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路径分析

2020-08-02 11:01赵雯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2期
关键词:立法依法治国司法

赵雯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根植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指导思想。塑造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立法者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社会主义法治观作为立法规划的价值引领;执法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社会主义法治观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司法者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社会主义法治观融入司法活动中;民众要坚持法治信仰,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氛围。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观  依法治国  立法  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2.016

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拓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价值观层面的法治观作为引领,才能保障法治建设有序开展。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法治理论的本质特征、价值准则、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是中国共产党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观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观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为治国理政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的科学指引。深化与落实社会主义法治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意识,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关键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时代内涵

商鞅曰:“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法家认为,以法立国是为了爱护子民,一个国家如果想富国强民,必须确立严格的律令制度,让子民依法行事,以维护国家稳定。法家变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秦国开疆扩土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思想根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使他们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即法律这种表现形式,其内容总是由这个阶级的关系所决定的”。[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内容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民意志,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工具性价值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为指导,结合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髓与西方“自由、平等”观念,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与完善。

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立法内容不够完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守法意识、维权意识不强等。在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仍需继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扫除法治发展道路中的阻碍。“法治体系不仅包括一个完整的制度规范体系,也包括一个先进的价值观体系,是制度与观念的有机统一体。”[2]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就是要用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思维去指导现实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为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法律的制定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法律的实施以实现人民福祉为目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时代意义

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转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反映在法治建设上,一方面,法律滞后性导致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的法律规定出现空白,网络世界一度沦为“法外之地”;另一方面,法律专业性导致某些法律规定被束之高阁,个别行为主体尚未真正形成法治观念。法治建设的深入,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规则,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和法治方式的一贯遵循与追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推动法律不断完善。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改革初期,在很多领域由于无法可循,尽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整个社会付出太多的法治成本,衍生出许多治理难题。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期,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符合法治思维,都要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手段来实现,改革应该实现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3]强化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意识形态作用,引导人民严格依法办事,有助于避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发生诚信滑坡、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等问题,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发挥法治在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完善与实施法律为改革进程提供助力。

其次,有利于树立宪法至上与法律权威。2010年,以宪法为统帅,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才能彰显宪法的权威。坚持宪法至上,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机制,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法律权威意味着法律在社会调整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之必行”强烈而持久的动力源自于法治信仰,法律一旦内化为一种信仰、一种精神力量,才能在外在行为中敬畏法律、恪守法律。法治观是法律在意识形态上的集中反映,要求每个人在内心确立对国家法律的尊崇与信仰。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遵守宪法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准则。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每个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与義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使整个社会建筑于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治尊严的氛围。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路径探索

法治体系是动态的完整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应该注重社会主义法治观作为意识形态的构建。但在法学领域和思想政治学领域更多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而较少关注法治理念的塑造与研究;法治宣传则将重点放在学校,较少从源头按照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的角色定位,培育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新目标。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几方面明确其内涵与要求,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独特性与创新性。

首先,立法者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社会主义法治观作为立法修法规划的价值引领。立法是法治的首要环节,《周公》中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只有良善的法律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弘扬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从立法上看,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法律法规质量不高、立法滞后、参与性不高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立法机制体制,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以更科学、更有效、更稳定的法律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成熟。“良法”即科学立法,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法律内容的人民性。立法应当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良善之法。对于不符合群众需求,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和废止;另一方面,立法过程的参与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体,保障人民充分参与立法是立法正义价值的根本体现。保障与落实民主参与立法机制,要使人民意愿在民主法治框架下充分表达和汇聚共识,并通过立法技术转化为法律规范。民主立法实施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立法体现人民群众意志愿望的程度越强,群众越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非法的、非理性的方式寻求利益的实现。

其次,执法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社会主义法治观落实到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全过程。静态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落地实施,就无法实现良好的法治运行状态。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才能在公众心目中形成执法机关的权威。针对法律实施方面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不公正的现象,每个执法者都要从树立法治观念做起,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彻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积极执法,防止不作为;依法执法,防止越权行为,真正做到公正执法。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其一,约束权力。行政权力的起点和依据是法律,其行使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授权的范围坚决不能逾越。用“权力清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合法轨道内运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其二,程序执法。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要求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意识,将法律条款转变为事实法治,是执法为民的最好体现。政府作为执法环节的主体,要坚决维护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再次,司法者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社会主义法治观融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是维护个体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人们发生纠纷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法院以公正的第三人角色,为双方当事人定纷止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减弱,法律的裁断作用在强化,如果人情、权力、钱色、舆论都可以干扰法官对案件的裁断,那么判决结果不仅会损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破坏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一个案件的司法腐败,一个法官丧失对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坚守,造成的可能是全民对法律信仰的质疑。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活动准则。司法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大局,要从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正确把握司法活动的开展,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引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行动指南。如果没有科学理念的指引,就可能会出现怀疑、动摇,甚至会影响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观正确引领下,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在司法活动和结果中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与精神,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实实在在感受到法律实施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养成心中有法、做事依法、有事靠法的思维习惯,促进科学法治观的形成与巩固。

最后,全民需要信仰法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观从理性认知、情感认同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全面提升。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于全民对法律的内心认同,源于坚定的法律信仰。如果只把法律文本束之高阁,不落实到每个守法者的行为上,就无法发挥它的实际作用;社会主义法治观如果不镌刻在人民的心中,也不能形成全民守法信法的和谐环境。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只有成为至真至诚的信仰,公众才会把守法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行为方式。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将其融入全民教育活动中、融入精神文明建设中、融入优秀的精神产品中,全方面、多渠道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共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使社会主义法治观深入人心。无论各行各业每个人都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形成守法为荣、违法可耻的心理自觉,并在守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敬业诚信、依法办事,实现全社会知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效果。

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融合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基因,从中国长期法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智慧产物。为此,我们应该相信,只有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环节精准把握、全面贯彻,真正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好走稳走远。

注释

[1][德]马克思、 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8页。

[2]汪习根:《人民要论: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人民网,2018年1月23日。

[3]陈金钊:《法治共識形成的难题——对当代中国“法治思潮”的观察》,《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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