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法律对策研究

2020-08-28 22:01朱宁
西部论丛 2020年9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侵权责任人工智能

朱宁

摘 要:事物的发展往往是伴随着诸多问题的,人工智能技术也不例外,其带来的问题与思考涉及到法学、哲学等不同的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断冲击着现行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如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引发了法学界的关注,針对这个问题,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讨论分析,但依旧没有盖棺定论。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民众以前所未有的方便与便捷,在其造福社会的同时,不难展现出藏在人工智能背后的风险与隐患,任何时代技术与经济的发展都会伴随着种种新的法律冲击与挑战。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冲击

一、明确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

由于目前我们所属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并没有发展出自己的意识和思维,故其并不可能产生侵权的主观意志,而且人工智能也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故当人工智能侵权情况发生时,责任承担的主体还是依旧会回归到人身上,其本质还是人的过错。对于人工智能产品设计开发人员,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于人工智能产品生产制造者,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于人工智能产品销售者则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据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当前时代,人工智能侵权事故的发生不会出乎这四类主体,或是设计缺陷,或是生产瑕疵,或是销售不力,或是监管不力,其中任何一方主体出现差错,就可能会引起人工智能设备的故障或失控,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果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双方甚至多方存在过错或是疏忽,也应当有存在过错的各方按照其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属于高新科技,其设计与构造均极为复杂,不像一般人们日常生活之中使用的产品如锅碗瓢盆等为人们所熟知,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可以对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生产者更为严格。相比于销售者和使用者,设计者和生产者更熟悉人工智能,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复杂且十分精密的特性,稍有疏忽产生瑕疵并流入市场必定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这就要求设计者和生产者必须尽到最大的安全注意义务,从源头上断绝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对于销售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一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将有瑕疵或故障的人工智能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可以类比饲养宠物侵权致人损害之规定,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管,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工智能使用意识,不滥用、乱用人工智能产品,使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明确人工智能产品的免责事由

人工智能侵权主要是适用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三类免责事由 ,因为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和先进性,其程序与算法中难免会出现领设计开发者没有办法意料到的短板或是漏洞,是以这三类免责事由仍旧可以有适用的空间。对此,应当对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开发者予以适度的创新宽容,即对于开发者可以证实已极力防止,而那时的认知和技术水平确实没有办法觉察可能引起的风险或危害的,理应适当减少或免除开发者的责任;另一方面,应严格适用免责事由,严格规范开发商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行为,强化开发商的安全注意义务,防止人工智能侵权风险的发生和积累。

三、逐步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机制

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机制,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统一的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标准和质量缺陷标准。人工智能产品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目前我国实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产品应当达到相应的标准才可以获得批准进入市场,这个标准可以包括产品的生产材料、组装规范、外形控制以及生产完成后功能试用等等,这样也有助于让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开发者和生产制造者有迹可循,约束其在开发和制造过程中做出不利于人们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问题产品、缺陷产品,安全标准和缺陷标准的确定对于目前人工智能行业飞速发展阶段也有助于人工智能生产制造行业形成良好的风气,加强其自律规范,从源头上减小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其次,设立瑕疵人工智能产品的召回机制。作为产品的人工智能在发生故障或还未发生故障便被发现程序出现瑕疵或是漏洞时,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产品进行维修并升级换代。

四、构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人工智能产品与汽车相同,虽然其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非常多的便捷,同时隐藏的风险也是无法预测的,部分被侵权人在损害发生后无法得到补偿,而且一些情况下,由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先进性与复杂性,侵权事故的发生会出现加害方(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和受害方均无过错或是难以证明过错方究竟是谁,此时保险制度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建立合理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合理的解决问题。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交强险,汽车将会根据不同的价格、车型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赔偿标准,最重要的是确定保险费用的座位数,在人工智能产品领域,我们也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确定产品的保费及赔偿标准。对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意外情况出现几率很小的人工智能产品,如智能手机、智能家居等此类的较为安全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为其设置较低的保费和赔偿标准,但对于一些风险隐患大、自主功能更丰富的人工智能产品,就应当为其设立足够侵权事故发生时足以赔偿的范围更大的保费和赔偿标准,如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医生”、人工智能“工人”等。构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在英国的《汽车技术与航空法案》中初具雏形,该法案详细的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除英国外,欧盟也正在积极探索关于人工智能产品的保险制度,可见人工智能产品构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侵权事故中受害方可以及时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还应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即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若事后查明该事故是由于产品设计开发者、生产制造者、销售者或使用者的过错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在赔付受害人之后向他们追偿。合理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也分担了人工智能产品生产相关各方的风险,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出现。

五、设立人工智能产品专用基金

二零一八年成立的“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首期筹集便已高达人民币30亿元,此外,还有天津、北京、广州、武汉、杭州、安徽、苏州、长沙、深圳都设立了百亿级的基金。在人工智能侵权事故发生后,这些基金将第一时间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赔偿,在责任分配问题得到解决之前起到缓冲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主,构建基金补偿制度为补充,弥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无法参与涉及的损害领域,更好、更全面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人工智能时代人与人工智能更好地相处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高伽怡. 论智能机器人致损的侵权责任[D].西北大学,2019.

[2] 王圆圆.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D].新疆大学,2019.

[3] 胡杰. 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D].华中师范大学,2019.

[4] 章镕泽.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作者简介:朱宁(1995—),男,汉族,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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