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保险在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中的优化作用及导入策略

2020-08-24 02:17覃梦妮
上海农业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贫困地区利益

覃梦妮,贾 磊

(1 广西财经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南宁530003;2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201403)

覃梦妮,贾磊.收入保险在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中的优化作用及导入策略[J].上海农业学报,2020,36(4):138-143

为每个贫困地区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链,科学建立精确到人到户的产业扶贫机制,是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手段之一。 开展产业扶贫项目,关键在于充分发挥以农业龙头企业为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带动和产业示范作用,使“小农业”与“大市场”实现有效对接,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产业扶贫中利益联结机制的内涵表现为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合作方式以及利益分配规则,主要有合同联结利益分享机制、合作联结利益分享机制、股份合作联结利益分享机制三种[1-3];在大部分“公司+贫困户”模式实践中,公司和农户之间还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是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4-5],原因在于分散的贫困农户与企业不是对等主体,没有利益分红谈判的权利[6],加之龙头企业自我逐利性过强,无明确的扶贫意识,扶贫的社会责任难以兼顾[7-8],导致部分龙头企业对贫困户的示范带动不足,加剧贫困户和农村地区利益边缘化的风险,脱贫效果可持续性差[9]。 因此,应构建多元主体利益联结机制,优先考虑贫困户的利益,将政策层面的扶贫资金变成贫困户入股股金,保底分红,保底收购,减少风险[10-11]。

现有关于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多着眼于龙头企业和贫困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鲜有针对生产经营风险防范和化解问题的探讨。 因此,本研究从风险保障的角度出发,尝试引入新型风险保障机制——收入保险,分析缺少收入保险深度介入的产业扶贫参与者面临的风险及其对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升级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构建兼顾利益获取与风险分担的新型利益联结机制,以期促进扶贫产业的发展壮大。

1 收入保险介入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意义

农业保险是现代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 我国现有农业保险多为产量保险,缺少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管理,对产业扶贫中贫困户和龙头企业预期收入的保障作用不明显。 因此,为彻底释放利益联结机制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作用,需要引入新型收入保险。

1.1 收入保险的概念

收入保险是以投保人的收入为保险标的的新型农业保险,能同时保障减产和跌价风险,有效缓解因灾损失、解决“增产不增收”问题。 作为现代收入稳定政策和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一种,投保人购买收入保险能够保障收入稳定,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支农性国民收入再分配,为经济带来有利的乘数效应[12]。 收入保险适合当前农业产业政策环境,符合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有效需求,是农业保险创新转型升级的突破口[13]。 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开展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为收入保险的试点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1.2 收入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手段的优势

第一,收入保险保障的目标收入是“max(计划保障价格或收获价格) ×保障产量×保障水平”,当中的计划保障价格是基于期货价格、历史市场价格、预期市场价格计算而得,所保障的产量是根据长期历史收获数据设定[14]。 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竞争市场,数量众多的买家和卖家经由公开讨价还价所形成的市场价格,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广泛接受性,期货合约的买卖也是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达成,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因此目标收入设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第二,相比于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直接针对投保人收入减少的部分进行赔偿,与农户的生产目标函数具有一致性;保障方式多样,保险对象可以是作物、牲畜家禽、家庭农场或整个农村区域,可以满足生产规模、经营结构不同的地区和农户的需求;在费率厘定、保险金计算上采用的是收获期的市场价格、期货价格、税单、区域产量等公开、可靠、透明度高的数据,能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投保人要求较低,无论从事哪种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无论从业年限的长短,均可投保。

第三,收入保险精算科学合理且适用性广。 在我国贫困地区开展收入保险,首先可以拓展现有农业保险补偿功能,提升产业风险防控能力,推动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关注点由产量增加向质量提升转变。其次,扶贫产业多开展特色种养,特色农产品市场价格受政策影响较小,产量和价格间的负相关关系较为显著,适合于作为收入保险的保险标的。 最后,贫困户和农业企业在产业扶贫中的生产经营行为较为谨慎,对扶贫政策的执行力不够,若预期收入得到保障,则能大大提高其积极性,并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市场信息,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开展多元化种养和多角化经营,无需担心因减产跌价、保存不当、销路不畅造成经营损失。

2 收入保险的缺位影响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

2.1 风险统筹问题

目前,现有的利益联结模式中尚未包含产业风险转移和保障机制,使贫困户和龙头企业暴露在自然、市场、制度等多重风险之下。 风险的存在影响二者产业扶贫的参与行为和合作程度,阻碍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

首先,贫困户不仅要面对严重的贫困问题,还要应付收入不断波动的局面。 贫困户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传统种养活动,贫困地区生产条件落后,气候的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发生都会使农产品发生减产,降低贫困户收入,加之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利润,贫困户的收入处于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贫困户因地理位置、种养品种和信息技术的限制,鲜少获得农业保险的保障,也因缺乏储蓄和信贷交易,很难通过事后机制化解收入波动风险。 贫困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将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作为生产决策的依据,具有强烈的风险厌恶倾向,在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倾向于选择维持原有的生产模式而非主动采取新的种养方式或接受新的生产管理技术来提高收入,即贫困户会选择牺牲部分收入以确保得到一个风险较低但稳定的收入流,注重短期利益[15]。 其次,受到贫困地区资源禀赋、配套技术、人才和资金等要素的限制,产业催生难度大,龙头企业面临着项目起步困难的问题;产业扶贫的落地,往往需要企业向贫困户提供种苗、农资和技术指导;待扶贫产业真正运行起来后,受自然条件、管理过程、加工技术和经营理念的影响,企业要面临“农产品怎么卖”、“卖给谁”、“遭遇跌价亏损怎么办”等一系列的难题,加上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对产品原料的稳定供给造成威胁,企业背负着诸多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现有农业保险尚未开发有针对龙头企业的险种,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未提供风险指导和化解机制。再者,企业参与产业扶贫,除了负担起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社会责任,还要思考如何在经营中获利,责任和利润难以平衡导致企业参与意愿不高、参与程度低,与贫困户的合作模式多为订单式,交易双方为简单的一次性买卖关系,利益联结关系脆弱。

2.2 收益分配问题

扶贫产业在生成初期,贫困户收益来自于向龙头企业直接销售初级农产品,龙头企业则是将农产品简单加工后获取销售收益。 受时间、交通、资金等限制,扶贫产业缺少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环节,粗短的产业链不能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产业经济效益有限且需要在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分配。 若发生自然灾害,农产品产量减少,贫困户收入降低,将波及下一期的生产投入;缺少足质足量的农产品原料,企业不能顺利开展加工销售,营业利润也受到影响。 同时,在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之下,数量众多的贫困户作为分散的农产品供应者,在谈判中处于从属地位,当农场品市场价格较低时,收入会因龙头企业压价而减少;反之,当农产品市场价格提高,贫困户可能会采取违约的方式以获取更好的卖价。 另外,由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层次较低,龙头企业普遍发育不足,收入的不稳定抑制了企业向贫困户进行“二次分配”的动力,甚至会出现企业瓜分有限的产业利益以保全自身经营稳定的现象。 由此可见,在缺乏收入保险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减少的风险会在龙头企业和贫困户之间转移,始终使交易的一方受损。

因此,在缺乏收入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预期收入波动导致产业扶贫的交易双方对合作均采取消极态度,即以牺牲合作共赢为代价来确保短期微薄利益的获取,导致利益联结机制始终维持在松散水平上,阻碍其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3 收入保险推动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

收入保险既能化解生产经营风险,又能解决产业扶贫中“此消彼长”的利益分配问题,促进交易双方收益的同向增长,实现帕累托改进,为产业扶贫参与者创造出良好的合作环境,促进利益联结机制向高级形式升级。

第一,收入保险是以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收入为保险标的,向一切风险导致的收入波动提供直接的经济补偿,可正确预期贫困户和企业将来产生的收益(图1)。 在每个生产经营周期内都保持稳定的预期收入既能明确利益联结机制中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有助于撬动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农业企业拓展业务,释放贫困户的资产潜能,又能避免因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导致资金波动进而影响产供销环节,维持产业化经营系统有条不紊的运行。 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可凭借收入预期科学制定生产经营规划,采用新的种养加工技术和营销手段,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的整体生产力和生产积极性,推动企业销售规模和贫困户收入水平同步增长。 收入保险对产业扶贫参与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激励作用,在解决贫困户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的基础上,推动“龙头企业+贫困户”利益联结方式向高级合作方向发展。

第二,收入保险可以规范贫困户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行为,调整利益分配方案并改善利益分配关系(图2)。 当产量波动造成贫困户收入减少时,贫困户可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确保下一期再生产的顺利开展;当农产品价格波动时,收入保险可向投保人提供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差价补贴,即当市场价格低于订单(预期)价格,龙头企业按订单价格支付给贫困户,差价损失可由收入保险补偿;若市场价格高于订单(预期)价格,龙头企业同样按订单价格支付给贫困户,贫困户的跌价损失可由收入保险补偿。 在原有的利益联结机制下,风险被禁锢在贫困户和企业之间,一旦出险,必有一方遭受经济损失。 引入收入保险后,经济损失的部分将跳出龙头企业和贫困户的内部合作范围,转移到外部的保险之上,能有效避免交易双方为规避风险采取违约行为,规范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利益分配约定并维持合作关系的稳定,实现帕累托改进,即“没有人受损失,有人变得更好”,将二者的合作机制从“利益共享”扩展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范畴,最终促进利益联结机制的升级和完善。

第三,收入保险可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能。 近年来,为帮助贫困地区获得信贷发展资金,各地先后推出惠农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批新型金融产品,也实施贷款贴息减轻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还息负担,但是以上措施仅针对“贷款难”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入波动导致“难还贷”的问题。 政府支持收入保险参与扶贫,是利用金融扶贫政策创造性的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的有效手段。 首先,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投保行为强化了二者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提高了产业组织化程度,使产业预期收入更加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在提升涉农贷款可得性的同时解决了“难还贷”问题。 其次,开展收入保险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较大数额的保险基金,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业务起到强有力的信贷风险保障作用。 最后,政府创造性地将部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对收入保险的保费补贴上,可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和金融增信优势,撬动信贷资金,减轻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助其扩大经营规模并增强产业发展动力。 因此,收入保险参与产业扶贫,可创造出有利于“造血式”产业扶贫的金融环境。 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提出,应在贫困地区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健全风险保障网络,加强和提升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能力,切实履行保险机构扶贫开发社会责任,助力“十三五”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4 构建扶贫产业收入保险架构

为设计并推广适合于中国贫困地区的收入保险,促进利益联结机制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高级形式转变,发挥出完整的利益联结链在风险保障、利益分配和信贷增信等方面的多重功能,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因地制宜设计新型收入保险

与传统产量保险相比,收入保险的保险精算过程更加复杂,保险机构需在搜集完整的产量历史数据、价格历史数据、自然灾害数据的基础上,对期货价格进行追踪,预期市场价格的走向,计算出科学合理的、能被贫困户和龙头企业接受的保费和保险金。 产业扶贫中的收入保险险种多样,不仅有单一农产品保险,还有农场保险、集体保险和区域保险等,需要保险机构通过实地考察,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生产模式、不同的产业模式,开发设计多样化的收入保险产品,以调动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科学合地理制定经营计划,推动产业发展。 同时,保险机构还可以创新收入保险的产品和服务,让收入保险的保障范围从单一种养过程、粗加工阶段和传统营销环节,扩展到开发新品种、应用新技术、开拓新市场和创新营销方式上,尽可能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增加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利润,还可以和社会保障有机结合,向贫困户和龙头企业职工提供跟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人身意外险、失业保险等。 此外,保险机构通过收入保险还能实时监控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代替政府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4.2 完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首先,政府应将收入保险作为产业扶贫的一个政策工具,促进传统产量保险向新型收入保险转型。在实际推广运用中,应充分利用WTO 的“绿箱”政策,给予收入保险保费支持。 相对于传统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度更高。 因此,中央财政应进一步扩大对收入保险保费的补贴规模和补贴范围,向贫困地区提供专项支持,将部分扶贫资金用于保费补贴上,减轻或取消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的配套压力,降低龙头企业自缴保费比例,免除贫困户缴纳保费的责任,鼓励龙头企业组织带动贫困户投保,提高收入保险投保率。 其次,应把收入保险政策与扶贫政策、产业政策联动,共同写入各级政府脱贫攻坚的工作方案里,推动保险机构与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合作,扩大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利用保险机构的商业运作整合扶贫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过程,评价资金使用效果,优化资金配置效率,放大产业扶贫效应。 最后,地方政府应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起巨灾风险共担机制,并向保险机构提供减免税收、营业费用补贴等支持,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意愿和经营稳定性,促进保险机构积极主动地进行收入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政企合作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4.3 加强收入保险的基层宣传工作

在贫困地区,长期以来农业保险缺位的现象使得贫困户对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十分陌生。 因此,在推广新型收入保险之前,需广泛普及收入保险的基础知识,开展保险扶贫政策宣传,增进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对收入保险的了解,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逐步培养贫困地区的保险消费习惯,彻底摒除受灾后“等、靠、要”的思想依赖,从主动规避风险做起,激发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积极合作、共担风险、共同获益的进取心,实现从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的转型,以促进扶贫产业的有序发展。 另外,还应针对驻村干部和保险机构基层工作人员,分别开展保险知识与扶贫工作的培训,促进政府和保险机构在扶贫工作上的配合,共同搭建基层收入保险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搜集贫困户和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以供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参考,有序指导扶贫产业活动并规范“龙头企业+农户”的合作关系,延伸金融服务链条,提高贫困瞄准精度,还可根据当地生产风险及经营行为的变化,持续优化收入保险产品服务,使之更符合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对风险保障和收入保障的需求,共同促进扶贫产业的发展壮大。

5 结论与展望

收入保险凭借全面的风险保障、足额的损失赔偿和可有效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能等特点,成为推动贫困地区现有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向高级紧密合作方式转变的有效工具,能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扶贫战略联盟目标,是切实提高产业效益、推动扶贫产业往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重视保险扶贫手段,联合保险机构设计和实施收入保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助推扶贫产业健康发展,早日实现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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