第二,区际要素流动及区际贸易背景下的区域经济增长分析。在有区际要素流动和区际贸易时,国家为了实现平衡增长,仍可采取投资支持政策,但也可采取提供优惠政策的方法。实际上,采取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对各区域的储蓄和投资产生影响而间接使得区域经济增长发生变动。在提供优惠政策后,必然会强化获得优惠政策区域对资源的吸收能力,会在降低其他区域储蓄和投资总量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投资总量。故此,当区域间出现资源流动,区域间必然会发生所谓“外部效应”(又称溢出效应、外部影响、外差效应),尤其是需求的外溢体现得尤为明显。在存在区际之间要素流动的情况下,区域和区域之间相互作用起源于不同区域之间的生产能力所存差异。需指出,不发达的区域价格应当比发达的区域价格高,而这种价格差则与产品交易的成本等同。此时,地区之间的生产能力有很大差别,而国家的增长激励则变成一种无谓浪费,对经济整体而言是净损失。[2]在生产能力差别不是很大时,尽管不发达区域得到较快增长,但这种损失还会存在。这种情况下,区域间可以通过资本流动、劳动力流动、区际贸易等形式实现彼此经济增长的联动,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的战略导向。

第三,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区域经济发展分析。开放情况与封闭情况的分析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开放经济中可能会引起赤字或盈余。一方面,在没有区际贸易时,如果不发达区域有对外经济联系,发达区域没有对外经济联系,则本国会因为不发达区域的投资扩大,并有一部分转化为对国外的需求,而产生贸易赤字;如果发达区域有对外经济联系,不发达区域没有对外经济联系,那么会因为发达区域的投资快速降低而产生贸易盈余;如果发达区域和不发达区域都有对外经济联系,是产生盈余还是赤字取决于上面两种力量的对比程度。另一方面,在有区际贸易时,如果不发达区域有对外经济联系,而发达区域没有,赤字额会降低,其降低幅度取决于不发达区域对从国外进口或从发达区域输入的偏好以及两者的成本;如果发达区域有对外经济联系,不发达区域没有,所产生的盈余也会降低,理由同上;如果发达区域和不发达区域都有对外经济联系,是产生盈余还是赤字还是要看上面两种力量的对比程度。需指出,如果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家执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有无区际贸易,是否产生盈余或赤字并不由上述变量的变动决定,而是受国家政策导向影响,可以被看作外生变量。

竞争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统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促进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目前,《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并不尽如人意,[4]主要因为竞争政策并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高度重视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5]重视《反垄断法》的实施,明确其管辖范围和责任。具言之,应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并将合法垄断纳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保护范围之中。结合我国市场竞争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反垄断法》应注重在合理集中与过度集中之间确立目标和界限,规制过分集中并降低由此带来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尤其是从资本趋利性而言,资本集中又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故对于合理集中,法律要予以容许,而《反垄断法》容许合理集中的办法就是予以豁免或适用除外。

为强化竞争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统领作用,在《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功效,并增加对“自由竞争”的保护。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大理论意义在于明确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即处于基础地位的是竞争政策,而产业政策理应受竞争政策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诸如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因素、商品与要素的自由流动等方面提出具体详细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反垄断法》。[6]其次,《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自由竞争,但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自由竞争。事实上,在法治国家中,自由作为一种秩序存在,法律赋予某人自由的前提是其不会损害他人自由。从经济上说,自由秩序是人们自由竞争的权利,因此才需要《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

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促进欠发达地区产业的大力发展,这种产业支持能够充分发挥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相对优势,以此实现专门化生产。对此,要以竞争政策为抓手,通过专门化的生产与区际间的交换来促进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产业转移之主体是企业。无论是新建式的还是搬迁式的转移,都会形成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内部的跨区域联系,而这是区际经济联系的重要类型,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平衡发展有重要意义。[7]

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三大主体”。区域主体可归纳为政府、企业与社会团体三大类。在保障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政府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一定干预行为对市场内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如,政府可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承担不同责任,前者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调节,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发展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或者政策支持,甚至参与到相应发展过程中。而后者主要负责微观上对经济体制进行管理和分析,在对市场管理的过程中更重视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可能会对地方市场采取一定干预行为,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企业发展的动力是节节攀升的利润。在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原则也是寻找利润较大的区域,虽然并不会直接促进地区的发展,但会间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各家企业,须高度重视企业在区域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企业可以与区域进行密切联系和协调互动,甚至展开合作。

社会团体是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又一主体,但目前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应对社团带来的发展效益予以重视。随着社会发展,竞争日趋激烈,每一个类型的组织都应目标明确并为之努力,从而保证区域的协调性发展。每一个组织的目标可能是成立当初就制定的,也可能根据实际变化不断改变的。社团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某个区域的公民利益,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降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社团组织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代表社会利益,故在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社团具有自身的独特作用。

厘清“三大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政府、企业和社团相互作用共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变量关系。

首先,作为统筹区域发展的直接推动者,政府通过独有的政治垄断资源,运用行政命令手段,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不断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由此克服纯粹市场机制所产生的一系列区域极化现象,不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此,应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协调保障作用,而地方政府须在中央政府的宏观指导下,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提升自身竞争力,以此间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其次,区域经济实力的直接反映是产业,产业的重要构成体是企业,因此企业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缺少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大企业,因此西部经济水平相对薄弱。政府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归根到底是促进企业的发展。

最后,社会团体作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又一重要主体,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不断协调或者“监督”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并提供一些科学合理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手段和措施,帮助政府有效发挥行政命令,帮助企业顺利得到所需政策、投资方向等。社团主要是通过“旁观者”职能来作用于其他两个真正实体,进而达到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

区域经济联动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区域交流合作模式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体制性问题。为此,应以竞爭政策统领区域经济发展,建立政府与市场协调配合、双重驱动的区域协调机制。详言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区域间资源配置和利益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考虑在必要时,政府可顺利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总体上,我国区域交流合作的重点应聚焦于三个方面:一是以经济利益和自由市场为推动力,大力促进企业间合作;二是加快东部和西部的人才等优势资源相互转移,并以人才为纽带,加强东西部之间资本流动与技术合作;三是加速东西部的市场接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步伐,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深入发展。

注释

[1]尹碧波:《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古典、新古典与新剑桥》,《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7期,第2页。

[2]净损失指由于垄断、关税、配额、税收或其他扭曲所引起的实际收入的损失,或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3]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的三个维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7页。

[4]《反垄断法》的修订完善提上议事日程,目前该法的修订工作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加紧组织修订方案的研究和草拟工作。

[5]当前,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已获得理论和实务界认可。参见孟雁北:《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多元化路径》,《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6月11日,第7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课题组:《进一步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日报》,2019年1月30日,第12版;吴敬琏:《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一步》,《人民日报》,2016年6月22日,第10版。

[6]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

[7]覃成林、梁夏瑜:《广东产业转移与区域协调发展——时间经验与思考》,《国际经贸探索》,2010年第26期。

责 编∕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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