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网络痕迹” 他人不能“想动就动”

2020-08-19 01:48
江淮法治 2020年12期
关键词:乱象痕迹网络平台

近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

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屏幕停留、指尖操作,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个人信息适度收集、使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但要防范个人信息遭到滥用。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过程中遭到滥用的现象并不少见。

网络平台收集“网络痕迹”进行个性推送,就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一些互联网企业过度收集“网络痕迹”的招数不少,如果用户不同意App搜集个人信息的隐私协议,就无法正常使用App;“网络痕迹”面临多元共享,一些平台会将用户“网络痕迹”二次转手给其他平台。在强势占据“技术高地”的互联网企业面前,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急需被保护。

用户 “网络痕迹”是用户个人信息,企业不能过度收集。针对App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等乱象,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用户个人举证难、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等,都导致侵犯用户个人信息乱象没能得到根本遏制。

用户的“网络痕迹”,其他人不能“想动就动”。用户“网络痕迹”遭到滥用,成为无良商家的“盘中餐”,会带给用户一道道的“网络伤痕”。对此,国家要对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加快立法进度,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层级;对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平台,监管部门要加强惩治力度,斩除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顽疾,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用户“网络痕迹”要能得到善用、正用,还要防范商家滥用。总之,“网络痕迹”应该是用户“我的信息我作主”,而不能任由他人予取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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