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费用和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探讨

2020-10-09 10:42韩津
经营者 2020年18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

摘要 安全费用和矿井建筑物折旧费用是煤矿企业重要成本支出项目。本文阐述煤矿企业现行的安全费用财税政策,对安全费用政策提出相关建议;阐述煤矿企业现行的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对矿井建筑物折旧方法存在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安全费用;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建议

一、煤矿企业现行的安全费用政策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政策

目前煤矿企业均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列支[1]。安全费用是专项用于完善和更新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要依据“企业提取、政府监管、保证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煤矿单位按照开采的原煤产量分月提取,各类矿井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规定为[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定为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定为15元;露天矿井吨煤定为5元。同时财企〔2012〕16号规定企业单位在上述標准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实际的需要,可适当提高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以淮北矿业集团为例,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分为多个时间阶段[2]:2004年按企业当年商品煤销售收入的4%计提;2005年至2007年提取标准调整为吨煤33元,当年使用超过15元、不足33元/吨的按实际使用数计提;2008年执行皖安监综〔2008〕176号文,按吨煤50元计提;2009年至2017年按吨煤33元计提;2018年至今,经“皖安监法函〔2018〕209号”批复,恢复到按吨煤50元计提。可以看到,随着煤矿企业经营效益好转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逐步提高,安全投入不断加大。

(二)安全费用的使用

财企〔2012〕16号规定,企业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设置专户核算,按照相关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及挪用[1]。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当年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途径列支。目前按照规定,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单位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性防突措施的支出;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改造及重大隐患治理的支出;完善和改进煤矿单位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及应急演练的支出等;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及整改的支出;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的支出;煤矿配备及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的支出;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及新装备推广应用的支出;煤矿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支出;煤矿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以上使用范围不允许列支人员工资费用。

淮北矿业集团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各单位的重大安全举措、安全更新等专项资金和与安全相关的成本性费用支出。安全费用在集团内部执行统一的提取标准、集中专户存储、统一安排使用。

(三)安全费用现行的财税政策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依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规定执行[3]:高危行业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企业产品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企业单位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对属于费用性支出范围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金额;企业单位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会计科目归集所发生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定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成本金额冲减专项储备,并确定为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安全费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4]:高危行业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对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该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看到,国家层面对煤矿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是不一致的,会计处理允许安全费用形成资产一次计提完折旧、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税收政策要求按规定分年度计提折旧、结余资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政策变化建议

在当前全球疫情蔓延的背景下,国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压力巨大,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减税降费的政策,帮助煤矿企业健康发展,渡过难关。

(一)建议呼吁允许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煤矿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如对于淮北矿业集团来说,虽可以依据规定吨煤50元提取安全费用,但年末要对安全费用形成资产部分及结余作纳税调整,此项规定增加了企业税负,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目前对企业减税降费大的方向,建议调整。

(二)对安全费用与研发费用使用交叉部分的建议处理

对一个煤矿投入项目既是安全费用项目,又是研发费用项目的,为煤矿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允许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列支“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统计报表中同时列支安全费用,以便两者兼顾。

(三)建议允许煤矿企业安全费用列支“一通三防”人员工资费用

人员工资费用是煤矿安全必不可少的投入,而“一通三防”人员工资费用更是煤矿安全投入所必需的,建议参照《关于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50号)等相关规定,适当扩大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允许煤矿安全费用列支“一通三防”人员工资及附加等费用。

三、煤矿企业现行的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

(一)矿井建筑物折旧概念

煤矿单位的矿井建筑物是指在煤矿井下供给开采煤炭资源劳动条件的建筑物,包括井筒、通道、井下峒室、井下泵房、井内车场及煤仓建筑物等[5]。矿井建筑物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建筑物。一般企业单位建筑物通常是工人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农业建筑物和园林建筑物等。建筑物可以按照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而成的所有实体物,既包括房屋,也包括构筑物;狭义理解的建筑物仅指房屋,而不包括构筑物。房屋的概念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挡雨,供人们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构筑物通常是指房屋类以外的建筑物,人们通常不需要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及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实体。本文主要从建筑物的狭义概念来理解。认为矿井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的本质区别在于:第一,通常矿井建筑物是指煤矿井下的建筑物,而一般企业建筑物常规是说地面建筑物;第二,矿井建筑物通常是指提供劳动条件的建筑物,而一般企业的建筑物不仅要能提供劳动条件,还能提供生活条件和提供其他活动场所;第三,矿井建筑物的最长使用年限通常取决于煤炭开采年限,而一般企业建筑物使用年限往往取决于自然损耗和生产环境的影响。

1965年煤矿企业停止按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折旧费用,改按煤炭生产量提取井巷工程费形成折旧并列支生产成本。

(二)矿井建筑物折旧提取标准

根据2004年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单位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对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作出相关规定:煤矿依据原煤的实际产量,每月按照相关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其中,对于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标准为8.50元。本规定下发前,煤矿原执行的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互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备案。安徽省煤矿企业计提标准一般为维简费吨煤11元,井巷工程费吨煤4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2009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及井巷费参照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3]。提取井巷工程费时作会计分录,借: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井巷工程费;当矿井建筑物应提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工程费纳入维简费,会计分录为,借:制造费用,贷:专项储备—维简和井巷费—井巷工程费。

四、煤矿矿井建筑物折旧方法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在煤矿单位矿井建筑物折旧提足之前,提取井巷工程费的实质是按工作量法对矿井建筑物提取折旧。近年来随着煤矿投资成本不断提高,煤矿企业提取的井巷工程费形成折旧已不足以弥补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淮北矿业集团[6]建成投产的袁店二矿、青东煤矿、袁店一矿三对矿井建筑物资产原值分别为7.21亿元,11.97亿元、17.86亿元,其可采储量分别为0.80亿吨、1.33亿吨、1.40亿吨。按安徽省标准吨煤4元提取井巷工程费,三对矿井提取的井巷費分别为3.19亿元、5.34亿元、5.60亿元,这意味着直到矿井报废,其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也不能得到弥补。特别是目前煤矿企业本身税负较高,而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不能得到完全弥补,致使煤矿企业折旧扣除减少,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当前国家减税减负政策形势。

煤矿企业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对矿井建筑物资产提取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但是它的价值则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或计入费用,然后通过产品销售实现收入,弥补成本费用,从而使这部分价值得到补偿。依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损耗的相关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以计提折旧的方法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及费用,从各期营业收入逐步完成补偿。煤矿企业地质条件、规模大小各不相同,形成的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也有较大差异,按统一的标准提取井巷工程费形成的折旧用于弥补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不仅标准的制定缺乏严谨性,而且不同煤矿企业之间提取的矿井建筑物资产折旧也缺乏可比性,如露天煤矿一般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较少,产量较大,而深井煤矿一般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较大,产量较小,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建议采取下列方式提取矿井建筑物折旧。由于矿井建筑物资产是为煤矿采区服务的,因此对矿井建筑资产折旧计提可采用以下方法:每月矿井建筑物资产应提取折旧额=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该矿井建筑物服务的采区探明的可采储量×该矿井建筑物服务的采区每月原煤生产量,这样在该矿井建筑物服务年限内其资产这部分损耗可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对于煤矿企业提取的井巷工程费不应先用于补偿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而应直接进入专项储备—维简与井巷费—井巷工程费核算,作为煤矿企业单独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作者单位为淮北矿业股份公司财务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Z]. 2012.

[2] 朱学义.中级财务会计(第三版)[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Z]. 2009.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Z]. 2011.

[5] 煤炭工业部财务司.煤炭工业企业会计制度选编(第二册)[M].煤炭工业出版社,1982.

[6] 韩津.煤矿矿井建筑物折旧会计核算方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0):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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