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语境下民事医疗纠纷解决的若干问题探讨

2020-10-20 06:15安一丹陈云秀任海燕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举证责任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安一丹 陈云秀 任海燕

摘要 为了更好的预防及处理日趋复杂的医疗纠纷,我国在近三年内连续出台了多部新的法律文件及对旧法进行了修订。在新的法律语境之下,我国医疗纠纷面临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对此从医护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司法鉴定地位的确定和举证制度的更新四个方面进行了相应探析。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安一丹,甘肃中医药大学经贸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陈云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学;任海燕,甘肃中医药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97

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上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在发布伊始,配合当时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10年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又单章专列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服务这个特殊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有效的規制。

但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不能得到进一步满足,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及配套法律文件之间出现法律适用冲突等情况已经不能完美的调整因医疗服务引起的全部纠纷。因此,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国务院于2018年8月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内容作了更改,2020年6月1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正式施行,加之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国的民事医疗纠纷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法律语境,在具体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加强了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不论是在之前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还是之后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都明确规定有对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得侵害的内容,并对“阻碍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侵犯人身自由”和“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等违法行为进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但是在实务当中,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暴力行为,除非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事件,一般都以民事纠纷结案处理,引起了较大争议。

近年来在涉医暴力事件频出不穷、造成了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重点提及要加大对涉医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明确了在医疗机构内发生聚众打砸,私设灵堂、故意伤害医护人员等八大行为以犯罪论处进行严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3条进一步规定了在医疗纠纷中侵犯医务人员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为已有诸多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文仅较为概括地阐述了违法行为应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未再进行细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则在第105条和第106条,规定了侵犯医方权利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但以概括规定的方式将“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和“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还明确了造成医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更进一步的加大了医务人员受保护的范围,也加强了对涉医暴力惩处的力度,警示公民在解决民事医疗纠纷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

二、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是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此种方法最为快捷有效,却只适用于损害较轻的小部分纠纷,且法律约束效力不大。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医疗纠纷当中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可以为医疗纠纷双方进行一定的矛盾缓和,但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有一定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其中立性往往不被患方所认可,调解结果也经常被患方否定。三是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判决结果有着较强的法律约束力,患方更为倾向于以这种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但由于牵涉较强的专业知识,只具备单纯法学背景的法官往往需要求助于医疗损害鉴定后才能做出判断,无形当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且诉讼过程本身有带有一定效率上的劣势,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会花费一年至两年的时间,大大增加了医患双方的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压力。

为了应对上述方式带来的负面效应,更为灵活高效的解决医疗纠纷,从2006年起,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序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借鉴人民调解制度试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用以解决医疗纠纷的后期处理问题。经过12年的前期实践,2018年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三章当中明确规定了新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并在第31条至39条详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及程序,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主体为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的构成方式和组成人员的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等细节。并在第39条当中规定,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医患双方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给予调解协议更为强力的法律约束力。

以上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解决领域的合法地位,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的缓解了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司法资源供不应求的窘迫状况。相比通过直接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冰冷判决,以及医患双方在解决过程中的剑拔弩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富有人性化的调解过程也有助于缓和医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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