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丈夫提出离婚,我有权要回房款吗

2020-09-27 23:14
伴侣 2020年8期
关键词:房款卖房最高人民法院

问:

结婚后,公公付全款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与丈夫的名字。今年初,我们将房屋卖了,没多久丈夫向我提出离婚,现在我有权要回卖房所得的房款吗?

答:

根据你的描述,需分两种情况来解答。

第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们结婚后,公公为你们出资购置房屋,一般认定为是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房产证上写的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名字,離婚时,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在内的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你们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离婚财产,也可以通过法院请求分割财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们结婚后,公公为你们购置房屋时明确声明该房屋只赠与丈夫一方,此时房屋连同其增值部分都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回卖房后所得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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