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存废争议现状简析

2020-10-20 06:15过奕成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死刑

摘要 死刑的发展以及存废问题在我国刑的法历史长河中,一直站在一个风口浪尖的位置。关于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全面废止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当前国际社会死刑改革的两个主要趋势。大部分学者主要努力的方向在于如何减少死刑罪名或消灭死刑,这部分学者的新兴思想必然会受到老旧思想的阻碍。两种思想的碰撞也不禁让我们思考死刑存与废的争论究竟来自于哪些出发点或者哪些因素。本文将结合中国死刑的发展历程,主要从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公民意识形态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中国为何至今仍有数量较多的死刑罪名。

关键词 死刑 存废争议 争议因素

作者简介:过奕成,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73

一、死刑存废的争议

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关于死刑的存废争议,我国学者主要分为两个阵营。一个是支持保留死刑,另一个是支持死刑的废止,不同的阵营都能拿的出有理有据的论点。下面笔者将先解释两个阵营各自的中心思想。

(一)刑罚目的方面

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通常采取惩罚的方式;针对犯罪人悔罪表现良好的情况,通常采用教育的方式。从刑罚功能的目的展开分析,惩罚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罪犯,教育的目的则是防止犯罪事件再次发生。在判断刑罚出于一种什么样的目的时,应使预防和报应有机结合。提出此观点的学者还是将报应论贯彻在了刑法当中,再结合中国民众“不杀不以平民愤”的普遍社会民意,得出了一个死刑罪犯罪有应得的结论。在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死刑给罪犯的威慑力是最为巨大的,是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作用。

进入21世纪,中国废止死刑的进程进入到一个启蒙阶段,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在封建落后的古代社会,残忍的刑罚能给人和社会以威慑的效果,是视作合理有效的。但在崇尚人道主义的今天,残酷的刑罚仍然作为震慑的手段,就显得很不合理了。

可以看出死刑废止论的学者们在关于死刑威慑力的这一方面认为,死刑并没有对社会的犯罪率下降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那些犯下穷凶极恶罪行的罪犯,大部分是不惧怕死刑的。甚至很大一部分罪犯在实行犯罪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的罪行,最终会被判处死刑,是属于“不怕死”的那一类罪犯。保留死刑论的学者们就这一点还是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死刑的威慑力,不能过于依赖,也不能过于忽略。死刑的威慑力也许对于有些罪犯是有限的,但是不能不存在,如果不存在,一些恶性的犯罪事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二)保护人权方面

保留死刑论的学者认为,一个剥夺了他人人权的人,为什么还有资格享受人权?这涉及到不同的人,甚至是国家对人权的一个理解。死刑废止论的学者认为,罪犯若是被执行了死刑,就是侵犯了罪犯的生命权,也是对人权最大的侵犯。同时也剥夺了罪犯改過自新、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的机会。

我国学者赵秉志教授提出,死刑在我国刑法上具备多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人道和非人道、正义和非正义、高效和低效等。对待死刑虽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确定一点,死刑是刑法的一种,是揭示人道主义发展程度、维护国家正义的主要表现。人道主义发展程度以及当代刑法文明都可以通过死刑的减少、废止、限制表现出来。

关于赵秉志教授所说的国家正义和人道发展的理想,出发点应该在于以下三个方面。死刑相较于其他的刑罚最明显的特征有三点:第一,执行死刑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生命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所有权利的基础。剥夺罪犯的生命可以说是体现了刑法最极致的惩罚性。第二,死刑具有不可逆性。罪犯被执行了死刑死亡,随着生命权的被剥夺,被执行就意味着生命的结束。其他的刑罚相对于死刑,都具有可逆性。财产刑在一定的合法区间内,具有灵活性,通过一些管道是可恢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是一些冤假错案,翻案后也可通过国家补偿进行适当挽回。死刑已经剥夺了冤死罪犯的生命权,此时说挽回或补偿就显得毫无意义。第三,死刑的残酷性。死刑相较于与财产刑和自由刑行,是最残酷的。对犯人的以及家属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影响,都会产生巨大的痛苦和影响。

直至今日,明确废除一切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总计共107个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评论指责中国迟迟不肯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笔者认为这种指责是不合理的,虽然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但也不能将死刑的存废作为一个国家是否尊重人权的标准。人权是有特殊性的,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国家地区团体的人权保护状况不同。笔者认为每个国家的历史、国情、社会制度、公民意识形态等都是不同的,世界大同只是个美好的愿望。

中国社会各界为何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争论如此之大;中国为何迟迟不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为何现存死刑的罪名还如此之多?这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保留死刑的历史因素

放眼全世界,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著作中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很多学者把他视作世界上提出废除死刑的第一人。但到他去世的那天,他也没又见到意大利废除死刑的那一天。早在人类历史初期有文字记载的时候,就有关于死刑的相关记录。许多历史记录和大量部落记录可以看出死刑早就成为他们司法系统中的一部分,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同样如此。

(一)中国古代死刑政策

沈家本在我国清朝末年是一位非常著名的刑法家,他曾系统化地整理过古代刑法的数量。以下是几个代表性较强的历史时期死刑数目变动情况:东汉时期死刑数量高达600余种;北魏时期死刑数量超过了230种;唐朝时期死刑数量是233种;相比较于唐朝来讲,宋朝的死刑数量有所增多,呈上升趋势;明朝时期的死刑数量是249种,除此之外,还有20种死刑来源于《问刑条例》,13种死刑来源于《杂犯》;相比较于上述提高的几个时期,晚清时期的死刑数量逐步呈下滑趋势。

从上述沈家本的统计可以看出,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朝代,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在历史上就有过废除死刑的实践,比贝卡利亚提前了1000多年。唐朝是中国古代封建帝制的顶峰,按照唐朝当时国富民强的国情,提出废除死刑这种先进的法制观念是有背景条件的。唐朝国泰民安,到了后唐才有了安史之乱,初唐以及盛唐既无内忧也无外患,不需要统治者用过多的残酷刑罚去威慑百姓。反观汉朝,宋朝还有清朝时期,死刑种类颇多,与当时的内忧外患息息相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君主专制时代死刑的总体趋势是逐渐增加且日益残酷,这一阶段的中华文明已经形成了真正的国家形态。死刑不再只是辅助军事,打击异族的军事手段,更多是成为了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和巩固自身权威的政治手段。但是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各个朝代在死刑罪名的数量少是有差别的。若是国内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国外无外敌入侵,外交稳定,一个朝代一个国家处于相对稳定的时期,统治者无需用残酷的刑罚去镇压和威慑被统治者,就会产生类似唐朝尝试废除死刑的举措。不过唐朝末期的一系列动荡,再加上改朝换代,废除死刑的进程也就戛然而止了。由此看来重刑重罚作为当时统治者维护国家秩序,警示民众的必要工具,死刑在君主专制时代还是延续了下来。

(二)中国近现代死刑政策

中国被外国列强敲开了进入近现代的大门,在西方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在创建刑罚体系时逐步朝着自由刑的方向发展。为了维护人道主义,近代中国在创建刑罚体系时爆发了一次规模庞大的刑罚人道主义运动。当时的《大清新刑律》与《中华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等价主义、行为中心主义、罪刑法定主义、个人责任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的相关内容。中国刑事法律近似于“全盘西化”的法制改革基本实现了制度上的现代化。

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传承,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刑律中,死刑罪名形形色色,执行手段光怪陆离,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极其残忍。在清朝末年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中,相比较于前几个朝代来讲,死罪的罪名下滑趋势十分显著。到了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正式颁布,在该项法律中共有都9条条文的规定了死刑唯一的罪名,除此之外,有19条条文把死刑当作是选择性法。在1928年刑法的基础上,1935年对《中华民国刑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判定死刑唯一罪名的条文由9条降低至4条,除此之外,把死刑当作是选择性法定刑的条文数量也有所下降。受西方人道主义思想的冲击,当时的刑事法律中已经将死刑罪名的数量减少并且严格控制死刑的执行,与当今社会的刑事政策风潮已有相近之处。

中国近代的刑法思潮相较于封建时期传统的死刑概念,是有了显著进步的。当时还有学者在对两部法律中有关死刑存废的问题也进行了讨论,讨论的重点与当代法学界的争论点颇有相似之处,包括:历史传统和民族信念的争议;人道主义的争议;刑法功能的争议;死刑报应论的争议。其中有几个令人注意的点:第一,幾千年延续下来传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存在着碰撞;第二,因为吸收了西方当时的刑法理念,进入近代开始执行死刑的势头就有所缓解,死刑虽然在争议中没有完全废止,但在立法上减少了死刑的罪名,执行中体现了严格限制原则;第三,由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民间和学界开始有了不一样的声音。开始有人反思现行的死刑制度,质疑中国历史悠久的死刑文化。群众与学者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认同,也悄然转变了近代的法律文化价值。

但最后,死刑废止的声音在近代也渐渐弱了下去。新的时代就会有不一样的声音,想彻底改变一些事物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思想的碰撞上。但对该时期的专家们对死刑问题的理解、死刑的司法与立法实践以及社会方面持有的观念展开研究后可知,该时期相比较于古代来讲尽管在死刑观念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这段时间的文化、政治、思想等因素早已根深蒂固,因此在死刑观念上无法从根本实行变革。上文中提到的几个死刑存废争议点,争议的核心就在于认知的不同。统治阶级与法学学者们最终没有废止死刑的原因在于,没有解决好最根本也是最难处理的问题——公众对于死刑的认知与价值观念。公众若是对于立法的质疑上升到反抗,在当时军阀割据,频频战乱的年代,无疑是雪上加霜。理论可以去改变刑事立法,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能暂时停留在这一步了。

三、保留死刑的政治因素

死刑在建国初期是作为一种革命暴力的阶级斗争工具,之后才逐渐转变为惩罚犯罪的法律手段,直到最后成为了一个学术问题。

在革命战争年代,复杂的敌我斗争与革命形势,死刑是作为一种最有效的打击敌人,保护革命的武器而存在的。解放初期新政权的建立,死刑依然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并且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与此同时,着重强调了政权生存的重要性,并把其作为压制反革命采取的重要手段。对待封建腐朽的恶势力,各地区在惩罚方式上实行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多种刑罚,通过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树立了共产党的威信,并为新政权的贯彻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社会秩序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关”“管”“杀”等处罚形式史无前例,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在该时期,死刑的运用极大程度上压制和震慑了各种敌对势力,同时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大大降低。死刑在这一时期确实起到了稳定政权,安定社会的作用。直到后来的文革期间,死刑也继续作为政治阶级斗争的暴力工具,严惩现行反革命。

死刑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罪犯采用的一种非常暴力的手段,这势必会与政治方面产生冲突。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分则部分的27个死刑罪名,其中与反革命行为相关的还有14个,死刑依然与阶级斗争紧密相连。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后才慢慢有所缓解,死刑罪名的重心从反革命犯罪逐渐转移到治安类,经济类犯罪。死刑罪名的设立政治性淡化,重点强调罪名的工具作用和实效作用,不单纯的从阶级层面和敌我矛盾去设立死刑,但是死刑罪名的设立依旧与政治密切相关。

四、保留死刑的公民意识形态因素

革命年代的群众普遍对死刑的拥护,使得民国时期的废止死刑思潮的一丝曙光也彻底熄灭。这是当时没有废止死刑的主要原因,这也是现代刑法研究也要面对的问题。赵秉志教授提出:中美两国对死刑却采取了相似的政策——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对两国死刑现状以及死刑制度未来发展趋势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的人民群众对死刑普遍持有支持的态度。笔者将基于国内外的一些社会民意调查,分析群众因素对死刑存废的影响。

从20世纪开始,随着废止死刑的思潮越来越浓烈,国内学者,相关部门和民间机构展开了多场关于死刑的社会调查。问卷主要围绕对死刑的整体调查或者死刑的各项罪名的具体调查,调查对象有法律工作者、教师、工人、农民、白领等各行各业的群众。

(一)国内网络媒体发起的社会调查

2003年网易和新浪,分别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向网民发起了社会调查。(1)网易发起了一次为期18天的调查,一共16612人参与投票。反对废止死刑的人数为13837人,占总票数的八成以上;支持废止死刑的只有2504人。(2)新浪则是发布了一条讨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帖子,在这条帖子下面,网友发表的言论超过了4600条。据相关数据显示,支持保留死刑的网友数量超过了75%,还有13.6%的网友主张将死刑废除;剩余10.6%的网友则认为要看中国整体发展才能下定论。人民网从2005到2007年,连续三年对死刑存废进行民意调查。有12.2%的网友支持全面废除死刑,尊重生命权;有10.2%的网友认为应该限制和减少死刑,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28.1%的网友赞同废除死刑,但是要循序渐进;有49.5%的网友反对废除死刑。并且要加大刑罚力度。

若是通过网络媒体向群众发出的调查报告,想判断我国能不能废除死刑的民意,显然是不全面的。网络民意调查的优点与缺点并存。缺点在于:(1)网民的意见不能够代表所有国民的意见,只能反映一部分群众的意见。(2)现存的死刑民意网络调查时间短,次数少,同时在概念上存在选项重复等失误情况,降低了测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优点在于:(1)能够较为便捷地获取一定范围内的数据。(2)网络民意调查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如果能合理操作,将对国家的刑事政策起到很大帮助。

(一)国内学者发起的社会调查

我国著名学者袁彬于2008年组织开展了对河北、江西、北京、广东、甘肃五个省市的死刑观念名义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将近30%的被访者支持完全保留死刑;将近10%的被访者支持完全废除死刑;将近60%的支持者建议不废除,但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调查结果中看出,支持保留死刑的被访者有90%,只有不到10%的被访者支持完全废除死刑。

长期发展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根据死刑民意判断死刑是否需要废除或得到限制。部分专家指出:死刑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中,而社会的认同感则会对死刑的存在与废除起决定性作用。在决定是否将死刑保留、恢复或废除时通常需要参照民意这一重要因素。举个例子,前苏联、泰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政府官员都表示民意对死刑起决定性作用,但同时也会对死刑的变动形成阻碍。

(三)国外对死刑的社会调查

日本和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经济发达的同时法制建设也高度发达,但这两个国家同样也没有完全废止死刑。迟迟不废止死刑的原因,也可以从社会调查中得到一些。

美国在2015年的社会调查显示:(1)从1995年开始到2015年,美国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持续下降,但仍然有56%的民众支持死刑。

(2)黑人与白人在死刑的支持率上截然相反,白人有63%的民众支持死刑,而黑人只有33%支持死刑。(3)死刑支持者中90%的人认为死刑在道义上是正当的;死刑反对者中84%的人认为,死刑有处决无辜者的风险,死刑并不能威胁犯罪并且少数族裔更有可能被判死刑。

日本每隔五年展开一次死刑的社会调查,调查问卷采用多选项的问卷模式。2014年的调查数据显示:(1)支持废除死刑的受访民众中有46.6%的群众认为,应当废除死刑的最主要的理由是阻止错杀冤假错案中的无辜人;有41.6%与38.8%的民众分别认为,犯罪分子应该保留生命为其犯罪行为负责以及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罪犯的生命,就算是国家与政府也不可以。(2)支持保留死刑的受访民众中,有50%的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处死罪犯受害人的家属会得到心理安慰;废除死刑会导致更多的恶性犯罪产生;死刑能够防止恶性犯罪的再次实施。

五、结语

死刑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上存在已久,任何一个国家想要废止死刑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外和中国其他地区都有过成功废止的先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固然重要,但是依然要从实际出发,不可盲目跟风。我国从封建時期走到今天,各个时代的社会矛盾不尽相同,规定死刑的尺度以及运用死刑的方式同样也不尽相同。我国著名学者陈兴良指出:社会存在因素和社会意识的因素是决定死刑是否需要废除的两个主要因素,前者象征的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而后者则表示的是死刑废除精神方面的因素。通过对我国刑法展开研究能够看出,死刑在我国刑法中依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还无法将死刑彻底废除。公众对于死刑的认知与价值观念,是死刑仍然存在于中国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刑法废止论者最需要解决也是最难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在废止死刑的进程中走到了一个最舒适环境中,但挡在面前有座大山就是民意。在我国,甚至那些主张限制或废除死刑的专家们也指出,现阶段我国在社会存在因素和社会意识因素方面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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