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

2020-10-20 06:15谭家宝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交通事故

摘要 本文从28份判决书文本着手,按照研究目的,对判决书中记载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门别类,简选判决书所载的案件事实,精选判决要义,剖析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顺风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

关键词 滴滴顺风车 交通事故 民事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为山东省法学会2018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结项成果(部分)(课题编号:SLS(2018)C75)。

作者简介:谭家宝,山东英才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04

为了研究方便,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生效的有关滴滴顺风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8份(实际有效22份)、二审民事判决书6份,总共28份有效民事判决书。

一、滴滴顺风车的概念、特征及运作模式

(一)滴滴顺风车的概念

滴滴顺风车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继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企业出行服务后在移动出行领域推出的第四款服务产品。2018年8月26日,滴滴就乐清顺风车乘客遇害一事发表声明,自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但基于滴滴顺风车是新事物,整改之后重新上线是其必然趋势,故在滴滴顺风车整改期间,本文的撰写尤显意义重大。

顺风车服务即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滴滴顺风车的特征

滴滴顺风车的重要特征是“以自用为目的,顺路搭乘他人”。顺风车主要用途是自用,是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方便,本质上是一种顺便行为,是“为己所用、兼顾他人”,收取费用主要在于成本分摊;而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的用途则是服务顾客,车辆运行是单纯的“为他所用”。

(三)滴滴顺风车的运作模式

根据《顺风车服务协议》,我们可以看出滴滴顺风车的运作模式为:乘客及车主均分别将起始地及目的地发布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平台将路线一致的乘客及车主进行匹配,并将信息提供给车主并确定行程费用,由车主选择将乘客并送至目的地,乘客将费用支付至平台,由平台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费用(含服务费)后支付给车主。

二、28个判决项下(以下简称判决项下)滴滴顺风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

(一)滴滴顺风车司机需要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叫车上座位险),否则对于乘客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案件事实

原告胡宣蔚使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呼叫顺风车,周柳青驾驶车牌号为XXX的白色丰台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接受了原告发布的出行单。2016年9月14日19时17分,原告乘坐周柳青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西六环外环北向南127公里+800米处,周柳青车辆的前部与宋焕玲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辆的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柳青负事故全部責任,宋焕玲无责任。

周柳青驾驶的XXX车辆在中华联合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商业险包含车损、三者、盗抢、玻璃及不计免赔,但并未投保车损人员责任险。

2.判决要义

胡宣蔚系×××车辆乘员,周柳青未投保车损人员责任险,故本院对中华联合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3.判决启示

该判决书中提到的车损人员责任险,应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叫车上座位险,是一种车辆商业险主险,保障的是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

滴滴顺风车司机应当在运行顺风车前到保险公司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者车上座位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少自己的损失。

其实,相比较于滴滴顺风车司机自己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更为理想的选择是由小桔公司投保,这一点建议小桔公司要借鉴同样经营顺风车业务的嘀嗒公司的做法,嘀嗒公司为顺风车司机和乘客都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滴滴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应当认真履行《顺风车服务协议》,否则即构成违约,不能再享有作为顺风车司机或者顺风车乘客的权利

1.滴滴顺风车司机和乘客擅自取消顺风车行程,构成违约

(1)案件事实。运达科技公司承接“滴滴出行”平台顺风车业务,石周博系该平台顺风车注册车主。2017年12月21日,吴治琼欲从简阳市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其通过“滴滴出行”顺风车平台,预约到由石周博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拼车价为39.2元,同车的顺风车客户还有梁鑫、戢文武。出发时,吴治琼、石周博取消了顺风车订单。当日11时58分许,石周博驾驶川A ×××××小型轿车由简阳市石桥镇向石盘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简阳市成简快速通道31KM+100M处时,与道路中央水泥柱相撞,造成驾驶员石周博,乘车人吴治琼、梁鑫、戢文武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石周博与吴治琼通过“滴滴平台”顺风车APP取得联系,但在事故发生前,吴治琼与石周博已取消了顺风车订单,运达科技公司与石周博、吴治琼的居问合同关系终止。

(2)判决要义。对于运达科技公司,虽然死者吴治琼通过“滴滴出行”顺丰车平台预约到川A ×××××小型轿车,三方达成合意,形成合同关系,但在出发时,吴治琼、石周博均取消了顺风车订单,运达科技公司与吴治琼、石周博的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石周博、吴治琼另行达成口头承运合同,由被告石周博将吴志琼送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吴治琼支付与“滴滴出行”顺风车平台相同的价款。石周博在运送吴治琼到华西医院的途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虽然吴志琼通过运达科技公司联系到被告石周博,无论运达科技公司与吴志琼系居间合同关系,亦或是承运合同关系,运达科技公司对于合同终止后的交通事故并不负有相应的过错,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运达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判决启示。滴滴顺风车司机在接单后,不能随意消单,如果乘客擅自消单后,应让乘客重新续单,滴滴顺风车司机亦应重新履行接单程序。只有经过如此程序,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供的才是滴滴顺风车业务,乘客也才能享有作为滴滴顺风车乘客的保障。

如果滴滴顺风车司机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车上座位险,受害乘客是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的。如果滴滴顺风车司机放任乘客消单或自己消单,则车辆为营运状态,不属于顺风车业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下文分析。

2.滴滴顺风车司机擅自更换车辆履行顺风车协议,构成违约

(1)案件事实。朱辉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滴滴顺风车驾驶员,注册车辆的车牌号为苏K×××××,2016年9月16日7时40分,李平平通过滴滴平台与朱辉达成顺风车协议,由朱辉将李平平从扬州市祝大庙遗址送至南京市摄山星城菜场,乘客应付119.1元。朱辉接单后驾驶车牌号为苏K×××××的小型客车载着李平平前往约定目的地,当日上午8时55分,朱辉驾车沿沪陕高速(江六段)由东向西行驶至386公里附近时,因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庄荣发驾驶的车牌号为苏K ×××××的大型客车发生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苏K ×××××号小型客车上乘客李平平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庄荣发及李平平均无责任。

(2)判决要义。朱辉虽在小桔公司运营的“滴滴出行”平臺上注册为顺风车驾驶员并具备运营资质,但其注册时登记的车辆为苏K ×××××车辆,朱辉在“滴滴出行”平台上与乘车人达成顺风车协议后应当驾驶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履行该协议,但本案中,朱辉擅自更换车辆履行顺风车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小桔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平平要求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朱辉辩称其是滴滴车驾驶员、接送李平平是履行职务、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辩称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判决启示。对于滴滴顺风车司机来说,由其驾驶滴滴平台上注册登记的车辆为履行顺风车协议的前提。如果顺风车司机履行协议时,驾驶非在滴滴平台上注册登记的车辆,或者由他人驾驶在滴滴平台上注册登记的车辆去履行顺风车协议,都是违约的,除非事前经过了滴滴平台的同意。

三、结语

滴滴顺风车司机在顺风车服务中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只有把顺风车司机的权益保障放在核心地位,通过顺风车司机本人、小桔公司、保险公司、政府等的共同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好顺风车司机的合法权益,让顺风车司机跑起顺风车来没有后顾之忧,才能使顺风车这一新事物在我国发展得越来越好。另外,滴滴顺风车司机必须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始终把行驶安全放在第一位,整个行程中如若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牵涉到本文所述的责任承担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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