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环境监管,打击非法转移危废

2020-10-13 09:47黄丹雯梁伟
环境 2020年9期
关键词:湛江市污染环境处罚金

黄丹雯 梁伟

“‘昌兴608轮两个申报载运‘塑料的集装箱实际装载废旧电池!”

2018年8月3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现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接报一起涉嫌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件,涉及危险废物53.56吨。接报后,市环保局立即派人赶赴码头现场,初步判断所涉货物为废旧铅蓄电池,并要求湛江港集团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扣押涉案集装箱。随后,市环保局立即成立调查小组,会同公安、海事、湛江港等单位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经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湛江海事局、湛江港集团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现场检查核实,确认两个申报载运“塑料”的集装箱实际装载的货物为废旧铅蓄电池。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批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废物类别为HW49类危险废物。市环保局迅速整理相关材料,并于8月5日将相关证据、资料和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有关规定,该案件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市环保局将该案认定为“8·3污染环境案”。2018年10月,在湛江市公安局和湛江海事局的通力协作下,该起污染环境案被快速侦破。

案件侦办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市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接到案件移交后,湛江市公安局港航分局立即开展立案侦查,迅速成立“8·3污染环境案”专案组,要求专案组抓紧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及对嫌疑人的抓捕和审讯,尽快破获该起案件。随后,专案组积极协同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市环保局、湛江海事局展开案件侦查工作。市环保局组织监测、执法和固废监管人员,多次深入廉江、吴川、遂溪等地,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职能作用,结合有关场所地理环境特征,耐心细致查找现场存在的蛛丝马迹,开展现场勘查、环境监测等取证工作。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明2018年在海南省收购废旧铅蓄电池,并将收购回来的废旧铅蓄电池存放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某个仓库内。陈某明与吴某德合谋商定,由吴某德联系樊某康确定具体运输事宜,从海口市非法运输废旧铅蓄电池到湛江市,交由凌某明进行非法处置以谋取利益。樊某康随后联系泉州某物流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某物流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某货运公司,均以代理运输塑料的名义议定业务。接着,樊某康以广州某物流等公司的名义,先向泉州某物流公司海口分公司租赁货柜及办理船运手续,再由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派人到吴某德指定的地点装运废旧铅蓄电池到海口市秀英港装船运至湛江港。

3月至8月期间,樊某康从吴某德手中代理运输装载着废旧铅蓄电池的集装箱到湛江交给湛江市赤坎区某货运公司负责人丁某。丁某接到装载着废旧铅蓄电池的集装箱后,交代湛江市赤坎区某货运公司车队的司机与凌某明联系交货事宜,凌某明再根据实际调度情况将上述这些集装箱运输至廉江、吴川、遂溪三地交给林某生、林某胜、阮某林等人非法处置。现经调查核实,该团伙非法运输、处置203个集装箱废旧铅蓄电池,共计5330多吨。

法院判决

历经两个多月,专案组先后辗转海南和广东的广州、湛江市区、廉江、遂溪、吴川等地,在多方通力协作下,成功侦破“8·3污染环境案”并抓获相关涉案人员,其中刑事拘留7人、执行逮捕3人、取保候审4人、移送起诉5人。

2019年11—12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对5名涉案人员进行审理宣判,陈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凌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樊某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单位广州某物流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单位湛江市赤坎区某货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判尘埃落定,也标志着这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贸易链条被成功打掉,打击了一批跨海南、广东两地作案违法犯罪分子,也净化了两地海上航运环境。

做法启示

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化、组织化等特点,必须多部门联合行动、相互配合、主动作为,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查处侦办等环节中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8·3污染环境案”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海事部门及时发现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确认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科学监测取证,公安部门及时立案侦办,在侦查过程中互相支持、配合,为及时侦破该起案件提供了可靠保证。

环境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其立案和侦查阶段需要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作用,第一时间进行识别鉴定、采样分析,以及对环境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等,才能为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最科学客观的证据支撑。在该起案件中,市环保局第一时间对集装箱内的物品进行了识别鉴定,确认了危险废物的属性,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测取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证据,为案件的立案和侦破提供了科学依据,完善了证据链,对该案件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

公安部门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导力量,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中也不例外。特别是一些犯罪份子反侦察意识和能力较强,只有发挥公安部门的优势,通过经侦、刑侦等技术手段,及时固定证据、抓捕犯罪份子,才能确保案件顺利得到侦破。在该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了在侦查阶段的主导作用,奔赴海南和广东的广州、廉江、吴川、遂溪等地,通过调阅视频监控、车辆人员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方式,全面调查涉案货运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实施网上追逃、跨地域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对该案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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