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长生生物的假疫苗事件分析

2020-09-14 12:01张嘉芊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29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质量内部控制

张嘉芊

摘 要:2018年7月,长春长生再爆疫苗质量问题,引发舆论爆炸,受到国内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康中国战略,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疫苗安全攸关生命,企业战略要与国家政策相一致,而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发展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生物制品类上市公司应正视行业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去除原有弊病,完善内控机制。本文以长生生物为案例,从内部控制要素出发揭露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深层原因,进而据此提出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的相关意见,以期为类似企业提供经验警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部控制;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质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9.063

1 案例介绍

2017年11月,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所发布的信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被爆出其产生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

2018年7月15日,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规被处罚不到一年,公司再次被曝出其疫苗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被指出记录造假。2018年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公司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并宣称近几年监测并未发生因疫苗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反应事件。2018年7月17日,长春长生对外发布公司声明称,公司目前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狂犬疫苗均无质量问题,并且是通过国家检测要求的。而所有此次设事的疫苗还并未进入市场进行流通销售。同时,公司已经按照监管要求停止生产狂犬疫苗,对此次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公众深表歉意。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长生生物发布处罚决定书并按其进行处罚。

2019年2月,涉及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的所有相关负责人被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查处长春长生公司等问题疫苗案件。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吉林检察机关已就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依法批捕相关人员18人。6月17日晚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共计91亿元。1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要求对长春长生破产清算。原因是当下的长生生物公司明显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并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法院受理并且决定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2 长生生物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长生生物产生疫苗问题并非偶然,在上市三年内,公司连续出现了百白破疫苗事件和狂犬疫苗等重大质量问题事件。由此可见,长生生物在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名存实亡。

2.1 内部环境弱化控制效力

组织架构不合理。长生生物股权结构为集权化管理,其股权高度集中。高俊芳担任持股比例达18.1%,且与张洺豪、张敏、张友奎为一致行动人,其所有持股总额高达38.08%,为高俊芳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集中,难以保证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和内控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且在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分布上,高俊芳一人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个实质性高管职位,一手掌控了公司发展。由一位高管身兼多个要职的做法虽不违反现有的公司法规定,但完全脱离了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正确发展方向,这将无法保证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被削弱,致使管理層容易脱离控制。长生生物这个做法会导致其治理结构出现两个重要风险点:其一是会导致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侵害,致使其监督约束功能的下降;其二是对于公司财务总监的兼任,这与违背了权力相互独立的要求,给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使得公司不同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和监管作用难以正常发挥,公司的内部治理就几乎可以说是虚有其表。

2.2 风险评估红线意识缺乏

疫苗行业从业方最应该重视的就是产品质量,靠质量生存、靠质量制胜。由于疫苗产品的特殊性和强制性,一旦产生质量问题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国家监管部门对疫苗行业实施的是从严监管的要求,从研发、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安全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标准,为的就是避免疫苗质量出现问题从而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和灾难。同时公司也对其各个环节风险管理非常严格,并有相应的规范制度明文。

接二连三的发生生产事故,凸显的是在利益面前对风险的识别、控制和应对上企业没有相应的措施,公司从下至上都没有对这件事引起相当的重视,无视疫苗风险会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度严重的危害。说到底,这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大缺陷,造成管理人员的道德红线被步步蚕食,致使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便丧失了道德底线。

2.3 业务控制活动管理混乱

高理财、低成长资金控制。根据公司2017年度的报表,数据显示:公司持有保本型理财产品96400万元,同时其他流动资产中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期末余额205300万元,这都是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的。同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司较少的研发投入。作为一家以研发生产疫苗为主营业务的高科技型企业,并未将大量的资金投入疫苗研发而是将其进行理财投资,在账面上看这虽然可以拉高企业利润,但大量的资金投资在给贪污造假提供空间的同时,也必将影响企业的成长能力。

高回扣导致的高销售费用。据财报数据来看,2017年长生生物销售费用为5.8亿元,同比增长152.52%,其中4.4亿元为推广服务费,占总销售费用的75.9%。更令人震惊的是,长生生物的销售人员数量仅仅只有25人,也就是说公司销售人员人均年销售费用高达2331.85万元,大额的销售费用也给贪污行为提供了极佳的机会。长生生物4.4亿元推广服务费有很大部分最终流向了行贿贪污者的钱包。这样的销售政策是以牺牲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来博取自身的超额利润。

研发投入明显不足。疫苗产业作为现代高科技型行业,其产品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有些产品研发周期甚至长达10年以上。疫苗生产企业须通过大量的投入,聘请众多领域的高技术研究人才、搭建科学必备的研发平台以及积累多年疫苗研发经验,才能确保有效高质疫苗的产出。而从长生生物的财报来看,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极低,同时公司的研发资本化率高,这表明公司研发投入少同时大部分投入都能成功转化为产品,这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从国内外众多疫苗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情况来看,一般在疫苗的研发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研发失败,而这些研发费用只能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对于产品研发资本化节点的控制属于企业重大的战略决策,应该受到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规定,而不是可以随意受个人利益影响,被个人意志随意左右的。

2.4 信息与沟通系统失效

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2016年~2018年,从长生生物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来看,虽然质量问题事件层出不穷,但并未披露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并未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无论是2018年7月狂犬病疫苗事件还是2017年时的百白破疫苗事件,其实这两件事都是如出一辙的,并且在引起了公众巨大的反响。而长生生物却从未在其向外出示的报告中有披露事件相关的情况,只是一味地报喜不报忧。这就说明该公司的信息传递是有问题的,而且这不光是信息传递不透明的问题这更是不诚信不诚实的原则违背问题。而这导致的是会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并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疫苗作为特殊行业,长生生物出现这样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严重侵害了光大人民的利益。长生生物内部失败的信息传递系统构建,让其在投资者与公众面前失去了信誉,并使这场事故最终一退市告终。

2.5 内部监控形同虚设

长生生物在其2017年出具的内控自我报告中明显是进行了虚假陈述。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其工作大多是走过场,徒有其表,而并不能起到真正的内部监管稽查作用。公司权利的集中以及职务的兼并也让公司的决策与执行仅由一人实施,导致整个公司的架构流程并不能起到一个正确的决策、执行、监督过程。长生生物的内部监控可以说是只是一种摆设。

3 结论与启示

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可以在预防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减少差错的概率,及时发现并迅速补救。对于企业,建立一个内部控制系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一个持续的设计、操作、评估和改进过程。

长生生物从2015年借壳上市到2019年暂停上市,短短四年时间便从辉煌到尘埃,且再无翻身之路。长生生物不长生,与其内控形同虚设有着不可避免的关系,我们也可在长生事件中获得不少启示。

3.1 建立健全有效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董事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分管企业不同业务,三职合一极易引发权力集中下的内控失效,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所以首先要做的应当是三权分离。董事会应当有其相应的独立性,确保其在重大事项面前做出正确的决断并且起到一个监管层的作用。总经理应当是保证整个公司的运作为先,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且其日常工作应当受到董事会的监管。财务总监主要掌管公司的资金状况,应当与总经理进行协同合作并且同样受到董事会的监管。因此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并不应由董事会成员共同担当。每个职责所在的人员都应具备其专业素质及能力,才能保证公司的良好運作循环。

3.2 促进股东结构多元化,构建制衡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企业管理必须通过权力制衡以达到企业内部权力平衡。为改善内部控制环境,不应产生一家独大的持股现象。应适当减持控股股东的股权,使其产生多个控股股东可分庭抗礼。可在董事会上避免一人决策现象。在保留股权相对集中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相互制衡的股权安排模式,可有效削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力量,能有效抑制出现大股东“一言堂”现象的出现,可起到保护公司利益的作用。

3.3 建立健全合理的监督机制且加强外部监管力量

企业的内部监督部门不应当形同虚设,在事件发生后仅仅加强对企业内审人员以及内部监督人员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应构建完善正确的信息沟通机制,并在其传递过程中安排监督人员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以此来减少信息传递错误或不透明的情况的发生。并且设定内部举报制度,对待举报人应当做好全面的隐私保护,防止举报人因其举报行为而受到他人戕害。

而在内部控制完全失效的情况下,无论是内部控制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都包庇问题时,政府或者第三方监督机构(银证监会)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外部各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对疫苗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

对于疫苗医药等设涉及全国人民安全的公司,政府应当施压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些特殊的公司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并且定时定期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并上报证监会,再由证监会对于相关的情况作出相对的处置。除了定期定时的上门检查外,每年还应设置几次突击检查,以防公司只是在定期时间段做做表面功夫。

为了防止公司与监管机构同流合污,如若出现监管机构履行职责不当,有悖监管原则,有意遮掩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机构,应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涉事相关人员查实存在协助制假造假、不作为或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还知情不报并且为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产生严重损失的,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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