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探讨

2020-09-10 14:37王建平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保护

摘 要: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一项发展非常迅速的产业,由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事件频发。本文对网络游戏著作权进行了界定,构想出几种网络游戏开发中的权利保护模式,探索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促进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水平提升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03-0084-02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界定

网络游戏就是以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为依托,能够让多人共同参与其中的一种电子游戏,包括联网游戏、在线游戏这两种类型。我国当前实行的著作权法中,网络游戏虽然并不属于被保护客体,但是计算机软件却属于被保护客体。网络游戏的运行需要游戏引擎的支撑,而网络游戏中包含了大量由数据构成的游戏人物、道具、界面、场景等元素,正是这些元素使网络游戏变得丰满、鲜活,从而吸引了大量玩家。而从网络游戏的本质来看,其仍旧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与一般的计算机软件由所差别,网络游戏不仅具有功能性,还具有一定的作品性。所谓作品性,是指网络游戏是相关计算机软件作者的独创作品,而其中所包含的音乐、游戏场景、游戏情节等,与我国当前实行的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特征相符。所谓功能性,是指网络游戏可以依靠相关技术手段给予游戏玩家相应的游戏体验。由上可知,网络游戏具有文字、美术、音乐、试听以及软件等多种作品的特征。

二、网络游戏开发中的权利保护模式构想

(一)游戏名称与文字内容

网络游戏名称以及其中的文字内容可以适用文字作品保护的相关法规予以保护。当前流行的网络游戏,特别是角色扮演类的网络游戏,通常都拥有自己专门的剧情,而且除了剧情主线之外,游戏中涉及的文字对话、背景简介等内容,都可以被看作文字作品。这些内容即使脱离游戏视觉画面,仍具有剧本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被当作文学作品进行保护。

(二)游戏界面及动画

网络元素中的各项元素主要通过直观展现的方式呈现于电子屏幕上,从而形成相应的游戏视觉效果,如游戏界面和动画。作为游戏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游戏界面和动画主要通过呈现相关的动态和静态影像的方式来完成与玩家的交互活动,这些影都像通常都具有独特性,通过这些影像能够展现出游戏的艺术性,而且这种艺术是极易识别的,因此游戏中的界面和动画可以参照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三)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同样是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著作权保护方面,可以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对其进行区分。根据该原则,游戏作品中涉及的思想、原理或者是情感无法被垄断,但其具体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游戏规则通常被认定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混同原则的相关内容,如果某一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那么思想和表达视为不可分,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对该思想进行复制的相关行为。但是,并非所有游戏规则都无法与思想分离。[2]以英雄联盟和DOTA为例,其游戏规则相似,且同类型的对抗游戏基本都是采用该游戏规则,因此其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不同对抗游戏中的具体游戏规则必然存在较大差别,具有独特性,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游戏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

网络游戏侵权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因此网络游戏侵权案的性质通常比较复杂。而网络游戏拥有非常多的类型,其中包括视听作品类、美术作品类、音乐作品类等,它们各自适用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法规。而从当前的相关法律框架来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条文并未涵盖所有的游戏类型,而且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法,这就导致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因此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经常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网络游戏侵权标准很难判断

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盗版、模仿抄袭这两种游戏侵权方式,而想要准确判定某个网络游戏具有盗版、模仿抄袭等侵权行为,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在诉讼时进行必要的举证,但是网络游戏涉及美术、视听、文字等多种类型的作品,因此需要判定者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细节比对和查验,给诉讼证据审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3]网络游戏侵权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体系,这对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说都是一种挑战。

(三)法官对网络游戏知识储备不足

网络游戏的主要受众是青少年群体,而法官群体对网络游戏的接触比较少,因此对网络游戏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以致其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知识储备相对较少,部分法官甚至不明白网络游戏和常规计算机软件的区别。另外,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游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法官本身的网络游戏知识储备不足,再加上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这就使在司法实践工作过程中,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困难。

四、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大众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包括一些与网络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了保证网络游戏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构建网络游戏维权平台

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应当构建专门的网络游戏维权平台,并且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对市场上的网络游戏进行统一监管。对于网络游戏侵权判定,应当由保护机构聘请专业人士对相关游戏内容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专业意见。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网络游戏外延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网络游戏维权效率,并降低其成本。为了进一步打击网络游戏盗版行为,相关部门除了加强监管外,还应当强化自身的技术监控能力,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三)增加相关人员的网络游戏知识储备

法院应当结合网络游戏相关案件的判定、审理需求,加强对法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加其网络游戏知识储备。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注意让相关工作人员认清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性质、保护内容等,并且了解网络游戏的结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有助于其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文作为网络游戏侵权判断的依据,保证相关司法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确保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能够受到有效保护。

(四)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注意在網络游戏行业中普及著作权法,培养从业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具体可以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利用网络游戏盗版侵权案例来让从业人员认识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做到警钟长鸣,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当加大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盗版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游戏市场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对抄袭、模仿行为的打击,一经发现就要严惩。

五、结语

为了保证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必须提升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重视,针对当前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网络游戏维权平台、增加相关人员的网络游戏知识储备、加大普法宣传和执法力度等方式来促进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以期推动我国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为改善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环境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来.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分析——以游戏动态画面直播为分析对象[J].美与时代(下),2019(04):123-125.

[2] 张浩岩,王艺霖.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游戏产业中的著作权保护[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08):18-19.

[3] 吴桐.电竞游戏直播著作权法的定性及保护[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9,32(03):65-69.

作者简介:王建平(1967—),男,贵州瓮安人,硕士,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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