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乡村

2020-08-28 11:14朱启臻
小康 2020年24期
关键词:主体农民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发布,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人们以极大热情和兴趣参与讨论,表达对乡村未来的期望。笔者认为,总的来看,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社会各界对草案内容的反应来看,目前尚未形成对乡村价值的一致认识。

对乡村价值的系统认识是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前提

就目前人们对乡村的认识状态而言,迫切需要开展深入的乡村价值讨论,只有对乡村存在价值形成一致认识,才能为乡村振兴促进法奠定深厚的理论与认识基础,才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振兴乡村的共识,避免对乡村的建设性破坏。根据我们的研究,对乡村的认识要从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体现生产、生活、生态、社会、文化、治理等价值的乡村有机整体来思考。

乡村是为乡村生产而存在的。乡村在漫长的成长过程中,发展出一系列适应生产的功能,种养循环的农业模式,包括乡村手工业在内的庭院经济,离开村落就失去存在的前提。当前大力提倡的发展融合产业,乡村是最重要的融合要素,没有了乡村,或者排斥乡村,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乡村融合产业。

乡村又是重要而独特的生活空间。乡村生活的特点,一方面体现为自给自足、低成本的消费方式,另一方面体现为与大自然节拍相吻合的生活节奏,同时还体现为熟人社会群体交流和娱乐活动。乡村被认为是活到老干到老的生活空间,可以满足人们多种心理需要和健康需求。

朱启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乡村生态价值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村落选址、民居建造,还是农业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抑或是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充分体现着天人合一的理念,是实现有机循环的重要节点,是人们理解生态文明的模板。汲取乡村生态智慧建设乡村,是实现生态宜居目标的条件。

乡村价值存在于乡村的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之中,这些价值是其他社会空间难以替代的。如果乡村遭到破坏,相应的乡村价值就会丧失。

鄉村的社会功能不仅在于容纳就业,解决生计,还在于家庭、家族、邻里、村落共同体等维系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奠定了中国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底色。此外,乡村的社会功能还体现在作为社会危机的缓冲器和避风港,有化解和缓解社会危机的功能。乡村长期形成的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等品质对和谐社会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村的文化传承与文化载体价值最为突出,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方面。我们常说乡村是文化宝库,如地方品种、种植制度、耕作方式等与生产有关的农业文化,编织、酿造、美食等乡村手工艺文化,与消费有关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习俗和生活方式,与信仰有关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以及各种禁忌,雕塑、绘画、歌舞、地方戏曲、民族体育等民间文学艺术,乡村文化形形色色、数不胜数。乡村文化是民族凝聚的基础,是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组成部分,对人的心理和行为无时不在地施加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中央强调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提出要构建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具有独特的自治条件,保留着自治的传统,同时具有丰富的德治资源,特别是乡村结构所产生的天然的教化作用,为乡村善治以及整个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宝贵资源。

乡村价值存在于乡村的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它是其他社会空间难以替代的。如果乡村遭到破坏,相应的乡村价值就会丧失。

乡村振兴促进法需要明确如何建设乡村

如何建设乡村或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必须回答的问题。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发展规律,乡村也不例外。但是乡村规律是什么,很多人并不清楚。简单说,乡村成长过程始终遵守两个基本维度,一是适应生产,二是方便生活。考察传统村落,我们会发现,错落有致的乡村如此精致,正是因为每个农户建造自己宅院时,都会考虑自己生产和生活需要,同时顾及邻里的需要。这就是乡村发展规律。乡村要适应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需要,就逐渐形成了集生产、晾晒、贮存、加工为一体的农家院落。为了方便生活,就有了自给自足条件,形成了邻里交往、互助的空间结构,有了供村民娱乐的公共空间。乡村的诸多功能均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促进乡村振兴,必须深刻理解乡村生产发展与乡村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禁止什么和鼓励什么。禁止的内容是为了保护乡村,如果连乡村都保护不了,谈何振兴和促进。按照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建设乡村,就不能想当然地拆村并居,就不能强制农民上楼,就不能让农民远离土地,就不要消灭农家院落,就要维护好乡村千百年来形成的村落肌理。因为,乡村的空间结构决定乡村的社会结构,进而决定了乡村的文化结构。乡村空间结构遭到破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乡村振兴促进法所鼓励的内容要落实到实处,需要有刚性的规定,而不能停留在原则上的号召,必须减少前后矛盾和模棱两可的表述,如产业发展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建设产业园区是什么关系,壮大集体经济与稳定农户经营是什么关系,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与传承优秀文化又是什么关系,哪些属于陈规陋习,如何才是移风易俗,都必须有明确规定,否者就会出现对乡村的建设性破坏。

既然是乡村振兴促进法,就要以乡村的视角,站在乡村的立场来思考问题,要明确法律界限,如完善粮食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等,实际上超出了乡村振兴促进范畴,应该从建设什么样的乡村才有助于国家农业安全的视角出发来表述,而不是颠倒过来。

农民比任何人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乡村振兴过程中,任何其他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

乡村五大振兴内容是融合在一起的,只能作有机整体来体现,不能孤立理解,否则就会出现促进一个方面振兴的同时又为另一个方面振兴设置了障碍的现象。

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是村民

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明确谁是乡村的主体,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谁是乡村振兴受益主体。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分歧较大,各地出现的以乡村振兴名义强制农民流转土地、利用各种手段诱逼农民上楼、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过程排斥农民等现象较为普遍。草案中明确阐述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如何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对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行为该如何遏制,对伤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如何惩处等方面,应做出具体规定。

农民比任何人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任何其他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是乡村振兴的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为乡村振兴培养建设人才,消除影响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乡村规划和监管,支持和保障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的家园,而不是替民做主。只有利用法律手段优化乡村发展环境,保障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乡村内生动力才能被激发出来,乡村才能获得活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相信,在中央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乡村振兴促进法一定会成为促进乡村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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