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风险与治理对策研究

2020-09-22 09:52张彤
学理论·下 2020年9期

摘 要:自2012年以来,基因组编辑技术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认为是21世纪最具突破和创新力的技术。但这一技术也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研究人员因此提出禁止出于生殖目的而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变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然而,贺建奎副教授的“基因编辑婴儿”的做法完全背离了这一规定,在明知有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突破伦理界限,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文将从客观伦理风险和主观伦理风险方面阐述“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伦理风险,探究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治理策略。

关键词:基因编辑;客观伦理风险;主观伦理风险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9-0058-03

自2012年以来,研究人员常用一种叫作CRISPR的强大基因组编辑技术对生物的DNA序列进行修剪、切断、替换或添加。因此,这一技术自问世以来就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认为是21世纪最具突破和创新力的技术。人们也对此饱含期待,但是同时这一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客观性伦理风险和主观性伦理风险,也就是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伦理问题,因此即使有能力将这一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验,但是科学家们还是拒绝此类行为。

然而,在2018年11月29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这一消息的宣布立刻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一片哗然,很多专家学者都坚决抵制贺建奎副教授这一行为,认为其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完全逾越了在2015年华盛顿召开的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上所划定的“禁止出于生殖目的而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变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这一“红线”。

一、基因编辑婴儿涉及的伦理风险

基因编辑技术是高技术领域中的一种,其必然面临一般高技术所要面临的伦理风险及其所产生的不确定的和多方面的负面后果,因此可以将伦理风险分为客观伦理风险和主观伦理风险,而这一分类是有一定原因的,客观伦理风险是根据基因编辑技术的善(正面影响)和恶(负面影响)的客观结果而确定的,而主观伦理风险则是根据活动主体在心理上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及其负面影响的判断和预测来确定的[1]。

普通的基因治疗针对的是体细胞,治疗的是单个特定的患者,不会牵扯到其后代基因,患者通过知情同意获得保障。但是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则是从治疗转到预防方面,是破坏了未出生婴儿身上的CCR5基因,这是对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其后果会更加严重,因为这不单单涉及个体,而是会牵扯到人类后代的发展,而且基因编辑技术也存在安全性问题。因此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生殖细胞,就会涉及很多伦理风险。

1.客观伦理风险

尽管研究人员对于基因编辑婴儿存在的客观伦理风险的认识有所不足,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这一技术的伦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而这种客观伦理风险也是可以根据一定的科学方法而进行衡量的,因而研究人员必须在进行基因改造的实验中,根据权衡各种利弊、善恶的结果进行道德伦理选择。因此,根据基因编辑技术的善(正面影响)和恶(负面影响)的客观结果,基因编辑婴儿在技术上仍存在安全风险、对基因认知领域的有限性以及不符合实验对象的风险-受益比等客观伦理风险。

第一,基因编辑婴儿在技术上存在安全风险。科学家们无法保证每次进行基因编辑技术的实验都可以达到百分百的正确率。如此次贺建奎的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实验,根据目前披露的消息,在露露和娜娜这两个婴儿中只有一个被破坏了CCR5基因,而另一个仍携带着HIV病毒,这恰恰就说明了基因编辑技术缺乏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二,基因认知领域的有限性。根据目前掌握的基因知识,HIV病毒确实是通过CCR5基因这一分子路标而杀死免疫细胞,天然缺失这一基因的小部分北欧后裔也的确能避免患有HIV的可能,虽然基因编辑技术看似从基因上解决婴儿患有HIV病毒的途径,但是根据现有的动物实验,缺失CCR5基因的白鼠虽然会抵抗一些病毒感染,同时心脏系统也有可能会出现问题,这说明贸然破坏基因可能也解决不了问题。而且根据进一步的科学研究,CCR5基因不仅是艾滋病病毒的受体,同时在CCR5基因中存在的多个突变体能够有效抵抗艾滋病的病毒感染以及延缓病情的恶化。由此可见,人类对于基因领域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研究人员也未完全掌握基因领域的知识。

第三,不符合实验对象的风险-受益比。根据目前对于基因编辑婴儿相关新闻的披露中,受精卵的母亲完全没有患有HIV,其父亲虽然是HIV病毒的携带者,但是经过长期治疗后也得到一定的控制;在此情况下,只要母亲在孕期注意防护措施,孩子百分百不会受到HIV感染。事实上,即使是患有HIV的母亲也可以通过“母婴隔绝”技术拥有一个健康的婴儿,完全不需要破坏CCR5基因。因此,贺建奎在基因编辑技术不成熟的条件下就用于临床实验,其操作带来的风险完全高于以上两种方法,不符合实验活动主体的风险-受益比[2]。

2.主观伦理风险

基因编辑婴儿的主观伦理风险是根据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进行的判断和预测,这更加看重人类对于这一技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而且这也关系着科学家如何应用基因编辑技术并做出相应的道德选择及其应对。据此,基因编辑婴儿这一事件也涉及会破坏人类基因的完整性和进化性、基因编辑婴儿自由的侵犯以及可能会促使“设计婴儿”这一事件发生等主觀伦理风险。

第一,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会破坏人类基因的完整性和进化性,进而改变整个人类基因库,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后果[3]。在此之前对于HIV的治疗中,只有患者个人的免疫细胞被修改,即使发生“恶”的后果,受到影响的也只有患者自己,不会牵扯到其子孙后代,这也可以看作是基因编辑技术最后的防火墙。但是贺建奎是在受精卵中修改基因,这就意味着最后一层防火墙被突破了。这改变的不仅是露露和娜娜本人的基因,也改变了她们后代的基因;而这修改过的基因,也会融入整个人类群体,成为人类基因库的一部分。

第二,对于基因编辑婴儿本人而言,可能会侵犯这两个人的自由权以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贺建奎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对受精卵进行了修改,由于技术的不成熟性,以及考虑这两个双胞胎对于整个人类基因库的影响,露露和娜娜必然将长期被跟踪,以及定期要在实验室接受体检,这显然会对这对双胞胎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一定的侵犯,同时,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理论”①中青少年时期的理论,青少年在这一阶段应当看作是一个寻找同一性的时期,而恰恰在这一时期这些跟踪和检查也可能会让她们认为自己与其他人不同,进而会对自己的存在产生质疑,不利于其心理健康成长和进一步成长。

第三,基因编辑婴儿这一临床实验可能会加快“设计婴儿”这一事件的发生[4]。贺建奎不顾目前技术上和道德伦理上的限制,贸然进行基因编辑婴儿的临床实验,如果这类行为不适当加以制止,就会如“破窗效应”②一般,引起更多的“科学家”进行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实验,那么在未来就极有可能发生“设计婴儿”这一事实,从而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如产生基因歧视现象、加固阶层固化现象和否定人类的无限可能性等问题。

二、探究基因编辑婴儿涉及的伦理风险原因

基因编辑婴儿所涉及的伦理风险的成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因编辑技术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基因编辑技术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原因在于其存在一个致命缺陷——“脱靶效应”。脱靶效应是指未能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有所偏移的现象,脱靶会产生不可预测和控制的结果。科学家们最初认为CRISPR/Cas9可以准确地切断目标DNA序列,但是这种假定如今已被证实是错误的。Cas9有时会切割与它正在寻找的靶DNA相类似的DNA序列,也就是有可能切到目标之外的DNA。这可以比喻为对较为相像的数字难以分辨。而且一条DNA密码的核苷酸高达数十亿,脱靶效应可能因此丧失生命体的重要遗传机能。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镶嵌现象”,如果把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多细胞胚胎,可能只有部分细胞会发生改变,导致出现已编辑和未编辑细胞的遗传嵌合体[5]。

第二,基因认知领域存在局限性。这是因为与人类的发展历史相比,生物学研究进入分子水平领域的时间尚短,对于人类基因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况且对于一种疾病而言,它通常是两者或两者以上基因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的。首先,也就是说假若一种基因的改变可能会导致其他基因的变化,也就是说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其次,有的基因在当下被认为是有缺陷或无用的,但这也只是依据目前的科学发展水平和认知中产生的认识,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的进步,在未来会颠覆现有的对于基因的认知。

第三,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会破坏人类基因的完整性和进化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人类基因和遗传基因是在人类自身的发展中发生进化的,是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的改变,是一种适应环境努力生存的自我保护行为,人类自然的基因进化一直存在,只是比较细微和缓慢,而且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和稳定性,而基因编辑技术则是以一种贸然的、剧烈的方式参与到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可能会违背人类自然进化的协调性和稳定性,从而对整个人类自身的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6]。

第四,传统大家长制的观念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中,人们将孩子当作是自己的附属品,是一种所有物,认为孩子不应该也没有资格拥有自由权和自决权,一个独立个体的孩子尚且如此,何况是未发育成型的受精卵,而且在普遍观念中,人们对于受精卵是否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人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肆意对后代进行基因改造,不去考虑后代的自由权和自决权。就如贺建奎副教授的做法,他完全没有考虑到这对双胞胎诞生后所要面临的种种生活环境。

第五,人的欲望和利益的冲突进一步驱动技术异化。“设计婴儿”是一种新的优生学,是为确保产生优秀的后代而对其受精卵进行的基因改造,而优秀的后代可以视为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阶级利益或是冲破阶级禁锢等欲望的一种手段,人们在基因编辑婴儿中看到“设计婴儿”的无限潜力,加快促进这一事件的发生。如对机器人道德伦理进行设想一样,人类在很早之前也就设想过“设计婴儿”这一生物基因技术。在美国1997年的电影《千钧一发》中,就谈及基因编辑技术在生物增强方面的应用。在影片中描述的未来,是一个基因至上的未来;人类只论基因而忽视人无限的可能性,每个婴儿在出生就能检测到他的基因优劣与否;而为了完美的后代,几乎每个父母都选择“设计婴儿”,优生学是每个人的选择。

三、探究基因编辑婴儿涉及的伦理风险对策

综上所述,基因编辑婴儿在应用中面临许多伦理风险,为了人类的基因安全和更长久的发展,必须提出应对这些伦理风险的对策,进而促进世界和平、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要加强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深入研究,进一步降低“脱靶效应”的发生率。虽然这个过程可能比较漫长,但是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只有足够多的实验和量变的积累,才能推动基因编辑技术走向完善,才有可能达到较高的准确率,从而将这一便捷、快速、有效的技术应用到临床实验中,也只有这样,才会降低技术上的安全性风险问题;同时,也应该对在实验中经过基因改造的动物及其后代多加观察和研究,也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基因的改变会给这一物种带来怎样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利于科学家认真思考是否应该将此技术应用到改变人类基因这一领域。例如麻省总医院的一位研究人员将开发出一种新版本的Cas9或许可以解决这一技术上的难题,使“脱靶效应”降低到无法检测的水平。

第二,协调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尊重人类基因進化的自然性。根据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这一适者生存原则,人类基因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当今人类的基因已然不同于几千年前人类的基因,而这种改变是自然的、缓慢的,是人类可以接受的程度,若是使用一种激进的、突然的方式,以自己现有的认知和标准去考量“好”与“坏”,进而对人类基因进行改造,这是一种不考虑后代人想法的方式,同时也没有尊重后代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这可能会对后代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而只有对传统大家长制进行协调,并尊重人类进化的自然性,才会真正以一种平等的、适合的态度对待基因编辑技术。

第三,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基因编辑技术是一种高科技技术,其应用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都会给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也正是因为科学技术的普遍发展不会进行自我设限或自我规范,就需要人为制定一些规范而使其应用不偏离正轨,为科技的滥用建立一道强有力的屏障,不管是政府管理者还是科学家都应当慎重对待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虽然在目前国际上都有统一认同的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红线”,但这只是一条指导性规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应当在科学家围绕“基因改造技术禁区”讨论的基础上,国家管理层经过商讨后,将明确规定现今科学家应当进行什么实验以及不应当进行什么实验,设置研究基因编辑技术领域的“禁区”,并对违反这一“禁区”的科学家或企业家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

第四,应当增强研究基因编辑技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基因编辑技术在目前是一种有着高风险的科技技术,它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其滥用也将会给未来人类造成无法估计的后果。若如贺建奎副教授一般在技术未成熟之前就直接将其应用于临床实验,就不符合一个科学家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伦理责任意识,这不是为人类文明和进步做贡献,而是在破坏人类文明。科学家应当坚持尤纳斯倡导的以整体性、前瞻性等为特征的全新的责任理论,而不是继续秉持着传统伦理学中的道义论、功利主义等[7],应当看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特别是科学家应该关注自己的研究,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长期加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和社会责任意识,将会使科学家在进行实验时自觉反省是否有违责任伦理理论,同时将有助于科学家真正解决“基因编辑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风险。

四、结语

贺建奎出于生殖目的所进行的基因编辑技术实验,在目前是不被允许、也不被容忍的,不管是出于技术层面还是人伦层面。虽然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无可避免地会改变这一技术在伦理上的设定,但是在此之前,应该首先解决技术上的难题,其次才能在伦理上进行考量。因此,笔者认为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验的行为应该放慢脚步,而不是不负责任、不顾后果地贸然前行。也正如“科技推动社会发展,伦理护航人类文明”所言,只有科技与伦理共同前行,才会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爱华.高技术的伦理风险及其应对[J].伦理学研究,2006(4):95-99.

[2]邱仁宗.精准医学时代或面临的五大伦理挑战[N].健康报,2016-12-23(5).

[3]陶应时,罗成翼.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伦理悖论及其化解之道[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40(2):85-91.

[4]刘芳,易显飞.“设计婴儿”中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风险及消解[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33(7):61-64.

[5]陈轶翔.基因编辑技术何去何从[J].世界科学,2016(1):38-41.

[6]陶应时,王国豫,毛新志.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潜在风险述介[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34(6):69-74.

[7]李文潮.技術伦理与形而上学——试论尤纳斯《责任原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2):41-47.

收稿日期:2020-05-05

作者简介:张彤(1995-),女,陕西宝鸡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科技哲学、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