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检讨与重构

2020-10-20 12:05王燕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建构犯罪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2)

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经验知识按照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形成的整体。实质上包含着核心理念、逻辑结构、中心范畴[1]、基本知识等多层面内容,受制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分与犯罪学学术发展状态。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经历了一个不断建构与累积的历史过程,并随着学术发展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然而,囿于该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等多种因素影响,[2]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目前几乎处于一个固化阶段,再难以取得较大突破和向前推进。因此,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整体性检讨与革新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反思和推动性工作。

一、历史清理:形成、演化与特征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犯罪学研究得到恢复和发展,[3]约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治为核心的知识体系,[4]并一度在学界占据“通说”地位。[5]即便如此,这种体系也受到质疑与挑战:一方面是其具体的知识内容与范畴体系在不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是一些全新的知识体系也不断出现。[6]其建构历程大致如下:

(一)“罪前—罪中—罪后”知识体系

该知识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的第一部犯罪学(1981)教材所形成的知识体系。[7]该体系建构的基础是,依据犯罪的自然过程,将犯罪分为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来研究,并以如何消除犯罪为整个犯罪问题的归结。[8]其中,罪前部分涵盖“犯罪与犯罪学现状”“犯罪行为”“犯罪分类”“犯罪原因”四方面知识内容;罪中部分包括“犯罪实施”与“年龄、性别的犯罪学意义”两方面知识内容;罪后部分是“罪后诸问题”“犯罪预防”“犯罪行政”三方面知识内容。[9]这种体系除了关注“犯罪原因”外,还将“犯罪预防”纳入犯罪学体系,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是一个较大进步,[10]产生了一定的学术影响。一方面,这种以犯罪自然发生阶段为标准的划分作为学术理论建构的基石拓展到了“前犯罪学科”与“后犯罪学科”[11]的界分上,之后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另一方面,“犯罪实施”这一范畴及其内容至今仍是学者建构犯罪学知识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2]

(二)“绪论—犯罪原因—类型犯罪—犯罪预防”知识体系

这种体系认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可分为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两大类,前者是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和关键环节。[13]这种体系对于“犯罪现象”的知识内容分别在绪论与类型犯罪中分散整合,尚没有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14]事实上,按照这种体系的内在逻辑进一步发展,“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和犯罪对策”结构模式便是其优化组合的归宿与目的。这是由于其内涵着这样一种理念:“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和犯罪对策三者融于犯罪学一体,前两者是犯罪的发生规律,后者是应对,只有把犯罪规律研究清楚,犯罪对策才有的放矢,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15]。

(三)“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知识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犯罪现象论”是作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分,[16]“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的构成、犯罪现象的分布,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犯罪现象特点——这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犯罪学的基础,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出应有的概括”[17]。这种体系的形成,大致确立了犯罪现象、原因与犯罪对策三者之间为基础与前提、核心、归宿与目标的地位,[18]并渐次成为犯罪学通论体系,被学界誉为“在犯罪学理论体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9]。当然,这种体系也在不断演化,出现了一些变种。如增设了“犯罪类型论”,由四段论变为五段论;[20]将绪论转变为“现代犯罪学的视野”,拓展为犯罪学本体知识进行建构,并将犯罪与犯罪学作为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确立为“犯罪学知识体系中一切理论内容都发轫于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21];将犯罪现象论发展为“犯罪现象与被害问题”,确立“被害论”中心范畴的地位[22],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的主要内容,不过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其基础理论与基础理论的具体应用。总体问题与具体问题应当有层次性”[23],因此,建构了“犯罪学总论与犯罪学分论”知识体系[24],大大凸显并完善了类型犯罪知识体系。可见,总分论体系形成便是通说体系的最大变种。总而言之,这种通说体系虽然在不断创新发展或者结构性的演化,但是其核心内容尚没有实质性变化,其学界主导性地位没有动摇。[25]

(四)关系犯罪学知识体系

有学者对于传统的犯罪学体系——“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控制论”进行了反思,认为其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犯罪、原因、反应的解释模式使犯罪问题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三大块中,犯罪本质、犯罪规律、犯罪人等范畴无法得到科学定位;犯罪与周围事物之间的关系被忽视了。于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关系”作为抽象层次最高、最根本的犯罪学范畴。所谓犯罪关系是指犯罪与周围事物之间的基本联系,包括犯罪与秩序、犯罪与被害、犯罪与惩罚权、犯罪与环境四对关系,分别构成了犯罪特性学、犯罪形态学、犯罪定义学、犯罪规律学,形成了犯罪学本体研究的知识体系。此外,还在研究范式篇中,建构了应然犯罪学与实然犯罪学体系;在社会反应篇中,型构了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被害预防的体系。这三者综合形成了关系犯罪学的知识体系。[26]这一体系是在关系犯罪观[27]的指引下进行学术创新而形成的一个融通理论犯罪学、移植犯罪学、对策犯罪学知识内容的、崭新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在学界一度受到高度赞誉。[28]

(五)新犯罪学知识体系

新犯罪学体系是以犯罪现象为核心,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本质、存在形态、发展变化规律和对策。[29]具体而言,其涵盖绪论、犯罪现象发生论、犯罪现象存在论、犯罪现象对策论四个部分的知识内容。事实上,这一体系蕴含着这样一个独到的学术思想:一百多年来,犯罪学家们是以犯罪并不存在为前提而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正是这种错误的学科理论前提预设,使得犯罪学几乎把全部注意力放在了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而忽视了作为社会科学应当研究的对象——犯罪现象本身。犯罪学在放弃自己研究对象的前提下,走着一条没有出路的半科学、半哲学、半经验的道路……[30]因此,在犯罪现象发生论中,创建了“个体犯罪行为发生机制”与“群体犯罪现象发生的一般原理”等知识内容,从理论上将犯罪现象划分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群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现象,并认为在犯罪学研究中,研究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突破了对犯罪的个体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31]而在犯罪现象存在论中,归纳了犯罪现象的四大基本规律:必然律、依存律、概然律、饱和律。(1)笔者注意到,此著作第二版将此部分内容删除了。参见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0-238.很显然,这种体系尝试以犯罪原因为主的传统犯罪学知识组合改变为以犯罪现象存在形态和犯罪现象的规律作为核心内容的“新犯罪学”知识组合,无疑是一个有益大胆的探索。[32]

(六)当代实证犯罪学知识体系

这种体系坚持在犯罪学领域中进行实证研究,凸显了研究内容的思想灵魂——犯罪规律。其所界定的犯罪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包括犯罪数量的增减起伏、犯罪人群体的构成及其变化、犯罪类型的分布与传播、犯罪手段的更新与升级、犯罪运行的条件与转换等,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背景以及具体时空环境的内在的、本质的关系。[33]由此,形成了概论、犯罪人构成规律、犯罪动机规律、犯罪行为规律、犯罪类型规律、重新犯罪规律与犯罪预防规律的整体结构,并以天津市1990年至2002年12年间监狱当年新入狱的全部刑事犯罪人为调查对象所建立的数据库为实证的依据。这一体系突破了以理论证明、思辨演绎来论证犯罪学的宏观逻辑架构[34],具体建构了当代中国的实证犯罪学形态的知识体系,具有很大的创新性,受到了学界好评。[35]

综上所述,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发展是该学科知识多维度、多层面不断型构、综合整合、渐进式演化推进的历史过程,并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至今仍处于不断革新、反思的构造之中,整体上呈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基本是在犯罪学教材体系层面进行不断建构与推进完善的。我国学界一般认为,犯罪学体系中包括了犯罪学教材体系与犯罪学学科群体系。[36]所谓犯罪学教材是关于犯罪学对象的整体性的知识……是一个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所构成的。[37]而犯罪学学科群包含狭义犯罪学即犯罪生物学与犯罪社会学与广义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与预防对策学的分支学科组成的具体门类。[38]前者侧重一般犯罪学整体性知识整合与一体化构建,后者侧重犯罪学专业知识体系或跨学科知识整合问题。[39]由于新中国犯罪学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研究青少年犯罪开始起步的,几乎是白手起家,没有历史学术传承,主要依靠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学知识予以借鉴,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实质上重新恢复。[40]因此,在当时重要历史使命是冲破“左”的意识形态羁绊,确立以探究犯罪原因为核心的科学犯罪观,表达一种新的学术立场,也是对当时极左思潮的一种系统的、理性的、理论化的回应,[41]从而推动了中国犯罪学的兴起。自然,对于中国犯罪学知识的体系化、系统化便主要围绕以犯罪原因论为中心推进学科知识的整体性建设。此外,教材编撰无疑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环节[42],尤其是为满足20世纪80年代初各政法学院开始普遍开设的犯罪学课程需要,著述“犯罪学”教材也就成为当时最为急迫性的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出版了的犯罪学教科书大约60余部。[43]这些著作大体上具有学术性与思想性,成为该学科的前沿性研究成果的载体,实际上,这项工作也对于犯罪学的教学和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44]因此,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基本上是在中国犯罪学教科书体系中加以固化并以这种形式呈现出来的。[45]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建构一直徘徊在教科书时代,[46]主要集中体现在知识整体性逻辑结构关系上不断创造与创新。当然,还有一个方面表现明显,就是一定程度上对于现实犯罪问题的间接回应性与党性的坚守上。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只能在党的解放思想和‘双百’方针指导下,总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参考国内外有关理论和研究成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主义的犯罪学理论体系,安排学科内容。”[47]

第二, 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合内核与逻辑基点,思想性与学术性兼容并蓄,不同类型知识内容在整体上所占重心与地位有一定差别,呈现出多样性。在上述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中,无论是犯罪自然过程的整合模式与逻辑结构,还是犯罪原因论核心地位整合结构,以及“群体犯罪现象”“犯罪关系”“犯罪规律”等中心范畴的建构,都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同形态知识体系内在的学术思想与独到的知识组合逻辑结构。如在犯罪原因核心内容的四段结构论知识体系中,有学者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在总结实践经验、剖析众多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古今中外的各种犯罪原因理论学说,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维结构犯罪原因和犯罪场论体系,以科学阐明犯罪的整体原因及其内部机制。[48]这种立体结构犯罪原因论远远超过当时传统的“一点一线论”与流行的“全面综合论”[49],无疑是一种非常新颖的学术思想,蕴含着别具一格的独创性与学术魅力。在新犯罪学知识体系中,以“犯罪现象存在”为整合的内核,并建构刑事惩罚政策、犯罪的社会预防政策、综合治理的三元犯罪现象对策论体系,突破了传统犯罪学体系的“现象—原因”的主观逻辑,形成一种犯罪发生、存在的客观逻辑。[50]由此,“存在犯罪学”的学术标签在学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51]可见,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所蕴含的独创性学术思想,激活了知识体系的凝聚力、粘合力,显示出了一种学术创造的生命力。也正是这种个性存在,知识体系中不同知识类型与形态分配呈现多元化形态。如在体系结构上,有些突出了犯罪学概(导)论,将其作为主体性内容;[52]有些将“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作为主要知识内容;[53]有些是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论“三”驾齐驱[54];有些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类型犯罪“四分天下”[55];有些也将“类型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专论”,涵盖了青少年犯罪等5种犯罪主体类型、卖淫嫖娼犯罪等6种犯罪行为类型、有组织犯罪等8种犯罪特殊类型。[56]又如,在实证知识与理论知识形态上[57],有的以实证知识为主导性内容;有些以理论知识为主体内容[58],有些将“犯罪学理论同治理犯罪实践紧密结合”[59]。这些不同差异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理论建构上存在一定方差,显现出构筑重心倾斜角度的多元性与知识组合逻辑结构的多元创造性。[60]

第三,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在对西方犯罪学知识融合的立场与程度上存在差异,总体上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犯罪学知识体系理论路径。犯罪学是西方舶来品,移植西方犯罪学知识是进行学科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和苏联研究的不良影响,[61]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就面临非常复杂的多元理论选择路径。首先,对于本土实践形成的知识虽然是其重要的构成要素,但是如何进一步理论化、概念化则往往需要从国际犯罪学学术资源中汲取或进行移植。更为重要的是,对中国现实犯罪问题的科学研究则需要从国外移植犯罪学研究范式,并加以本土化,从而提升与推进中国犯罪学研究水平。因此,这种移植犯罪学知识对于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具有较大影响。其次,新中国犯罪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可知论立场,以矛盾论思想与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62],分析与解决中国的犯罪问题。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国犯罪学迅速摆脱外来的影响而异军突起,独树一帜,犯罪原因综合反映论、犯罪的综合治理论、犯罪增长与经济增长的非因果关系论、打防关系论、犯罪规律论、犯罪预测论、生态犯罪论、超常规犯罪论等已成为中国犯罪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支点”[63],由此而生产的中国特色犯罪学知识,成为了建构具有本土特色的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与基石。然而,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与学术累积下,独立、自主的实证研究还难以进行[64],在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具有明显的间接应答性[65],学界自身独创精神受到一定限制。最后,对于国外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是中国犯罪学理论借鉴与紧跟国际前沿的重要途径,这类知识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犯罪学研究具有了国际视野,并使得“犯罪学”有了完整发展史。[66]但不可否定是,在融合西方犯罪学知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有的在中西犯罪学界分下仅仅融入“西方犯罪学简史”[67];有的在“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中融入“资产阶级犯罪学的创立与发展”[68]或者“犯罪学产生、犯罪学理论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问题的基本观点”[69]等知识内容;有的把“应然犯罪学”与“实然犯罪学”作为两大“研究范式”,并以此作为奠定学术传统的基础,位列之首;[70]有的在“导论”中专门论述了“(西方)犯罪学的主要理论”[71];有的确立了“(西方)犯罪学理论”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72]。很显然,这些不同学术观点反映了中国学界对于西方犯罪学理论接受的不同态度,即在“全盘西化”与中国本土化特色道路的抉择中,中国犯罪学界基本上立场一致的,那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犯罪学道路。中国犯罪学界在新中国犯罪学诞生之际,就积极倡导和“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73]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由此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反思检讨: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从形成走向成熟经历了多种理论建构,当下仍处于不断的演化与发展过程之中,其所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不可避免。因此,进行整体性反思与检讨,能够全面推进其革新和不断完善。

(一)内在的专业槽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知识系统尚未融合一体、呈现出具有统合张力的内在一致的理念或逻辑

由于我国犯罪学晚熟,研究队伍的群众性特征,使得这门学科在形成之初专业性就较弱,学科规范内在规定性基本没能统一。[74]正是这种“发家史”,加之在当时意识形态的禁锢羁绊下,对犯罪学学科特质的认识飘忽不定,使得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建立之际,学科专业槽的知识内容以及其所构成的整体理论体系没有完整移植进来,一些日常性、刑法话语知识、思辨性哲理由此成为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例如,有学者指出:“犯罪学的研究是遵循着人类的认识规律进行的。它首先要通过对大量现存的具体的犯罪事件的观察,获得对犯罪的感性认识。然后运用在自身发展中创造并获得的智力成果,对感性的材料进行整理、剖析,从中发现最一般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抽象概括出犯罪的共性,获得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以便能够运用这种理性认识指导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深化对犯罪的真理性认识”[75]。在这里“真理性认识”就是对于犯罪的最为一般性社会规律的认识,即“犯罪产生、变化和消亡的一般规律”。所谓的“犯罪”也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也就是“一种行为,只有当它被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时候,它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感性材料”便是大量的案例事实等。[76]很显然,这些类型知识的组合建构的便是一个粗糙、混杂的综合性知识体系。中国犯罪学初建时显示的这种观念,不仅表明中国犯罪学的科学理念尚未树立,而且专业性概念、范畴也没有结构性生成,代表的仅仅是一种启蒙式的犯罪观的更迭与新兴的学科萌芽。之后,随着研究的深入与意识形态观念的突破,学界大致确定了犯罪学的逻辑起点为“犯罪不可避免性”、犯罪学的价值基础为“前犯罪学”以及犯罪学学科构成内容为“多学科交叉的综合”[77]。无疑,对中国犯罪学这种特性的认识推进了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发展,为具体犯罪原因论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刑事一体化”方法论的影响下,犯罪学终究是以刑法学的一种辅助性学科的形式存在,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刑事政策而实现。[78]这种学科认识一定程度决定了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思辨性与刑法倾向性,[79]实证犯罪学知识体系难以整体性生成。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学科认识的基本理念或者逻辑上存着多重性,导致知识体系缺失内在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创造性、新颖性学术思想或者学术范畴如群体犯罪现象、犯罪关系、犯罪规律等也难以辐射整体,统合全局。当下中国学界对于犯罪学的学科特质如此认识:“犯罪学对犯罪现象进行全过程的研究”“犯罪学对犯罪现象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研究”“犯罪学是一门集基础性、应用性于一体的学科”[80];将犯罪学界定为“一门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成因,并探索犯罪治理对策的事实性刑事科学”[81]。其总体上暴露出的是将犯罪学体系看作是一种知识“综合”,而缺失召唤内在一致的“灵魂”。[82]

(二)内部结构不均衡、理论层次定位不合理,相互之间存在各种结构性矛盾与冲突,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不匀称、不自洽

在整体论语境下,中国犯罪学知识结构存在不均衡问题,甚至存在结构性的缺失。如在四段论体系结构中,[83]导论涉及的“犯罪学概述”“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犯罪学的主要理论”等知识内容,它不仅包含了犯罪学本体论的内容,也涵盖了犯罪学的核心知识内容即犯罪理论,后者与犯罪原因论相关内容存在“中西相隔”的矛盾与冲突,并且犯罪学本体论与犯罪学的三大领域的知识内容也难以形成照应、相互影响的作用关系。在犯罪现象论中,将“类型犯罪”归入其中,导致犯罪学对具体类型犯罪治理实践的应用性知识的结构性缺失,也使得犯罪预防论主要以一种理论知识样态呈现。很显然,这种体系结构的不均衡性使得犯罪学知识体系的不完整性缺失暴露无遗。[84]同时,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理论层次的知识系统,大致可以分为哲学层面、意识形态层面、理论层面以及实证层面等不同层次的知识内容,但是这些不同层次的知识在学科知识体系中的定位往往不合理,从而导致一些内部矛盾与冲突。例如,犯罪本源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等[85]哲学层次知识在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它与科学理论以及犯罪具体解释的内在关系没有融合为一体,并相互促进与支撑,由此显得它们很不相干或无关联性。此外,意识形态浸染与价值无涉原则生产的科学知识难以融合一体,大而言之,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知识与一般犯罪学内在规定性的知识没有合理的结构区分,也会造成相应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关于实证犯罪学知识内容是由理论、方法、数据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但是在犯罪现象论中“中国犯罪现状”以及类型犯罪论中“现状、成因”中缺失这些基本要素,从而使得实证分析很不完整,最终导致整个实证犯罪学知识残缺不全。[86]可见,当下从现象、原因、对策的结构建构的知识体系,本体犯罪学[87]、理论犯罪学、实证犯罪学以及中国特色犯罪学知识内容似乎难以整合为一体,更无望化解这种不同层次结构的矛盾与冲突。最后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结构性矛盾,就是在犯罪学定位上基本上为“前犯罪学科”,“犯罪学价值追求上是犯罪现象的预防和实际减少”[88],以及犯罪原因论所持罪因系统结构论等,但是犯罪学价值归属却是刑事政策或者犯罪对策,即便是一直所倡导的社会预防论,也只是一种“通过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国家以及政府的职能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有组织、有目的的建设性活动,创设一个有助于抑制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以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社会基础”[89]。显然,这不是一种推进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政策、社会福利预防模式[90]。这就导致内在的前后“因果”逻辑不能自洽。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知识建构路径简单、偏狭,没有促进内在的一般犯罪学知识系统与中国特色犯罪学的知识系统的良性互动

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国际化的知识建构路径非常单一,而且涉猎领域狭窄。一般而言,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在“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主题内容中涉及到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对于主要犯罪理论的内容介绍以及情景预防国外梳理等内容。然而,从对其本身移植而言,就存在较多不足,如没有对西方犯罪学不同历史阶段进行全面科学划分,从而进行准确描述[91];没有对犯罪理论形成的社会背景、主要内容、测量验证、政策含义[92]进行全面移植,而仅仅以一种述评模式将其融入体系之中。更为可惜的是,西方犯罪学在中国当代的发展,诸如犯罪理论在中国的验证与创新发展,对于犯罪问题的理论分析,以及一些研究方法在中国的测量等,[93]均没有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之中所包容或者预留有生成发展的空间。正是缺失这种国际性基础,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几乎不可能在国际犯罪学知识体系中进行自我融合、自我创新与发展,从而导致其在犯罪学知识系统的国际视野上存在较大缺陷。当下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对中国社会犯罪的变化规律与治理经验相关知识极为缺乏,对于犯罪理论当代最新发展、西方犯罪学新流派等前沿问题也没能够成为中国犯罪学域外背景知识与解构中国问题的新视野。[94]另外,本土化知识建构路径也相当薄弱和贫乏。具体表现为:对于中国古代、近代的犯罪学思想史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知识,对其独特性、现实价值性缺乏创造性分析;对中国当代犯罪问题虽然提出了一些“社会震荡及代价论”“犯罪化解阻断模式理论”等理论[95],但是“在30多年的犯罪学研究中,中国没有出现像‘冲突理论’‘城市同心圆理论’‘标签理论’等对西方刑事司法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犯罪学理论。我们的犯罪学至今仍无法解释30年来中国犯罪持续上升的真正原因和内在规律……”[96]对中国特色犯罪治理的国家政策系统梳理与实证分析也较为缺乏。这种建构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知识议题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缺乏创造的土壤与催生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迄今难以激发独创出像美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那样蕴含着有深刻影响的不同交往论[97]活的灵魂。很显然,由于上述两者知识建构均存在问题,国际化的知识不能为本土化提供方向性指导与学术资源,本土化知识亦难以丰富、发展国际化犯罪学知识,因此它们之间难以相互推动、相互补充,发挥其最佳现实价值。

(四)知识体系封闭、刚硬,缺乏开放性、张力与整合力,难以吸纳、融通各学科知识,以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

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基本是在教科书层面进行建构的,其努力方向主要在叙事逻辑层面,借助这个叙事逻辑来不断深化关于犯罪问题的知识,目标往往就是型构内含张力的犯罪学知识组织体系。[98]而真正对其具有革命性推动作用的符合犯罪问题的客观逻辑的“发现”与关于犯罪问题客观逻辑的认识成果,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逻辑“创造”都难以深入进行,由此导致真正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体系形态难以不断推进与鲜活涌现。这样,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往往是以犯罪学概念界定为演绎起点的,对于现实的社会反应几乎是不会直接做出最新的理论解答与学术回应。对于当下国际与国内发生的重大社会变化包括观念转变、新型犯罪类型,以及全球犯罪治理战略等新知识、新理论,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基本不会建构出与其相适应的配套体系,并生成自我推陈出新、自我新陈代谢的机体。[99]对此问题,我国学者早就有清醒认识并期望与国际犯罪学界共同努力——“世界各国犯罪学家们还要用相当的精力来对犯罪学的学科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因为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比较,犯罪学距离成熟的学科目标还有相当的里程。当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还缺少专属于自己的概念、范畴和专属于自己的能够一般地解释犯罪现象的理论体系时,犯罪学就不能只进行实证研究,更不能只寄希望于实证研究。没有几代犯罪学家们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刻的理论抽象和认识,犯罪学学科的成熟就是不可能的”[100]。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告别教科书时代,开启一种更为深层次的学术检讨,大胆破除其体系封闭、刚硬的属性,拓展其张力与整合力,推进其体系的颠覆性发展。这就应当注意破除当下在理论建构中出现的两个倾向:一是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在不同程度上出现模式化甚至教条化倾向,[101]由此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模式化甚至教条化的走向,甚至被认为由一种公认的定律纲领束缚,不可颠覆,导致了新的知识难以被吸纳进来,新的体系难以诞生。比如,当下我国学界一直坚守着犯罪学学科的“刑事一体化模式”,其内部的规定性必然是具有科学面前同一个犯罪概念、刑事政策导向[102]等基本观点要素,所型构的所谓“专业槽”也就必然具有了天然排斥性,社会学等倾向的实证犯罪学知识就难以综合生成。[103]二是顺应各学科研究对犯罪问题的渗透,推进当代犯罪学同生物学、生理学、遗传学、解剖学、数学、统计学、地理学、气象学等诸多学科相结合,运用和吸收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得犯罪学的知识体系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104]因此,“考察现有犯罪学知识,就会发现犯罪学是一个兼收并蓄的综合性学科,犯罪学家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借鉴知识用于犯罪规律和犯罪对策的探索,并对罪前、罪中、罪后全过程进行研究,形成了特色各异的犯罪学流派和庞大的犯罪学学科体系”[105]。但是,这种“综合性”被一些学者称其为“杂种学科”[106],知识结构模糊、松散,实质上是缺失科际整合的综合范式。[107]

三、分层重构:路径与框架

基于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突围的路径需要重新建构。在此,仅仅能够提出初步设想:在整体上对其知识体系在国际犯罪学成熟形态范式下进行分层解构,并革新创造,重新确立整合的基本理念与化解矛盾冲突的模式,从而型构出脱胎换骨、焕然一新的知识体系架构,为中国犯罪学国际化发展与特色发展理清思路和“破土动工”,为推进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完善、成熟指明方向与增添动能。

(一)在犯罪学三元形态视角下对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分层”审视,重新进行理论切割与分流

从历史发展来看,犯罪学的孕育和诞生经历了古典犯罪学、19世纪的实证主义犯罪学、社会犯罪学、冲突犯罪学、当代犯罪学演化发展历史阶段,[108]形成了不同类型学术研究传统,累积型构出不同研究倾向的犯罪学知识体系形态。纵观历史,概括起来,在国际上大体存在着本体犯罪学、理论犯罪学、实证犯罪学三种较为成熟的学科形态。

所谓本体犯罪学,从总体上看,意在探讨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建立起专有的话语体系,即专业槽和深刻而抽象的理论。这应该是犯罪学研究者首先所具有的知识体系。本体犯罪学意在讨论犯罪学的一般原理,形成统一的犯罪学基础理论。[109]对于本体犯罪学研究,中国犯罪学界一直非常重视,在20世纪90时代就有学者指出:“犯罪学要真正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就必须将现有的知识整合发展为独立的本体理论体系,并建构起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理论与方法构架,才能使多学科逻辑地、系统而严格地编组和融合为一个整体,由此才能提高犯罪学理论的科学解释力”[110]。为此,中国犯罪学学者一直在犯罪学基础理论主题下展开研究,逐渐形成了学术传统,累积了诸如《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等不少著作(2)参见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肖剑鸣,皮艺军.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王燕飞.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导论——以国际化与本土化为线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张小虎.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并渐次不断拓展,展开第一层次的整体基础理论研究与第二层次专业领域内的应用基础理论研究。[111]很明显,本体犯罪学是在第一层次展开犯罪学的整体基础理论研究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大致包括:犯罪学界定论、犯罪学历史论、犯罪学形态论、犯罪学认识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学功能论。(3)有学者认为,本体犯罪学包含“犯罪学本体论、犯罪学认识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学价值论、犯罪学功能论、犯罪学历史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犯罪学本体论”所指范围与内容似乎有重合之处,且容易与本体犯罪学用语混淆。因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学界定论”即主要指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研究对象、犯罪学学科性质、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更加简明;犯罪学价值论所指内容实质被犯罪学方法论或认识论所涵盖,将其独立出来没有必要。此外,犯罪学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类型,对其类型化研究是本体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应该增加“犯罪学形态论”。参见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21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00.在英美犯罪学发达的国家,对于本体犯罪学研究也持续展开,大致涉及犯罪学的历史、学术思想、潮流以及犯罪学理论的哲学基础等问题,形成了《犯罪学历史:一个哲学视角》等代表著作。[112]需要指出的是,英美这种研究是在一个具有深厚实证研究传统的学术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对于本体犯罪学研究的范围是有限度、有侧重的,并且大体上围绕服务于实证犯罪学学科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中西融合的本体犯罪学将使其更加成熟、完善。

理论犯罪学关注解释犯罪现象事实的犯罪学理论,而不是犯罪现象事实,[113]即是对犯罪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形成的知识体系。如有美国学者以时间序列为轴对犯罪学理论进行了系统化的体系建构,[114]形成如下体系:

表1 犯罪理论体系表(4)此为美国学者Frank P.Williams III.Marilyn D Meshane在其著作中对犯罪理论进行系统化的工作而进行4个阶段划分的代表性理论,笔者在此基础上以图表方式列出。

客观地说,犯罪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基本上是由英美犯罪学者推进与努力的结果,因此,理论犯罪学在英美国家也具有了一定的历史与学术传统。如有学者试图建构一个以现代性兴起和高涨为主题来叙述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过程的理论框架。[115]此外,众多的教科书中均不同程度地进行这方面的体系创新。[116]在中国,将西方犯罪学界定为研究西方国家犯罪学理论、学说和观点的犯罪学学科。[117]

实证犯罪学是以科学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的学科。犯罪学主要采取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非但没有带来犯罪的减少,反而迎来了过去从未有过的犯罪浪潮。在这种情况下,实证派犯罪学应运而生。[118]随着社会犯罪问题的层出不穷和不断演变,实证犯罪学也得到了不断发展。首先,它拓宽了研究领域,如从创立开始面对累犯等问题的犯罪浪潮和对现实犯罪问题进行的实证测量,一直到近现代社会涌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环境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以及报应主义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等主要议题,传统的犯罪原因的因果研究渐次转向相关性研究,等等。其次,犯罪学研究方法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创新发展[119],应用性犯罪研究对策随之不断丰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犯罪学在主流趋向上演变为一门科学,一门实证主义科学。[120]

可见,上述犯罪学的三种成熟形态各自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其形成、发展历史、学术功能是非常清晰的。因此,从三元犯罪学形态视角或框架对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进行分层审视,实现对其重新“分流加工”,以完善与构造各自层面的知识体系,探寻消除其存在的结构性缺失与内在相互抵牾冲突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本体犯罪学知识脆弱不扎实;理论犯罪学知识缺失内在统一性、体系性;实证犯罪学知识缺失完整性、创新性,并且三者没有紧密融为一体,未能最终形成蕴含科学理念的实证知识体系。

(二)三类模式整合

为消除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存在的不足、缺陷,化解内在矛盾与冲突,可用以下三种模式实现融通式整合。

第一,类型化模式。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西方犯罪学理论知识与中国犯罪学理论知识虽然在一个体系中,但并没实现实质融合,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在学术上给予相应定位,以实现相互联结。进一步讲,需要首先考察犯罪学理论的思想渊源、成长谱系与哲理内涵,然后从其演化发展历史阶段或者学科发展阶段,对中西犯罪学理论知识形态进行类型化划分,并溯本清源,探究其在特定阶段的学术功能,重新定位其所处学术发展历史长河的不同阶段,改变各自“断头”史的国别论固有认知,并在当代全球化视野下,赋予类型化联结的当代国际元素。例如,对于西方犯罪学的“科学理论”知识与中国犯罪学罪因体系论知识,在观察现实犯罪问题与突破特定时代观念上,其学术功能是存在差异的。在此意义上,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其罪因观的形成以及其“科学理论”是突破“左”的意识形态束缚并对西方犯罪学说接受后逐渐形成的对于犯罪问题精致观察、测量的结果。很明显,当下西方犯罪学理论知识国际化发展[121],以及西方犯罪学移植与中国化表明中国犯罪学的历史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可以在学术发展的历史动态序列中实现连接融合。又如,对于中国犯罪学在国际犯罪学中的定位问题,需要考察西方犯罪学发展历史阶段与国际犯罪学的演变走向,以及中国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脉搏,然后在当代犯罪为全球问题的现代观念下[122]正确定位中国犯罪学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并坚信中国特色犯罪学的发展道路。概言之,中国犯罪学的形成具有独特的历史发展道路,与国际犯罪学尤其是西方犯罪学的发展道路是不同的,但是在世界互联、互通、共享的环境下,中国犯罪学与国际犯罪学融合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外国犯罪学知识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不断融合、发展,自然成为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二,语境化模式。在国外犯罪学知识体系的理念、中心范畴等内容的形成和发展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或特定学术语境中探求与中国犯罪学整合的共性基础、共存前提、统合路径或话语转换的多种方式。对于国外犯罪学理论与方法需要整体性理解,不仅对其内容与具体操作有完整的认识,还需要对其形成的社会背景、现实价值、实践条件等有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中可以“存活”的空间以及生存的前景、意义等,从而确立其融入或者转换的基础与联结方式。同样,对于中国犯罪学形成的理论知识也需要全面考察其形成的特定历史环境,以及在特定的学术发展阶段中的价值,对其特定的学术语境有一个透彻的认识与把握,从而实现在特定语境中将一些观念、理论、范畴等加以融合。比如,有学者感到大陆犯罪学存在把西方犯罪学和中国有关犯罪的论点割裂开来的不足,尝试将中国传统中有关犯罪学的思想融入到西方犯罪学理论中,倡导从传统入手,提高犯罪学的理论质量和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质量。[123]无疑,这种深度融合尚需要在特定语境下进行,才能更好地把握两者契合的实质。又如确立犯罪学“科学理论”核心地位,就需要在犯罪哲学(人性论)、犯罪观(本源论与罪因观)、犯罪理论、犯罪治理、公共政策、刑事政策等范畴的具体社会背景或社会基础上进行整体建构,实现内在逻辑体系自洽与知识契合。[124]因此,对于各种知识语境化的理解与把握,在特定语境中进一步寻求共建基石,尤其是在当代全球化背景下犯罪学具有共享生活世界的物质的基础上,可以推进其共性化、普适性发展。

第三,个别化模式。在实证犯罪学知识层面对中国特色问题设立“特区”,确定中国犯罪学史与当下实证研究具有的独特性与独创性,创建整合“特性”知识的包容时空与内在逻辑,实现知识大融合。从理论上讲,中国犯罪学是犯罪学的一个特例,既具有一般犯罪学共性,也当然具有中国的个性。在犯罪学知识体系中自然有其个性、特质的知识内容。在这里面临着至少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将这类知识在整体上融合为一体,在体系中如何给这类知识的发展创新提供一个空间与时机?为此,需要在体系上设立“特区”,实行个别化模式来解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具体而言,在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内部坚持犯罪学基本内在规定性以及犯罪学知识融合的普遍性或共性。“中国犯罪问题的实证”是在其规范性与理论指导下进行个别化的“实验”,也是一个激发其体系具有活力保持现实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如此,这种“特区”既有着本土性,也生成了本土的国际知识话语,更重要的是在国际背景下更加凸显了自我特色、自我创造。

根据上述分析尝试重构一个中西全面融通、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的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其框架大致如下:

表2 重构框架示范表

对于上述重构框架,需要作出进一步说明:

第一,“引言”是构建和推动犯罪学形成的漫长历史过程图景,是为重构整个知识体系提供宏大的社会历史事实背景,并勾勒出该学科“寄生”的具体历史环境。“无论是在国内、国外,犯罪学之所以开始普及,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近十年来,政治环境的改变,以及社会大众的兴趣助长了有利于深入研究犯罪问题的社会气氛。大环境的时机一旦成熟,犯罪学自然而然就逐渐发展为一门专门的学科”[125]。可见,在这里犯罪学客观存在不仅指涉了犯罪学诞生的社会历史过程,而且指涉了中国犯罪学形成的具体时代环境。因此,从宏观与微观、整体与个体、抽象与具体两个不同层面解构出犯罪学与中国犯罪学出现的客观历史逻辑,从而为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宏观的历史背景与具体的社会环境。这种客观的社会基础是推进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革新与创新发展的外在社会契机与动力,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主体内容的内在结构逻辑为共性到个性的发展逻辑、思辨与实证依存作用的过程逻辑。前者是从犯罪学一般原理、犯罪哲理层面建立起专有的知识体系,构筑起该学科的专业槽,力求在规定性上统一,是对中国犯罪问题具体应用,具有独创性和中国特色。很明确,犯罪学本体论是从一般犯罪学建构起犯罪学内在规定性或一般规律,具有最为普遍性抽象,而犯罪哲学理论便是对于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对犯罪哲学与理论深刻认识,并且建立起一致性逻辑指向,也使得核心的理念——实证科学理念具有了一定的哲理基础,从发展过程中显示出自己独特的价值。对于后者,表明思辨研究也为“科学”方法,其研究不再沦为玄学,为实证研究夯实了科学基础。这实际上在昭示,中国改革开放后所进行的犯罪原因论大讨论,曾冲破了“左”的意识形态观念,为解放思想作出重大学术贡献,还可望再度为推进学术发展提供方向,为实证研究提供更为长远的战略思考,这不能不为再次激活中国犯罪学界沉寂已久的罪因观“真理”大讨论所欢呼与期盼。[126]

第三,从整体上看,这种重构的具有综合性的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既反对推翻已有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进行全面西化建构的学术走向,也不主张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态度对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进行“洋务改革”的学术路径,而是在发展、融合的观念下,在全球化时代环境下,对于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与西方犯罪学知识体系进行共性理论建构基础上,推进中国犯罪学知识转换、创新与发展,生成自己的特色,从而在中西学术发展双轨道路上,确立具有中国特色、开放性的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或许,这是一个中国犯罪学学人的中国梦,但愿同行诸君,不忘初心,共同努力,美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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