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对法的不同态度与立场

2020-10-20 06:07张欣然
山东青年 2020年8期
关键词:皇权立场法官

张欣然

摘 要:回归史实中法官所具有的形象与立场,本文从历史中找寻历代法官真实案例,论述其在面对法律时,如何守住人格与法律的尊严,维护法的客观性。试剖析在审理案件时的立场与态度以及审理诏狱时的案外立场,并引出法官背后的所不同于传统印象的帝王面对法律时的另一面向,对于权与法的衡量。以期还原历史,深入探讨古代法官文化。

关键词:法官;皇权;立场

一、对法客观性认识的不同

古代优秀法官众多,有的在行为方面不畏权贵、犯颜执法,维护法律威严,在情感方面有恻隐之心、同情弱者,于品性上清廉自律。他们作为为百姓判案与纠案的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亦各不相同,有的坚守法律,当皇帝有所旨意时,仍首先考虑于法是否合理,尊重法律的客观性;亦有法官曲意逢迎皇帝的指令,遵照其意志,不惜违背法律的客观性。比如《旧唐书》①中记载:

姚、巂道蛮反,命怀古驰驿往怀辑之,申明诛赏,归者日千计……恒州浮屠为其徒诬告祝诅不道,武后怒,命按诛之。怀古得其枉,为后申诉,不听,因曰:“陛下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盛旨哉?即其人有不臣状,臣何情宽之?”后意解,得不诛。

裴怀古面对武后的旨意,慷慨直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盛旨哉?……臣何情宽之?”,其认为皇上的法律应与天下人的一样,不可让人诛杀无罪之人来顺应圣旨。而若真有人存在背叛皇上之罪行,怀古作为法官自然没有情面可以宽免他们。他认为忠诚固然重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更为重要,有勇气和谋略,强调所遵循的法的客观性,并不以皇帝意志为转移。

而与之相反的是张汤,其以人主之意的做法于《史记·酷吏列传》②中有所记载:

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奏事即谴,汤摧谢,乡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掾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臣弗用,愚抵此。”罪常释。间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知为此奏,乃监、掾、史某所为。”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解人之过如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

他常以皇帝之意做事,根据皇帝喜好儒学,因此将其研习并运用判案之中。“上方乡文学……欲傅古义”,一旦受到皇帝谴责,便马上谢罪,同时列举出贤能官吏,善于在皇帝面前表明自己正在自我反省,“奏事即谴……必引正监掾史贤者”,且遵循皇帝想法,“如上责臣,臣弗用”。在对下行事时,亦是提及皇帝,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由此可见于张汤心里皇帝自然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他用法严酷, 同时揣摩旨意行事,作为一名君主当时用来维护专制统治的酷吏,在朝廷做官似乎游刃有余。

二、法官审理诏狱过程中的案外立场

在古代,中央法官审理诏狱一般是大案、要案,一方面需将案情查清,另外需给予皇帝一个结果和交代。于此,明晰案件,敢于直面案情、澄清结果便显尤为重要。《后汉书·寒朗传》③中有对东汉官员寒朗论狱平冤的记载:

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等,辞连及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乃召朗入,问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对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狱竟而久系至今邪?”郎对曰:“臣虽考之无事,然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帝问曰:“谁与共为章?”对曰:“臣自知当必族灭,不敢多污染人,诚冀陛下一觉悟而已。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多冤,无敢牾.陛下者。臣今所陈,诚死无悔。”

当有人被控谋反之时,皇帝面对这一危及统治的政治犯罪,开始大兴冤狱,官吏们怕受牵连畏缩在后,惊恐不安,而寒朗不忍看到如此庞大的无辜人群受到牵连,出于御史的监察职责论狱事,根据案件事实敢于直言,将无辜之人从皇帝的情急之下抽离出来,行使了作为暂理侍御史的权力与职责,而不惜牺牲自己名利。虽身在案外,但作为可审理此案的中央法官而言,没有选择无视无辜之人的性命保全自身的性命与官位,出于同情之心与责任使然,毅然理清诏狱,完成了对善意之人的维护。这是对案件的交代,对法律的正视、秩序的维护,亦是一份忠于皇帝和百姓,维护封建统治的决心。

三、 诸法官对权与法的认识态度

法官的权力受之于皇帝,而又将法律作为工具加以运用,在行使过程中难免存在冲突,那么法官对于皇权与法律的认识是何,皇帝自身对己所掌握的权力以及面向法律之时如何做出决定,值得深思与探讨。

在《资治通鉴》④中存以下记载:

释之为廷尉,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日:县人来,闻跸注,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日: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罚金!释之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誅之则已。 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日:廷尉当是也。

张释之持观点认为身在廷尉一职,定要严格执法,依法行事,按规定犯罪者应处以赎刑。其言“今法如此……是法不信于民也。……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这体现了法是天下之法,应不负百姓信任。他言及皇帝自然可行使皇权,但身为廷尉,应关注法律衡平,如此言语实则体现一种政治智慧。“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观点与“刑无等级”的观点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其执法如山,“县人犯跸”案坚持认为皇帝应尊重法官独立办案权力,同时可看出对“明德慎罚”之精神的继承,坚持依法量刑,规范有序,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对普通百姓作为弱势群体,不加重治罪,体现了中国文化所颂扬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执法精神。

另《资治通鉴·唐纪八》⑤中有关于戴胄的记载:

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赦令自首,不肯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眹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眹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对于法律的坚守,即使皇帝有意,也直言不讳, “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他重视大的信用而在一旁提醒着皇上可忍微小的愤怒,说出的话如同泉水喷涌,丝毫不畏惧皇权,义正言辞,分析法律应有之义。

再如,《旧唐书》⑥中有关于狄仁杰和武则天的一则案例云:

武则天将不利王室,越王贞于汝南举兵,不克,士庶坐死者六百余人,没官五千余口。司刑使相次而至,逼促行刑。时狄仁杰检校刺史,哀其诖误,止司刑使,停斩决,飞奏表曰:“臣欲闻奏,似为逆人论理;知而不言,恐乖陛下存恤之意。奏成复毁,意不能定。此辈非其本心,愿矜其诖误。”表奏,特敕配流丰州。诸囚次于宁州,宁州耆老郊迎之,曰:“我狄使君活汝耶?”

狄仁杰面对众多百姓受到牵连获于死罪,急忙上奏,言害怕忽视了皇帝怜悯百姓之情义,亦是体现其智慧言语,最后使武则天悲悯百姓,听取了建议。以上三人都直言上奏提示君主不凭自己意志果断办案,语言直接又不失委婉,点明正确判决之关键。

古代专制社会中,法官的权力是皇帝所给予。但当皇权与法官所坚信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时,有的法官坚持严格执行和遵从法律。可见,二者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成为了法官处理事件的不同原则和导向。前文提及的法官,有的选择不畏权势,顶住压力,亦有以人主之意的张汤,还有张释之、戴胄等人的圆滑处理。可见不同的法官在面对皇权与法律之时有所站的不同立场。

在专制君主日益强化的古代社会,并無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当政者去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那么法官作为执法者,个人品性至关重要,对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有重大影响。优秀法官的胆识与才智,可使百姓拥之, 亦可为官群体展现一种标准。

四、帝王对权与法解释的另一面向

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君主完全凭借自己喜怒行事和判断。进入视野中的亦有史上昏庸且不作为皇帝,他们给皇权势力留有深刻印迹。但这种普遍结论从上述三个案例来案显然是可以突破的,并不适用于全部统治者。有的因本身性格或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对百姓的影响及对统治秩序维护,他们在执政的某一时期,善用自己的理性和法律来从主观或借助客观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恣意意志。关注帝王置身的另一面向,能探求皇帝作为法律的管控者,在权与法面前是如何实现自我控制。

从张释之、戴胄、狄仁杰相似话语表述中可看到当权者最后赞同了大臣所言建议,或经思考话语认为他们是正确的,故同意其判决。试想如若皇帝不认可,自然可能得到另一结果,即不可轻判。但实际不然,汉武帝、李世民等当权者有时亦选择了将一己权力限缩在了法律控制下,尊重法官所述道理。另有武则天,作为女性统治者,实则敏感专权,但亦不难发现部分史实中所体现的其较克制的一面,并非皇帝永远自我意识膨胀。我们所见法官形象背后,视与法官紧密联系的皇帝,集权力于一身,为最高裁判者,在具体案件中有意的控制了自己的权力。在皇权与法律两个概念中,暂时摒弃了可行使到的庞大权力,是为了更好的巩固封建统治。

[注释]

①《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五下.

②《史记》,卷一百二十二.

③《后汉书》卷四十一.

④《资治通鉴》卷第十四.

⑤《资治通鉴·唐纪八》卷第一百九十二.

⑥《旧唐书》卷八十九.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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