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2020-10-20 06:26曲平安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9期
关键词:住所地经营场所法律文书

曲平安

摘要:所谓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就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所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通过邮政企业并用挂号信等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因此,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执法文书应当选择“邮政企业”,不宜选择“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寄送执法文书。由于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既降低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成本,又节约了执法资源,提高了执法效率,其优越性日益凸显。但是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受一定的法律条件限定,并非送达过程中随意使用。但如果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味采用邮寄送达,有时也可能造成负面效应。为此,笔者浅谈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以期与业内同仁商榷。

关键词: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一、邮寄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既是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不利于实践操作。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邮寄送达的邮件中所含法律文书的种类。其次,实施挂号邮寄送达也未注明挂号邮寄的材料内容,遇到故意耍赖的当事人会抵赖称收到的不是法律文书。第三,根据邮政部门惯例,办案机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手中留存的是挂号邮件收据,不能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作为已经送达重要依据的是邮局回执,办案机关只能通过邮件收据向邮局查询,过程繁琐。此外,有些当事人因知道邮件内容而拒绝签收。在法律设计上存在缺陷和弊端,不利于执法操作。

2、回避执法矛盾,不利于法制教育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农业执法机构或者部分执法人员处理行政矛盾纠纷的能力较弱,有意回避执法过程中已经出现的矛盾,不愿意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面对的当事人纠纷,采用邮寄方式,一寄了之,不去做执法前或后的释法工作。

3、当事人详细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邮寄送达。在农业行政执法中,由于调查询问当事人未能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准确地址,致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邮寄法律文书时出现地址填写错误,导致法律文书无法有效寄达,浪费执法时间,贻误执法时机。

三、关于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的建议

1、准确选择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挂号邮寄送达农业行政法律文书,农业行政处罚机构对于一般案件主要限于采取邮政普通挂号邮寄、邮政双挂号邮寄、邮政特快专递(即EMS)方式进行挂号邮寄;对于重大案件,应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进行挂号邮寄。

2、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调查取证活动中,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确认。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3、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如果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农业行政处罚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4、准确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1)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明确提供或确认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2) 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先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亦未确认,可以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5、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6、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1) 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根据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  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視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  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如果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如果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可以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  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2) 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通过网站查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2.  其他人员签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认:一是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二是向实际签收人调查核实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三是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此实际签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获得当事人同意,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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