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研究

2020-09-10 03:24肖嘉敏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摘要:我国大部分高收入人群取得收入,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管体制未完善,没有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监管系统,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未提升,导致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每年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几乎全由工薪阶层贡献,严重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本文探析我国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措施。

关键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

1.1征管机关方面

1.1.1现行机构设置不完善,缺乏高收入者专门的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置相应专门针对高收入者服务管理的人员。税务管理员只负责管理具有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和个体户,没有纳税单位的高收入者就不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范围之内,对于从多个地方或其他收入形式取得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税务机关更是束手无策。这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整体收入状况缺乏总体了解,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1.1.2税源管理体系不健全,高收入者收入税源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我国目前对税源信息的取得机制不顺畅。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跨区域及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高收入者的税源信息获取的完整度,税务机关有心无力。再从税源信息的质量上看,信息错位以及关键信息缺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且第三方数据的标准、口径、数据结构同税务机关内部数据有较大差异,也存在居民身份征信息滥用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税源信息的整合利用不够充分。针对高收入者的全面信息归集和整合无法实现,这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完全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财产的整体情况,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1.1.3稽查和惩处力度不强,针对高收入者的专项监管缺失

税务部门较少对某个高收入个人开展税务稽查,也较难进行非涉案的纳税人账户查询,对于其收入和申报情况没有办法系统掌握,只能从侧面取证,严重影响检查效率。传统的稽查方式对高收入者的威慑力不够,无法与征管配合发挥作用。再加上我国缺少针对高收入者的有力的行政强制机制及措施,税务部门对偷逃税的高收入者的管控和惩戒力度十分有限。

1.2纳税人方面

1.2.1高收入者收入来源较多, 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大

日常生活中,高收入者往往兼顾多个产业,经济来源途径多,收入形式也并不单一。如: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股份分红等。这些收入中,部分可能属于现金收入,部分可能属于实物收入,还有部分可能属于有价证券收入,因此,针对上述收入核查难度较大。

1.2.2高收入者纳税意识不高, 避税现象突出

相比其他收入群体,高收入者收入越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因高收入者主动纳税意识不高,所缴纳的税费较多,导致避税现象极为突出。若纳税人有意隐瞒收入,财务机关针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收入情况根本无法全面了解并准确掌握。

1.3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1.3.1高收入者税收诚信体系缺失

目前,我国关于纳税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基本处于起步阶段,针对高收入者的诚信体系尚未形成。税收诚信体系在目前主要关注对企业法人的纳税信用监管,尚未形成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监管体系。

1.3.2针对高收入者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应用不足

一是对第三方信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认识不到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第三方信息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性,片面利用纳税人申报和自己掌握的信息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进行判断,这容易导致忽略纳税人的重要信息,没有对高收入这进行有效的监控,使其容易利用征管漏洞逃税。

二是对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对于信息的需求以及传递需要来自政府部门,但是对于企业或者是中介机构等这些第三方机构来说本身进行信息传递就比较少,并且并不是所有的第三方信息对于税收管理都具有促进作用。有一些纳税人的信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很重要,但是有一些信息并不重要。所以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来对于那些关键性的信息进行选取,最重要的是需要选取那些关键性的第三方信息,运用这些信息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1.3.3支付方式多元化给高收入者的征管带来阻力

传统的现金支付曾经在偷逃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现金交易的隐蔽性、随意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的进行监控。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的数字现金支付方式日益增加,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这类支付方式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絡进行转账结算,流通速度更快,在征管上更难控制,就算是税务机关掌握了资金来往信息,也无法掌握每笔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2.完善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措施

2.1尽快制定我国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划分标准

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区域间存在较大差异,认定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参考OECD成员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虑纳税成本、收入界定、家庭、物价水平、地区等各方面因素给出一个合理范围。

2.2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

随着高收入个人数量及其财富的较快增长,目前全球有约1/3国家的税务机关设立了专司高收入个人的管理部门。我国税务机关应通过改变管理架构来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成立专门的高收入个人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单列,或放在大企业管理部门,配备数量充足、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以提高对该类纳税人的遵从管理。该部门负责制定划分高收入个人的具体标准,采集纳税人在国内外的涉税信息,实施数据集中管理,组织税收风险分析,将税收风险点推送给省级税务机关。其次,省级税务机关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的高收入个人税务管理机构:一是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高收入个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二是负责本省高收入个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个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2.3提高高收入者税收遵从度,设计高收入者自愿披露政策

当前,强制性披露是我国信息披露机制设置的特点之一,设计高收入者自愿披露政策极为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高收入群体逐步壮大。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尤其是海外金融账户等,为此,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应尽快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自愿披露政策。我国应以短期自愿披露政策开展为主,合理选择时机,建立更優惠、更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遵从度,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

2.4完善现金管理制度

完善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高收入者的信息,打击通过现金交易偷漏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将高收入者纳入现金管理制度的管理范畴,对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现金活动进行全面监管。银行作为现金流通的起点和重点,应对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信息。将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整合成完整的信息链条,完善资金特别是现金管理制度,是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必要条件。一要规定现金交易的最低限额,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二要大力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三是加大对现金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5规范税收优惠范围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繁杂,且很大部分减免项目照顾到的都是高收入者,不合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公平分配的目标,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保留必要的减免项目。

2.6增强公众纳税意识,构建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

营造良好涉税环境,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有利于提升高收入者自主申报积极性,促进纳税遵从。政府部门应加大政府预算透明度,将税收用之于民的去向和用途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周知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也要将税收政务公开与税收宣传活动融合联动起来,把税收宣传工作应凸显在税收工作时时处处,吸引纳税人广泛关注和参与,重视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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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嘉敏(1996-),女,侗族,贵州铜仁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税务专业,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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