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路径

2020-10-20 11:41蒋娟李晗祎
西部论丛 2020年7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

蒋娟 李晗祎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营商环境越来越受到各经济体的高度重视,2018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提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对中国而言,在经济实现转型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法治化建设是当前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和难点,亟须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提升国家竞争力,让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做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最根本、最稳定、最长久的保障。

关键词:法治化; 营商环境;科学立法

一、营商环境的概念解读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环节)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主要包括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营商环境的好坏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体现,更是对外交流、开展贸易合作的重要条件,对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建设营商环境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1月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年会的致辞中也提到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在优化营商环境和企业合规研讨会上发表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主题的演讲,他认为投资环境有五大要素构成: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法治环境,而落脚点就是法治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是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本源性深层思考的结果。

二、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经营环境。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测的法治商业环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资源相对集中于政府,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如何做到更好地促进商业环境下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难题。

(一)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首次进入世界前50强。近四十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我国 “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改变,初步形成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所需要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思想逐步引入和形成,人们对政府的定位逐步发生变化,确立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以及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逐步实现了从管理方便到服务企业和服务社会的理念转变,政府定位、职能与管理服务方式与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逐步接轨;国家层面的简政放权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寻求规则支持的心理基础和指向,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政策指引则进一步加速寻求规则支持的社会心理的进程。“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商业环境如阳光、空气,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發展。

三、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法善治提供了可供经济长期发展的坚实基础,为市场主体的稳定期待和长远的利益发展起了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法治水平越来越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

(一)科学立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要求政府、企业及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与相关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建立公平、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法规体系,即要科学化的立法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打好基础。科学立法要兼顾保质保量之间的平衡:适当数量的立法规范能够在体系化的法律框架下更好地确保市场主体的营商活动得到规范与保护;良法有利于善治,立法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化建设的水平。作为地方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营商环境立的科学立法一方面要发挥地方立法应有价值,注重地方特色和低层级法规的细化方便操作性,达到地方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进程中的促进效果,进而做好对政府行为的合理限制以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应坚持立有用之法,避免一味追求立法数量的行为,审慎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于上位法完善、立法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不盲目立法,减少地方立法间可能会产生的不必要性重复和冲突。

(二)行政执法需实现有法有据。条文落地需实践,行政执法是落实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良法的效果通过执法活动可以得以展现。行政执法做到合法合理,首先要避免执法中的“随意加码”,即下级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外擅自增加或减少权利义务的现象,这种现象是违反法治要求的体现。投资者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因根据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执法机关无权也不能随意更改。执法只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是为了凸显“执法严明”而擅自提高标准、增加要求。执法的随意性会使得市场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可确定性,严重影响投资判断。同时也要纠正执法的一刀切做法,实践中不能不顾具体个案情况而统一一概而论进行处理。法治要求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好法律适用。

(三)构建多元高效纠纷解决机制。事前立法、事中执法、事后司法,营商环境法治化也要着眼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纠纷。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经商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市场主体的投诉和救济渠道。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司法制度构建,应当从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纠纷解决效率高效化、纠纷解决结果公正化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要求面对商事纠纷的多发性,发展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商事调解、仲裁等纷解决非诉机制的司法补充作用;纠纷解决效率高效化强调在保证司法程序与结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效率是最能提升市场主体营商环境满意度的外部表现之一;纠纷解决结果公正化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应有之义,结果公正既能内化司法队伍的责任意识,又能外化加强司法裁判的法律权威,是真正实现法治化的有效手段。公正高效、方式多元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能够从营商环境优化与保障的路径,吸引优良的市场要素集聚,从而构建开放、高效、公正的营商解决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营商积极性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激发市场主体自律守法。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将信用体系建设从经济领域扩大到其他领域,将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与商务诚信并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此进入新阶段,近年来我国信用联合奖惩格局初步形成,重点领域失信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诚信氛围明显改善。在此大环境下,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不仅依赖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的公权力体系建设,更离不开市场主体的依法进行商业活动,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良法如果没有得到良好遵守,只是一纸空文,不能保障私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为营商环境发展保驾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应当是法律与信用规制共同作用的结果。针对市场主体商事行为,信誉规制的架构可以起到信用体系下的评价与规制作用。信誉机制的构建有赖于对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并对失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规制。政府“小监管”在理念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向信用“大监管”理念更迭,营商环境开始更加注重通过信用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自治,强调激发起守法信法的内生动力。只有市场主体自主遵守法律,信用评价的内在性推动守法社会氛围的形成,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化的建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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