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风险防控

2020-09-21 08:33张宇
管理学家 2020年10期
关键词:防控措施招标风险

张宇

[摘 要]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制定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违法违规手段不断翻新,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等突出问题。文章对实践中遇到的招标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防控措施,希望能为招标采购风险防控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 国有企业;招标;规范;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管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形成常态。招标采购管理作为国有企业风险集中的重要领域,一直是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但实践中利用不合理规则限制投标人竞争、评标主观性强、合同谈判期间修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等“习惯性”违章依旧存在,这些都需要国有企业更加深入地开展采购风险防控工作。以下为招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控措施:

一、防范应招未招、规避招标

应招未招、规避招标是当前巡视、审计检查最关注的违法违规问题。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找理由规避招标的情况发生。例如,某电廠拟开展初步设计评审采购工作,采购计划金额达到必须招标限额,电厂前期调研了解到电力系统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的单位多为A公司和B公司两家,该电厂以A公司具有火电咨询甲级资质,在电力行业初步设计审查方面业绩较多,经验丰富,电力行业方面的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较高,且其不参与招投标活动为由,在未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情况下,直接按概算金额与A公司签订初步设计评审合同,该问题在后期国资委监事会检查组检查时被发现。

上述问题暴露出部分国有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对巡视、审计检查最关注的违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今后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招投标制度的宣传与学习,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

二、防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置是否合理,是招标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合理的资格要求既可以选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投标人,又能使投标报价进行充分竞争,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资质要求过高,或与标的内容不符的情况:资质要求过高将导致满足资质要求的大型企业认为标的额较小,不参与投标,想参与投标的中小型企业,资质要求又不满足要求,最终因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或投标报价竞争不充分,报价高于市场价;资质要求与标的内容不符,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限制了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存在腐败的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在充分调研潜在投标人资格后,设置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调研的潜在投标人中满足要求的应在4—6家及以上),招标公告挂网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加大招标信息推送力度,保证在报价、商务、技术方面进行充分竞争,在选择优质投标人的同时,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但实际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及型号的情况很常见,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技术人员对此法规不清楚,另一方面是技术人员反映若不指定品牌将无法准确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针对以上问题,一方面采购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相关招标采购法规的培训,另一方面应指导技术人员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三)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向投标人一视同仁地提供项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践中一些招标人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现场踏勘、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环节。例如,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评标委员会有差别地提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机会。这些有差别的信息会导致各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不平等,影响和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防范围标串标

围标、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发现难,这是围标、串标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虽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断翻新的串标手段。例如,某标段共四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各法人代表不为同一人,但其中A投标人的股东(持A公司80%股份)同时为B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持B公司45%股份),B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住址与C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住址相同,疑似夫妻关系,投标人A、B、C之间存在串标嫌疑;再如,某标段共四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中两家投标人商务文件中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除了公章不一样,有两年的数据完全一样,报价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及工程量完全一致(招标文件未提供工程量清单),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况。

今后在评标过程中,应增加网上核查环节,核查各投标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同时认真审查投标文件,避免串标的风险。

四、防范虚假业绩

投标人业绩情况作为评标工作中的主要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实际招标中经常出现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况。例如,某标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3年需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但投标人A为了满足该要求,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中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该投标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投标人B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中合同专用章不清晰,经评标委员会与合同对方电话核实,合同对方表示投标人B并未与其签订过该合同,以上均为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

今后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核查投标人业绩,必要时与合同对方电话核实,防止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给合同后续正常履约带来隐患。

五、防范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标准打分,对招标结果造成不公正影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1]。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专家评标主观性强的情况。例如,某标的招标文件要求对业绩的评分标准为“近3年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得0分,每增加1项业绩加10分,最高30分”,评标委员会个别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近3年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得0分不合理,对投标人A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进行打分时,分值为5分;再如,评标报告中对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程度的描述均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但该专家实际打分时,对各投标人该项的打分分值不完全一致,甚至造成个别投标人分差较大,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另外,实际工作中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存在“类似项目”“类似施工”等不明确内容,使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资格认定标准不一致。

为了防止以上问题对招标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进行核查,对于打分异常的情况应向专家及时反映,并沟通说明,同时在后续招标文件编制时,应对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类似施工”等不明确内容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标准打分或主观性强,对招标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六、防范合同谈判时,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同的標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1]。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修改付款方式、付款周期等合同条款的要求,此类修改虽未直接导致合同价款变更,但会间接增加招标人的财务费用,属于修改了实质性条款的情况,故在合同谈判时应予拒绝。

七、结语

面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隐蔽的形势,应加强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强化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落实招标采购风险防控措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以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OL].(2019-03-02)[2020-04-23].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 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6%8B%9B%E6%A0%87%E6%8A%95%E6%A0%87%E6%B3%95%E5%AE%9E%E6%96%BD%E6%9D%A1%E4%BE%8B&count=84&cid=5b4f3744e81f13e9f39848a0c5821d95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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