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2020-08-10 09:07王燕婷
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道德法律

王燕婷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好人法”出自《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善意救助人的免责条款,这是以道德培育法治精神的体现。本文主要对“好人法”条款做了理解,追溯了“好人法”的历史渊源,并讨论了“好人法”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好人法;法律;道德

一、认识“好人法”

(一)“好人法”的背景。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族精神的一部分。见义勇为,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从法律的角度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或自己的正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不顾自身安危,打击违法犯罪,并拯救受难人于危急关头的行为。然而,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现象时有发生,曾轰动一时的江苏南京彭宇案等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为什么会出现“救人反被讹”的现象?——见义勇为者易被诬陷为侵权者。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因被救助者或其他一些社会原因,有时易使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在《民法总则》之前,尚未有切实有效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因此部分社会公众在他人遭遇紧急情况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只得充当鲁迅笔下冷漠的“看客”。为防治道德滑坡,彻底消除紧急施救者的后顾之忧,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184条规定了我国第一条国家层面上正式的紧急救助条款,对善意救助人做了免责规定:若受救助者的利益被他人的救助行为损害,救助人因出于善意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得到了公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并被广大人民群众亲切称为“好人法”。“好人法”保护救助者免于责任,鼓励更多人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不”。

(二)道德影响“好人法”的确立。“好人法”出自《民法總则》第184条:“受助人因自愿紧急救援行为而受伤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通过立法将正义和勇敢的免责规则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唤醒社会良知,鼓励公众救济危难群众,端正社会风气,既有利于社会正能量的凝聚,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它是我国首个被提入《民法总则》的“紧急救助”方面的法律条款,对我国社会全体成员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实际上,此条款在制定时曾有过两次修改,最终,“受助人若能够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而使被救助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内容,因基于不利于提倡培养正义的勇气和帮助他人的良好社会习俗而被删除。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为法律提供精神滋养,法律为道德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换言之,道德管不住的,由法律来管。“好人法”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延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它以法治体现道德、促进法律对道德的建设,体现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最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好人法”的渊源。“好人法”一词来源于撒玛利亚人法。撒马利亚好人法,又称“撒马利亚人法”或“好撒马利亚人法”,意为“慈善和仁慈法”,意思是“当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积极行动”,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它使救援者在他的意志之外丧失,救援者可以免除责任”。“好人法”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在我国,我们虽然没有好撒玛利亚人法,但中华传统美德一直倡导互帮互助。 1.好撒玛利亚人的定义。“好撒马利亚人”在基督教文化中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说法,人们通常把好撒马利亚人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或“撒马利亚好人”。在《圣经路加福音》第十章中有这样一则有趣的故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抢劫,受重伤而倒地不起,祭司和利未人纷纷经过他的身边,然而没有一人伸出援手。只有一个撒马利亚人经过,看见摔倒在地痛苦万分的犹太人,于心不忍,于是给予他真诚的照顾和帮助,并自掏腰包,把犹太人送到旅店去,避免了犹太人的死亡。耶稣用这个寓言来说明何谓人的标准。人的标准始终是心,而不是人的身份。祭司和利未人,都是犹太人自己人,但无一人伸出援手,撒玛利亚人素来与犹太人水火不容,却成了犹太人的救命恩人。2.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定义。在欧洲和美国,好撒马利亚人法免除了受害者、病人和其他自愿帮助他人而致人损害的人的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社会成员不必担心在做好事时,因疏忽意外导致损害而受到起诉,该法鼓励旁观者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援助。律法的名字来源于上文所述的一则圣经寓言故事。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法”,规定了紧急救助人的豁免权,其目的是鼓励更多善意救济伤病员的高尚行为,与西方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不谋而合。

二、“好人法”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一)“好人法”为道德提供制度框架,促进道德的实施。在古今中外的政治、社会、伦理和法律思想史中,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讨论经久不息且聚讼纷纭。在着重强调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首要任务应是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历来都是群众关心的重点。所谓道德法律化,即主张将道德规范可以当然地转化为法律规范以解决道德问题。探究《民法总则》中“好人法”立法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推进“好人法”确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风气的滑坡:近年来,社会上“为老不尊”甚至“撒泼赖皮”的人变多了。南京彭宇案不只是个例,纵观近几年来的新闻,各大媒体、社交平台上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是“扶还是不扶”,想要做好人,还需先托人给自己拍视频留证据,没有证据谁敢去救人?有了证据还不行,一旦因为救助他人而使他人利益受损,救助者还需承担一定责任,甚至遭受额外讹诈。“好人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提出的,中国式“好人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避免因为救助行为而遭到受助人的讹诈。因此,立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不须担责。对于救助人而言,法律赋予其享有充分的救助行为自由。从“好人法”条款来看,立法原义就是彻底消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即使救助方式不当,也不须承担责任,该条款不规制是否构成救助适当,也进一步免去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麻烦。这么一来,施救者救或不救,全凭自己的道德和良心判断。施救者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自由,作出“救助”或者“不救助”的判断,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自由,作出“这样救助”或是“那样救助”的判断。施救者选择不救助,只会受到道德意义上的责问,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施救者选择救助,也因有了该条款的“撑腰”,而不用担心是否被讹诈、为自己惹一身“官司”。“我们不否认法律规范调整的很多内容最初仅由道德规范调整”,但这主要是因为道德规范对相关行为的调整力有不逮,而多数社会成员对应当且可以运用法律调整该行为达成了共识。“好人法”促进施救者凭借自己的意志实施救助行为,是法律为道德提高制度框架、促进道德实施的具体体现。有了“法律”这一最终武器,“道德”就有了制度支撑,善行将不再成为“拷问”的对象。

(二)“好人法”促进道德的传播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实际上,即使良法被确立,导致社会成员的整体行为更加文明了,“也不能说明相关道德问题解决了或者社会成员道德水平提高了。因为,虽然道德规范的实施客观上不乏外部舆论形成的压力保障,但‘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更强调社会成员的内在主动性。”良法实施后带来的“文明假象”,并不是社会的道德水平整体上升,而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法律一直以来都为群众所惮慑,普通群众可能并不了解社会中的许多法律,但他们只要能够理解“犯法要被罚款”“犯法要被抓”“犯法要蹲监狱”“犯法会被执行死刑”等等简单的概念,甚至不用区分“犯法”与“违法”的关系,就能够轻易地被法律震慑住,这显然违背了道德的自律性。然而,“法律与道德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在整体上是一致的,调整的范围是存在交叉和重叠的。”从古至今,法律就是作为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之下,法律以君主为中心,其条款封建化、专制化,带有浓厚的政治主义色彩,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点就是其最显著的体现。在我国,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依靠国家相当程度的制度、执行机构等保证,得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又离不开社会成员集体道德的提高。有了法律的规定,人們虽然不能在法律条款出台的第一时间就改变自己数十年的道德观,但社会成员具有适应性,正如在人类漫长历史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类会不断模仿,尝试着去选择最优行为来维持自己的生活、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人们首先会因为惮慑于法律,而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举动,只要法律没有做出太大改变,久而久之,这样的行为会代代相传,直至融入人类的历史文化之中。“从功能关系上看,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对法律实施具有促进作用;通过立法对特定行为予以强制性调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法律可能不再调整相关事项,而将其交由道德调整,如世界上通奸行为的非罪化趋势,故法律在客观上具有普及特定道德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良法善治”明确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笔者认为,良法促进的,首先应当是道德的传播与发展。正如“好人法”旨在免除施救者的救助义务以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在无形中就促进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社会风气的发展,一旦这样的社会正能量经过数十年的记载,我们还有必要通过“好人法”来约束被救助者的道德吗?这就是法律对道德的传播作用的本质。道德与法律从来就不是两颗速效药,它们都需经过历史的传承和积淀才可发挥其真正作用。立法者和社会各成员首先不应只看到“良法”刚出台几年的效果,而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看到“良法”对今后几十年社会发展的奠基作用,亦要看到其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对历史的推进作用。因此,法律促进道德的传播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结论

《民法总则》第184条“好人法”,是我国第一条国家层面上正式的紧急救助条款,该条款对善意救助人的免责规定,是立法者通过立法将正义和勇敢的免责规则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唤醒社会良知、鼓励公众救济危难群众、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补充。法律为道德提供制度框架,促进道德的实施,也促进了道德的传播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好人法”有利于社会正能量的凝聚,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它的出台,不仅促进了社会道德的提高,也促进了社会道德的传播。站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立法者所作出的,应是有利于人类整体文明的立法,只有这样的立法,才能被称为真正的“良法”。

【参考文献】

[1] 张云秋.民法总则之“好人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7(9).

[2]高等教育考试中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3]李慧.撒玛利亚好人法在中国的存在形式[J].天府新论,2007(12).

[4]王逸吟,殷泓.法律如何保护好心人[N].光明日报,2011.

[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6]蔡金荣.文明行为立法的可能与限度——以六部地方性法规文本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8(3).

[7]孙海波.道德难题与立法选择——法律道德主义立场及实践检讨[J].法律科学,2014(2).

[8]王道发.论中国式“好人法”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兼论《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理解与适用[N].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9]王立民.中国古代的道德建设立法及其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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