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互联网+妇幼健康”发展现状研究

2020-08-10 10:02潘晓平叶健莉
卫生软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妇幼妇幼保健区级

罗 荣,白 晶,潘晓平,叶健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妇幼卫生政策研究室,北京 100081)

“互联网+医疗”是互联网与医疗行业融合的产物,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和信息技术手段(移动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1]。2015 年7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远程医疗服务等,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2015年、2018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文在全国实施了两轮为期六年的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均明确鼓励医疗机构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提高医疗服务的便捷性,改善服务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是妇女儿童,是弱势人群,需要给他们更多的关爱。同时妇幼保健机构还承担着辖区妇幼卫生管理的公共卫生职能,更应积极响应国家的要求,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文章对全国30个省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问卷调查,以期了解我国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互联网+妇幼健康”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促进“互联网+妇幼健康”的发展。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与内容

对全国30个省(不包括西藏)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问卷调查,1748所机构按要求完成调查,其中省级31所(浙江2所),占100.0%;地市级285所,占市级机构84.1%;县区级1432所,占县级机构的53.0%。

调查内容包括“互联网+技术”在妇幼保健机构的院内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辖区妇幼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数据收集至2017年底。

1.2 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于2018年6-8月登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国家妇幼卫生信息平台”进行网络问卷填报。网络直报系统设置逻辑查错和控制功能,上级妇幼机构负责对下级机构的问卷进行审核。调查结束,由网络直报系统直接导出Excel数据库,使用SAS 8.2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的类型

在以下9种“互联网+”技术中,有66.2%的机构应用了一种以上“互联网+”技术提供服务(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分别是93.6%、81.1%和62.6%)。使用最多的前3项技术是就诊环境免费提供WiFi,机构网站、HIS等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分别占39.2%、30.8%和30.3%;医疗大数据开发、挖掘与利用和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情况较差,均在10.0%以下。9种“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机构比例均是省级明显高于地市级和县区级,地市级明显高于县区级(见表1)。

表1 各级机构中应用不同种类“互联网+”技术的比例 %

2.2 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情况

2.2.1 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互联网+”院内服务情况

为服务对象提供的23种服务中,47.6%的机构提供了一种以上的服务(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分别为83.9%、65.6%和43.2%)。提供机构比例最大的前3项是健康宣教、医院信息查询和就医指南,分别占32.8%、26.2%和20.3%。有9种服务,50%以上的省级机构能提供;23种服务中地级市能提供的机构比例均在50%以下,县区级能提供的机构比例均在30%以下(见表2)。

其中,妇幼特色明显的服务,如产检/儿童体检/预防接种提醒、线上孕妇学校、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测、随访管理服务、身高体重血压等自助测量并上传等5种服务提供较差,能提供的机构比例基本都在10.0%以下。省级能提供服务的机构比例明显高于地市级,地市级高于县区级(见表2)。

表2 各级机构中向服务对象提供院内“互联网+”服务的比例 %

2.2.2 为服务对象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情况

19.7%的机构能提供一种以上的远程医疗服务(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能提供一种以上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比例分别为51.6%、33.0%和16.3%)。6种远程服务中,提供机构比例最多的是远程会诊服务,每种远程服务提供的机构比例均是省级高于地市级,地市级高于县区级(见表3)。

表3 各级机构中能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比例 %

2.2.3 为服务对象提供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测服务情况

利用可穿戴设备提供远程监测项目包括胎心、心电、血压、心率、体温、血糖、体重、血氧饱和度、尿检、血脂等十项。仅8.4%的机构提供一种以上远程监测项目(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为48.4%、16.1%和6.0%)。提供机构比例最高的是胎心监测,仅占6.4%。29.0%的省级、13.0%的地市级、4.6%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能提供胎心监测。每种远程监测项目提供的机构比例均是省级明显高于地市级和县区级。

2.2.4 为医护人员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情况

19.4%的机构为医生提供了一种以上服务(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分别为54.8%、28.1%和16.9%)。9项服务中,提供机构比例最多的前3项是查询患者基本信息、查看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非语音下医嘱、写病历,分别为12.0%、11.1%和9.6%。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机构能向医生提供查询患者基本信息、查看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查看患者诊疗情况。每一项服务,地级市能向医生提供的机构比例均在20.0%以下、县区级均在10.0%以下(见表4)。

12.1%的机构向护士提供了一种以上服务(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分别为51.6%、26.0%和8.4%)。提供机构比例最多的是标本扫码核收,占6.5%。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机构能向护士提供标本扫码核收、扫码核对发药输液。每一项服务,地级市能向护士提供的机构比例均在20.0%以下、县区级能提供的服务比例均在5.0%以下(见表4)。

表4 各级机构中为医护人员提供“互联网+”服务的比例 %

2.3 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机构内部管理的情况

25.9%的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机构一种以上管理功能(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分别为61.3%、35.4%和23.2%)。8种功能中,能做到的机构比例最高的前3项是移动办公、不良事件报告和绩效管理,分别占15.1%、9.8%和6.8%。省级机构明显好于地级市和县区级机构(见表5)。

表5 各级机构中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机构内部管理的比例 %

2.4 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辖区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功能情况

41.8%的机构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了一种以上辖区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功能(其中省级、地级市、县区级机构分别为67.7%、46.0%和40.4%)。14种功能中,实现机构比例最高的前3项是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和高危孕产妇管理,分别为33.5%、31.8%和27.8%(见表6)。

表6 各级机构中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辖区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比例 %

2.5 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调查机构中,认为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由高到低依次为:缺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66.5%)、缺少监管体系(53.3%)、缺少标准规范(40.2%)、缺少设备准入管理(31.6%)、数据质量问题(27.6%)、信息安全问题(24.9%)、缺少收费标准(22.3%)、缺少相关法律法规(18.4%)、不能对临床诊疗提供有效支持(17.7%)。

3 讨论

3.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尝试探索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

结果显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尝试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本机构的服务和管理中。运用了就诊环境免费提供WiFi、机构网站、HIS等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等9种“互联网+”技术提供服务。66.2%的机构应用了一种以上的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了预约挂号、在线缴费、查询检查检验结果等18种便民服务外,针对妇幼人群还提供了健康宣教、线上孕妇学校、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测、产检/儿童体检/预防接种提醒、孕产妇预建卡、婚检预约、衔接产检、产后回访等5种妇幼特色服务。47.6%的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了一种以上服务。给医护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查询患者信息、下医嘱写病历、录入检查检验结果等13种。实现了移动办公、不良事件上报、绩效管理等8种机构管理功能。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提供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管理等14种辖区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功能,41.8%的机构实现了一种以上辖区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功能。

3.2 妇幼保健机构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中存在的问题

3.2.1 对“互联网+”技术运用和服务提供的水平较低

结果显示,在技术运用方面,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的机构比例均在40%以下,对医疗大数据开发、挖掘与利用和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均在10%以下。在服务提供方面,针对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每一种服务,能提供的机构比例均在30%以下;能提供妇幼特色业务服务的机构比例基本都在10%以下。给医护人员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比例均小于15%;能实现各种机构管理功能的机构比例均小于15%;能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提供区域管理功能的机构比例小于35%。结果表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互联网+”技术运用和服务提供的水平均较低。

3.2.2 不同级别机构发展极不平衡

受到妇幼保健机构的自身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影响,不同级别机构“互联网+妇幼健康”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整体省级好于地市级,地市级好于县区级。省级和地市级机构应用一种以上技术的比例均超过了80%。超过50%的省市级机构能实现“就诊环境免费提供WiFi”“机构网站”“HIS等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功能,而县区级机构对各种技术运用的比例均在30%以下。23种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中,有9种50%以上的省级机构均能提供,而地级市能提供的比例都在50%以下、县区级都在30%以下。

3.2.3 妇幼保健机构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较为局限

妇幼保健机构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结果显示,妇幼保健机构在远程医疗技术的应用主要为远程诊断会诊,形式单一,且能提供的机构比例较低(15.6%),而在远程教育培训、远程病例讨论、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病理诊断、远程监测等方面的应用更不理想,开展的机构比例均在10%以下。妇幼保健机构对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护理方面,在医院后勤管理、对健康状态及慢性病的实时监测应用较少,如:利用可穿戴设备开展远程监测服务和设备智能化管理的比例均低于10%。对医疗大数据应用下的互联网医疗还比较欠缺,大数据在个体化医疗应用,能够提供精准诊断和治疗,提高治疗疾病整体质量和疗效[2]。

3.2.4 制约妇幼保健机构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的因素

结果显示,妇幼保健机构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过程中遇到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由高到低依次为:缺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缺少监管体系、缺少标准规范、缺少设备准入管理、数据质量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缺少收费标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对临床诊疗提供有效支持。主要体现在政策支持不足、信息安全管理问题和数据分析能力不足等。

4 对妇幼保健机构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的建议

4.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

国内诸多研究结果表明妇幼保健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改善服务体验、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加强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管理,且能节约服务对象和医院成本、提高服务和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3-11],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应积极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同时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优先发展领域。

省市级机构是全省市的技术指导中心,院内医疗保健服务工作量大,服务空间的压力较大,接受基层危重病例的转诊,承担的医疗风险也大。因此,省市级机构应优先加强“互联网+”技术在院内服务和管理的应用,加强“互联网+”技术在院内便民服务和特色服务的应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改善就诊体验;加强“互联网+”技术对医务人员的诊疗决策的支持,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互联网+”对医疗护理、后勤管理的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省市级机构承担全辖区的技术指导,还应加强对远程医疗技术的应用,为辖区内技术力量薄弱、偏远交通不便的县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区级机构直接承担辖区孕产妇和儿童连续系统的健康管理,需要及时掌握妇女儿童保健的个案信息,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和儿童,及时转诊。因此,县区级机构应将建立辖区卫生信息平台,实现辖区妇幼卫生管理功能放在首位;技术力量薄弱、偏远交通不便的县级机构也应借助远程医疗技术,寻求上级医疗机构的远程指导,提高服务能力。

4.2 政府层面的建议

①加快制定“互联网+技术”服务相关标准[12],如:互联网信息技术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互联网设备技术标准、信息安全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与人员资质标准、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②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互联网技术服务的监管[13]。③政府主导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14],促进区域医疗机构信息互通、共享和利用。④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利用可穿戴设备、远程会诊等技术弥补偏远地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此外,妇幼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15],按要求通过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保评审,并加强院内信息技术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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