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什么把犯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2020-08-23 07:48刘三解
视野 2020年16期
关键词:犯人刑罚李白

问题如下:

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回答如下:

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原则的问题。

在秦汉法律体系下,也就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法律(实物为睡虎地秦墓、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的“秦律”)一直沿用到西汉初年(实物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再经汉武帝、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等多代修订,之后一直贯穿东汉,适用到三国时代的一系列法律中,“流”是一个非常不常见的刑罚。

因为秦汉法律的立法原则,本质上是“法家伦理化”的,所以,略等于“流”的刑罚是“罚戍”,也就是到指定的边疆地区戍守若干年,但是这里刑罚的“苦”,主要出自“戍役”,而不一定要求如何地蹿远,也不以这种“戍地”的距离,作为这种刑罚的“轻重”标准。

而进入“魏律”系统,也就是三国时代曹魏重新更定的律令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法律儒家化”,也就是法律规范的社会伦理完全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条下解释: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这个《书》即《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在当时的解释是,以“流放”作为“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斩脚趾;宫,即阉割男性;大辟,即斩首)的宽刑替代,理由是,“不忍”杀伤犯人,所以宽恕他们让他们滾得远远的。

“大罪”则远远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轻的是扔到“中国”也就是文明社会之外,这是唐虞,也就是尧的旧法。

可见,“流刑”出现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对儒家经典的践行。

这个刑罚,出自儒家经典,践行于魏晋南北朝之际,却在唐宋广受诟病, 因为它作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在惩罚的沉重程度上,唐宋之际反而觉得太轻了。

为啥呢?

因为《唐律》中的流刑,等于是远蹿之后,在当地附籍,犯罪官员待够年数之后还可以东山再起,除了远离家乡,其他真没什么苦的,甚至不如徒刑实际劳役服刑时间长。

所以宋人就说:

“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那么,魏晋南北朝定法的时候,为什么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本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为依托的,上有世家大族,下有寒门豪强,完全的小家庭,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是非常艰难的,所以,当一个人被剥夺了与家族共居的权力,远流到毫无社会关系的流放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实为苦事。

而到了唐宋,尤其是宋朝,地方开发已见成效,所谓的流放地也是汉人聚居区,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脱离了家族的荫庇,自始至终都是小家庭的形态,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后,照样可以出头。所以,不以为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发明了“刺配”,一种结合了“杖”、“黥”、“流”的复合刑罚,也就是《水浒传》中说的“杀威棒”+“刺面金印”+“流放三千里(边关军州)”。

这一套打法,到了元朝,基本弃之不用,因为他们有更狠的解决方案,就是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军,也就是编入军队,终生不得脱离,这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苦刑了。

到了明朝,《大明律》其实已经逐步淡化了流刑的存在,即实际操作中回避流放三千里,而改为输役。而到了清朝,我们常听电视剧说的“流放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又一次兴起,而之所以如此,实际上是清王朝本身奴隶制残余的一种司法表现。

所以,综上所述,虽然我们说“古代”,看似是一体的,其实两千多年来有种种变化和反复,不能一概而论,唯有详细了解之后,才能窥得端倪。

茅小月摘自微信公众号“刘三解freestyle”

下酒书

/小宽

每次去书店,我都要寻找一些能下酒的书。

《水浒传》是一本可以拿来下酒的书,大块分金的架势很有草莽气,类似在晚上十二点之后的环路桥底下吃一碗卤煮火烧。我从来没有觉得《红楼梦》适合下酒,倒是适合配茶;而《金瓶梅》则太过悲凉,适合配中药,做引子。

看今人的文字,一般酒鬼写的文章更适合下酒。比如狗子,自喻啤酒主义者,写的文字就挺下酒的;胖子张弛,把酒桌上的机灵话全写到了文字里,如他的“混报菜名”系列。这些人的文字不适合独酌,带给我的冲动就是给朋友们打个电话,问他们在哪里吃饭呢,然后杀将过去,混入茫茫无边的酒肉生活。

最佳下酒诗是李白的这首:“两人对酌山花开,一杯一杯复一杯。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抱琴来。”我曾经对着这首诗“一杯一杯复一杯”,然后对自己笑笑,感觉在跟李白对饮。一千多年的酒鬼忽然现身房间中,但一点也不突兀,似乎李白就坐在我对面,还在笑话我贪杯。

燕妮摘自光明日报出版社《青春饭,我们都爱重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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