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都不履行赡养义务该怎么办

2020-09-14 12:06
伴侣 2020年7期
关键词:赵先生李女士义务

問:

赵先生、李女士夫妻二人育有一双儿女。儿女均身体健康且有固定收入。2016年,兄妹俩就赡养父母的问题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自此以后赵先生由女儿赡养,李女士由儿子赡养,直到两位老人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兄妹二人各自承担。

2017年,赵先生去世。2020年年初,儿子认为自己一人赡养母亲承受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于是拒绝继续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前往女儿家,但女儿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父亲养老送终,关于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兄长独自承担,因此也拒绝赡养母亲。李女士只好将儿女诉诸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请问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意愿。”一方面,赡养义务是专属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转让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另一方面,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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