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有企业治理中新老“三会”的关系

2020-08-16 13:48陈凯
商情 2020年35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陈凯

【摘要】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其中重要工作之一,如何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之间的关系,是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新老“三会”产生背景、设置目及现代国有企业设立“新三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公司治理  新老“三会”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部署,现代国有企业中的新“三會”(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是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新“三会”法律依据《公司法》,职代会、工会法律来源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工会法》。

一、新老三会产生的背景

老三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党和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设立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控制并管理国有企业。职代会是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的组织形式;工会既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党委会控制着企业的人事权。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对国有企业让利放权。放权就要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化就是在所有权层次上将法人财产权与国家的最终所有权分离。

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执行机构)组成,明确划分各自权、责、利,形成三者间制衡关系。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最终的控制权,决定董事会人选;董事会负责全权管理和经营公司;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为了解决所有者(股东)、经理人员、董事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内部监管,股东通过监事会对经理人员、董事会进行监督。

二、新老三会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新三会是基于产权关系的授权与代理之间的权利设置与制衡而设置的组织体系,主要基于效率目的而设置,最终是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

老三会主要是基于政治目的设置,是我国政治体制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目的是实现党的领导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三、新老三会的职权与定位

(一)股东会

定位: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权:股东会行使涉及企业经营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决定权。股东会职权由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公司可以章程的形式规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

现代公司的灵魂,公司权力执行机构。

职权:制定公司的日常重大决策,贯彻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方案以及公司的分离合并等重大事项,[制定……等重大事项,搭配不对]聘用经理等管理者阶层,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职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为: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

定位: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

职权: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职权为: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企业改制公司后,“老三会”的行政领导作用逐步向“新三会”转移。

(四)党委会

定位:负责管理党的内部事务。

职权:监督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内部的实施;支持经理管理企业的行政事务,为发展企业出力;发动和带领群众进行民主管理,防止企业在生产中脱离群众;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

(五)职代会

定位: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监督、协商与咨询计划

职能:就公司改制、经营等重大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并提出建议;就公司制定章程制度等问题与公司协商并提出建议;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

(六)工会

定位:工人劳动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士条件进行监督;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对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四、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新老“三会”中的,党委会与董事会的成员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五、目前二、三级国有企业“三会”主要问题及建议

目前国有企业集团二、三级企业董事会,通常由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兼任董事长和董事,但并不在企业任职。通常出现一下问题

(一)控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与董事沟通较少

控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与上级单位职能部门、分管及主要领导沟通,与公司派出董事甚至董事长缺乏有效沟通,使公司派出董事对公司经营情况了解不深入,对于公司经营决策只是在开董事会时,从本职能部门或本职岗位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授权宽泛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公司为了日常工作方便,每年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给总经理授权一次,授权比较宽泛,使总经理取得了除抵押合同外的法定代表权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簽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

(三)独资公司派出执行董事在公司并不任职

执行董事是指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进行改进: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建议独资主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改派执行董事和监事。因对控股非主业公司,上级单位职能部门缺乏直接管理能力,只能采取战略管控模式管理,即通过财务控制、战略规划与控制、人力资源等管理手段管理非主业公司,所以建议独资非主业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建议由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改为一事一授权。

(3)独资公司委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参考文献:

[1]姚海琳.公司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改革[J].商业研究,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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