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归责原则探讨

2020-08-13 07:22朱海鹃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1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法律责任

关键词 航班延误 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朱海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教师,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87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业取得了大跨步的发展。根据《2018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民航系统2018年完成运输总量为1206.53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61173.77万人次。由于空中运输方式容易受到空中交通管制、恶劣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的航班延误也已成为航空运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2018年正班客座率平均为83.2%,正班载运率平均为73.2%,比上年降低0.3个百分点。2018年全国客运航空公司共执行航班434.58万班次,平均航班正常率为80.13%[1]。航班延误问题给旅客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不便,同时高速铁路的迅速发展也给民航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探讨航班延误的归责原则,健全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促进民航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航班延误的概念

综观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我们尚未找到对“航班延误”的准确释义。虽然在 1929 年华沙公约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成员提出对“延误”进行定义,但遭到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反对,公约最终没有达成对“延误”内涵的一致理解。70年后,各当事国于1999年5月28日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公约对“延误”产生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承运人应当承担旅客、旅客的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除外条件是承运人能够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失的发生而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承运人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每名旅客以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为限的责任赔偿。此公約2005年7月31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

在生活中,旅客对于航班延误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指飞机实际到港降落的时间比机票注明的降落时间延迟了15分钟以上;二是指旅客所订的航班取消,被迫搭乘其他航班;三是指航班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起飞,即迟延起飞。曹三明等主编的《民用航空法释义》一书中,把“延误”解释为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送达目的地点 [2]。我国《民用航空法》 规定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安抚情绪、提供膳食、安排住宿等,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无论采用哪一种理解,都很难全面反映出航班延误的准确内涵。如我们对延误地点是以起飞地为标准还是以飞机落地为标准,延误是以离港时间为判断依据还是以到港时间为判断依据等等,这些考量因素都影响我们对航班延误准确概念的定义。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虽然国际和国内法律对延误的释义不一,但两者均有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承运人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何种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将直接影响到承运人的归责责任。

根据造成延误的理由不同,航班延误的原因可分为五类:一是天气原因。如雷雨、雾霾等恶劣天气,这些天气情况可能会危及飞行安全。二是民航机务本身的原因。如飞机突发故障、机务维修等。三是空中交通管制的原因。如上级要求停飞、战时需要、空中流量控制等。四是旅客自身原因。如旅客无故不按时登机,救治急病旅客等。五是第三人原因。如机场突发安全事故、不法分子捣乱等。

根据延误原因是否合理,可分为合理的延误和不合理的延误。一般情况下,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为合理的延误;不合理延误则是因为非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民航机务方面的原因等。

根据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分为有过错的延误和无过错的延误。根据通常做法,承运人在延误事件中如有一定的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航空公司一般把航班延误分为合理的延误与不合理的延误。合理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或安抚;只有在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才可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不过,对于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如何有效区分,民航总局或航空公司并没有具体的划分规定,旅客作为弱势一方也很难拿出相应的依据或者标准,故而旅客维权举步维艰。

三、 航班延误导致的归责争议

综上所述,现实中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较多,有时是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导致延误责任的界定和归责都比较困难,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争议较大:

(一)“飞机晚点”延误的责任认定

由于飞机采购和维护的成本较高,故航空公司都会最大频率地使用飞机,即同一架飞机会使用在不同的航段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如果同一架飞机的前续航段因故延误,那么必然会导致现有航段的起飞延误,这种延误如何归责?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未做详细规定。我国航空公司的做法是采取“顺延”的原因解释,即如果前一航段飞机延误导致后续航段飞机延迟起飞,后续航段可以顺延前一航段的延误原因。航空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延误责任,只协助旅客安排相应的餐食或住宿。很明显,这样的操作方式一定程度上庇护了航空公司,却损害了被延误旅客的合法权益。因为在“顺延”的飞机延误中,航空公司很难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延误。

(二)因需要救治突发疾病的旅客导致航班延误的责任认定

在2015年发生的李某诉某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李某诉称被告航班延误到达目的地,致使他出发前订好的后续火车票失效,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安排,给自己造成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航空公司辩称,飞机返航是因为需要救治发急病的旅客,屬正当理由。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认为航空公司的理由是正当的,从而裁定李某败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9-20条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的规定,除非航空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避免发生损失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否则应当承担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因飞机故障导致航班延误的责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飞机因为机械故障需要维修等引起的航班延误,属于承运人自身原因的责任范畴,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航空公司如果能够提交证据证明故障的发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则可以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在2000年朱某诉某航空公司延误赔偿纠纷案中,航空公司辩称“飞机突发机械故障”属不可抗力,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在2014年潘某诉东方航空公司的延误纠纷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飞机的机械故障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判决航空公司免责。

四、归责原则及制度设计建议

(一)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合同法》等的规定,旅客通过购买机票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航班延误属于当事人合同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有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就航班延误这一法律事实来说,我们可以按以下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对于空中交通管制、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合理的航班延误,承运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等原因可以成为违约责任中的免责条件,而具体应用在航班延误情形中的免责条件则只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二,对于因旅客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航班延误,承运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先推定承运人有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可以不承担责任,由过错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对于因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制度设计建议

1.加强立法

根据现行的法律,目前我们只能在《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找到部分针对航班延误问题的规定。民航部门制定的《运输规则》等规章制度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这些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都比较原则、笼统,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我们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民航总局也曾做过一些探索,如 2004年6月民航总局下发了《指导意见》,对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规定了延误时长及对应的补偿标准。但该意见的性质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航空公司也依然“我行我素”,并不给予相应的补偿,作为旅客一方,并不能对相应规定做到知情、致用,故而很难维护自身权益。现实生活中,对于非因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特别是因第三人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该如何处理并无相应的措施。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制定和完善有关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法规,使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 科学界定“合理延误”的范围

由于影响飞机运输的不确定因素太多,而目前实践中,并没有统一“合理延误”的定义和标准,这样航空公司很容易将不可抗力之外的种种因素也归结为“合理延误”,从而逃避了相应责任的承担,给旅客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我们要科学界定“合理延误”的范畴,从公平公正的立场出发,极尽可能地列举“合理延误”的范畴,在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找到平衡点,真正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3.提高赔偿标准

根据归责原则,因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承运人需要承担责任。民航总局于2004年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购票折扣或返还里程。其中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需补偿旅客200元现金或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延误8小时以上则需补偿旅客300元现金或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3]。作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旅客,这样的补偿标准无异于杯水车薪,一方面物价飞涨,旅客所造成的时间成本损失和经济损失远不止这点补偿;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航空公司更是“一毛不拔”,根本不予补偿。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该出台相应规定,要求因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必须予以赔偿,并根据物价水平提高相应的赔偿标准。

参考文献:

[1]民航局公布2018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民航新闻_民航资源网(2019- 05-08)[2020-06-09]. http://news.carnoc.com/list/492/492733.html.

[2]曹三明,夏兴华.民用航空法释义[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35.

[3]路荣,毛加强.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实施中的问题与解决途径[J]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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