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刍议

2020-10-20 06:07王晓莉
山东青年 2020年8期

王晓莉

摘 要:現今离婚问题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的普遍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夫妻双方创造的财富与日俱增,而他们所获得的财富好像并没有那么容易分得清,又因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不明确而引起的离婚日趋增多,因此,就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本文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婚前财产是否做公正,笔者分析其利弊,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协议

一、前言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

(一)自愿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未婚夫妻或夫妻双方就各自的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未婚夫妻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加以确认。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从法律的角度,严格区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极其有必要的,虽然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前财产制度仍有许多重要的积极意义:

2.1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2.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作为公证员,经常接触到离婚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许多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在律师接手这类涉及到财产的离婚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2.3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约束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操作步骤

做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有: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与信息相关的财产证明书,比如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等,如果任何一方房产证还没有到手,就需要携带购买房屋的合同或者发票。接下来夫妻双方还要填写好协议书,其内容包括:自己的性别、名字、地址等等,以及财产的数量、状况、价值等规定,当公证员审核了双方的内容之后,由双方确认签字。

当准备好上面的这些材料之后,夫妻双方要一起拿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然后把公证表格填好。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4.1婚前做财产公证的好处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关系,本应该是美好纯粹的,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掺杂的其他因素也来越多。财产便形成了一把双刃剑,在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是很多家庭走向尽头的根源。社会上不乏一些人有金钱主义,享乐主义,甚至为了图谋他人财产而结婚,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这边是未来解决纠纷最好的证据,也使一些拥有不法念头的人趁早的断了想法,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利益。再者,随着我国离婚率逐渐的攀升,在人民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除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剩下的绝大部分与财产有关。如果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法律便起了约束性作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夫妻财产的分配起到简化的作用,不仅能有效的处理夫妻间的离婚财产纠纷,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财产问题很多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如果夫妻财产比较复杂,审判周期较长,便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取证较为困难,不可避免的拖延了诉讼,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婚前财产公证便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将公证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极大地提供了诉讼效率,也使得裁判让当事人信服。总之,在结婚之前做财产公证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性,因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夫妻两人在婚姻生活中保持平等的地位,共同努力营造家庭关系的和谐,在此同时做婚前财产公证也可以保证夫妻两人的合法利益。

4.2婚前做财产公证的弊端

做婚前财产公证违背了我们的传统思想,特别是大多数长辈都不赞成这样的观念;同时两人在婚姻相处过程中对彼此的信任感也会消失,让婚姻变得更加现实,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夫妻的和睦相处。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发展,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變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五、公证机关在办理婚前财产中应注意的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夫妻财产公证”两种形式。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还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意审查夫妻约定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夫妻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公证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归属及债务须作出约定,使得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②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有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才可以办理公证。

③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④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使得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应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应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防止当事人借约定来逃避债务。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公证员有告知的义务。

⑤公证员应指导当事人将法律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在具体的约定中加以明确。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协议须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婚后夫妻进行财产约定,除了为逃避债务这种例外,往往是夫妻一方将从事个人合伙经营或私营企业,因该类经营个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安子. 婚前财产公证,也许让爱更纯粹[J]. 人生与伴侣, 2011, 000(006):P.30-30.

[2]杜跃东. 论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J]. 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 2004, 000(010):54.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