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路径及措施分析

2020-10-20 06:07黄吉伟
山东青年 2020年8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措施

黄吉伟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已经遍及社会各领域,为各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网络时代下的数据信息的共享、公开化特点,导致网络隐私权的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侵犯矛盾越发突出。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加强对网络活动的法律化管理势在必行,而针对网络隐私权这一核心权利的法律保护措施的研究则更是重中之重。下文主要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特征入手,探索当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在新的形势和技术条件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效路径和措施,旨在实现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路径;措施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同移动终端系统的结合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成为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各行业能够制定更加个性化的营销推广方案,开展新产品新服务的创新改革。但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对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加工和买卖,会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该如何实现已经成为社会法治化建设,网络普及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基于网络背景下公民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应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总之,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网络隐私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背景下所产生新的隐私权概念,因此其具有网络化的一些特征。

第一,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在互联网技术中,其为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活动营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构的世界,在该世界中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姓名、性别等的真实信息,还涉及到人为虚构的一些“虚假信息”,导致网络个人信息呈现出多重特点。

第二,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具有复杂性。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不论从哪一個方面来说,其信息构成都具有现实和网络两重特点,由此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内容。如,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不仅仅是指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等信息数据,还包括个人在网络活动中所延伸形成的网络个人信息。如,一个人在某个网站上的登陆密码等主体信息内容。

第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多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世界越来越丰富多样,这也使得网络安全威胁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攻击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难度越来越大。

第四,网络隐私权具有经济利益属性。传统隐私权被侵犯之后,更多的是为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很少会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但是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大数据应用技术等都使得网络活动具有丰富的经济利益特点。当前若是出现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则会直接或是间接带来经济利益损失。如,个人银行账号密码以及身份证号码的泄露,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冒名顶替,带来当事人严重的财产损失。

第五,网络隐私权侵权影响深远。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也由此兼具该特点。在当事人还未发现侵权行为的时候,其损失已经造成。另外,网络世界是有记载存储记忆功能的,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害并不会立刻消失,而是会影响长远的时间。

(三)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第一,知情权。知情权主要是指个人的信息数据在被收集和被应用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利知道数据收集者是谁,收集应用的目的是什么,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有那些。

第二,选择权。当事人拥有是否同意个人或是单位收集自己的信息数据,也有权决定那一些信息数据是允许被应用,那些是不允许的。

第三,控制权。对于信息数据,当事人有权决定这些信息数据的状态。如,允许公开这些数据,允许这些数据被应用、修改或是删除等二次操作等。同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服务商支付报酬。

第四,救济权。该权利主要是安全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即要求个人信息收集者有义务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保护。而赔偿请求权是指在个人信息数据未被允许下利用,或是损害等情况,当事人要求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赔偿行为。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第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网络隐私权概念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概念,当前我国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而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网络安全攻击事件的发生,2013年我国颁布和实施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该指南虽然为数据保护提供了法律方向,但是仅仅被视为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较低,无法形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再加上法治化程度不高,导致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都相对薄弱。即便是受到了网络隐私权侵权事项,若是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则多数当事人都是采取不在意的心理。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任重道远。根据对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不齐全。可以明显发现,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全面具体,甚至在一些相关法律体系中,将隐私权同人格权和名誉权混在一起进行保护,尚未对网络隐私权保护设立专门的保护条款制度,主要是以间接保护为主。

第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系统性不全面。法律保护不仅仅是对隐私权的相关权利的保护,还要求能够展开高质量的执法监督管理。当前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只是原则性的描述,并未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范围以及保护和管理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若是出现侵权行为,对于所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更没有提及到。

三、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路径及措施分析

(一)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搭建全面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第一,要求通过立法确定隐私权的独立性。针对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人格权和名誉权法律保护相混合的情况,要求能够通过立法,展开对网络隐私权的直接保护。首先就是将隐私权确定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如,当网络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存在,对于那些侵权的行为,会有专门的责任界定,对于相关部门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也会提出明确的权限。由此将会极大地增加保护力度。

第二,科学界定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对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可以增加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当前根据网络活动、网络信息数据保护管理规定可知,网络隐私权粗略的可以分为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和救济权。但是在具体的网络活动中,尚未形成明确的内容。如,对于网络邮箱的非法侵入,需要当事人如何利用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等这类详细的网络行为的界定,如此才能够让越来越丰富多样的网络活动也能够越来越安全。

(二)加強网络安全意识和隐私权意识,搭建安全可靠的网络活动秩序

当前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当事人和侵权人是极为重要的两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当前公众对于自身的信息数据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却视而不见。如,当前在申请网络app账号的时候,会出现一个网站同个人的安全协议,但是几乎99%的网民是忽视这一协议的具体内容的。即便是该协议内容中会涉及到对个人安全隐私的侵犯和非法应用。另一方是侵权人,由于当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分散,效力等级不高,导致一些非法企业,个人对于个人隐私进行随意的侵犯等。因此,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思想以及隐私权安全保障意识的宣传教育,使网民知道不论是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还是保护他人的网络隐私权都至关重要。另外还要求能够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在网络世界中,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

第二,加强对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当前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对于网路服务者的权限进行明文规定,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要求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政策完成网络服务活动。提供服务时不要钻法律空子,在同当事人的安全协议中,不得非法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网络的安全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新的技术和支持,利用网络技术、网络数据信息展开生产生活已经成为未来趋势所在。而在数据的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而一旦个人信息数据的滥用或是泄露会对其各方面利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展开对网络隐私的安全保护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和内容的探讨,指出当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未来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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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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