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问题的研究

2020-10-21 09:09陈文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9期
关键词:计费电价机制

陈文

【摘 要】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3年(2018—2020年)提出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改革目标,对降低社会用能成本、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工商业用户不是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较难完全享受国家降价政策,出现了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红利和随意加价的现象。为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最后一公里”,国家和各级监管部门对转供电主体开展了违规加价整顿清理活动,但是违规加价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工商业用户的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文章通过分析转供电主体加价现状、原因及清理规范转供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思路。

【关键词】转供电主体;计费;电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9-0226-02

1 转供电主体的定义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主体内的终端用户属于非直抄用户,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电费缴纳不直接与电网企业结算,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代收代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转供电主体数量超过40万个,涉及终端用户3 000多万户。转供电终端用户主要以一般工商业企业为主,用户性质主要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主,呈现出数量多、涉及面广、形态多样、分布广泛、就业范围广的特点。

2 转供电主体产生的原因

除历史遗留问题外,因电网投资规划和转供电主体供配电设施建设问题,我国供配电设施建设主要依据产权分界点划分,通常情况下电网企业只负责转供电主体红线外围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而转供电主体红线内部的供配电设施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转供电主体接入公共供电网络后,电网企业的供电服务和收取电费只到产权分界处的总表,总表之后的配电设施维护和电费收取由转供电主体负责。

因为多数转供电主体不愿意无偿移交、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达到电网企业的要求、电网出资改造不积极等因素,所以导致我国大多数工商业用户未能实现“一户一表”,不能做到由电网企业单独计量、独立結算。转供电主体代收、代缴电费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3 转供电主体计费方式

经过两年的清理整顿,转供电主体随意加价的行为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要使终端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水平仍然有一定的距离。目前,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方式主要有两种。

3.1 随意加价计收

转供电主体主要将配电设施投入、日常维护费用、公共设施电费、损耗电费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等配电成本变相分摊至终端用户。在租赁合同中随意约定电价标准,加价标准高于政府定价60%~200%,实际结算电价在1~1.8元/kW·h不等。通过随意加价和截留国家降价,转供电主体代收取终端用户电费高于其缴纳给电网企业的电费,不但可以回收配电资产成本、不承担电费支出,还可获取额外的收益。

同时,为方便加价,转供电主体从不主动公开与电网企业结算电费的数据和发票。终端用户无法区分物业费和公共配电设施维护费,难以分清自用电费、公共设施电费和损耗电费,由此造成收取电费信息不透明、国家降价不落实。

3.2 合理分摊计收

转供电主体加价应区分合理加价和不合理加价两个部分,合理加价部分为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提供的公共设施电费(公共照明、电梯、空调等)和损耗电费;不合理加价部分为终端用户自用电费和公共配电设施维护费用。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能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转供电主体自行承担自用电费,并主动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共同分摊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方式按照分表电量占比、用电面积占比分摊。公共配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已经通过物业费收取,不能再次收取。

大体分摊电费的方式如下: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自用电费=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分表计量自用电量;公共设施电费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的自用电费。

按照分表电量分摊: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各自承担的公摊电费和损耗电费=公共设施电费和损耗电费×各自用电量÷电网抄表电量。

按照用电面积分摊: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各自承担的公摊电费和损耗电费=公共设施电费和损耗电费×各自用电面积÷该转供电主体的全部用电面积。

总之,转供电主体不能通过提供配电服务而获取电费盈利。公共设施电费和损耗电费的客观存在,决定了终端工商业用户实际结算电价始终高于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4 引发转供电主体电价矛盾的原因

4.1 “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迟缓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目录销售电价结算。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只有实现电网企业抄表到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主体加价乱象。

但是,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明显。转供电主体不愿意无偿移交配电资产给电网企业,产权问题制约“一户一表”改造。转供电主体不愿意无偿移交的主要原因:一是造成固定资产流失,原有配电资产投入无法回收;二是丧失对终端用户的管控,不利于收取租金和物业费。对于电网企业而言,随着国家降低电价力度的加大,购售价差空间不断压缩,多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准许收入未能完成国家核定要求,企业经营出现大面积亏损。在有效投资都未能实现准许收入的前提下,电网企业更不愿意有偿收购配电资产。同时,在没有专项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只愿对产权明晰、无偿移交、改造成本低的转供电主体进行选择性的改造。

与此同时,随着商业综合体的数量不断新增,转供电主体新旧问题将会不断出现,“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远跟不上转供电主体产生问题的速度。

4.2 终端用户维权困难

转供电主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小型的配电网,对于终端用户而言具有垄断经营地位,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从租赁合同生效开始,终端用户就属于弱势地位,被动默认电费加价标准。终端用户投入的设备、原材料等成本只能通过出售商品或服务获得,为维持续稳定经营,只能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自行疏导,受制于经营环境,主动维权意识不强。

4.3 损耗电费分摊无约束

虽然国家明确了按照用电量和用电面积共同分摊损耗电费,但是损耗标准没有上限约束,仍然不利于降低终端用户用电成本。损耗电费大部分还是由终端用户承担,使得转供电主体不会关心损耗问题,不会积极主动地提升配电服务水平和改造升级老旧线路,延续粗放的管理方式,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终端用户。

4.4 市场监管覆盖面有限

转供电主体内的经营行业几乎涵盖社会全部领域,个体数量庞大,分布范围广,长期以来随意加价的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之间约定俗成的规矩,给市场清理整顿带来不小的困难。我国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重视随意加价问题,近年清理行动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县城中心的商业综合体,由于各级监管人员有限,所以目前仍无法实现全方位覆盖。

调查发现,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查处和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转供电主体,其收取电费行为较为规范;未被警告或查處的转供电主体仍心存侥幸,依然随意加价。

5 规范转供电机制的建议

5.1 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转供电主体的供配电资产改造费用巨大,单靠某个主体承担较难完成。转供电主体的改造费可由转供电主体、电网企业和财政共同筹集:转供电主体可以由物业维修基金筹集;电网企业可根据规划安排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将每年的改造费用纳入输配电价有效成本,并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各级政府可根据财政实际,给予适当的补贴。

5.2 核定线损标准,减少电费支出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数据,核定线损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的线损电费,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合理分摊;超出线损标准的线损电费,全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既保护终端用户合法利益,又督促转供电主体提升配电服务质量。

5.3 运用信息化方式监督和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行为

按照“数据公开,校验便洁,查处透明,定期公示”的思路,建立治理转供电主体网络信息化平台,制定“数据收集—比对校验—限期整改—违规查处—定期公示”的长效监管机制。以大数据平台作为依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和解释国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负责收集和公示各转供电主体的电费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转供电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终端用户录入信息后,自动生成是否违规加价的校验信息,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嫌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同时,每月对查处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行为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

5.4 打破产权分界“红线”壁垒,实现抄表到户

由政府部门对于新建转供电主体出台相关政策,规范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并允许电网企业扩大配电设施投资范围,计量装置不再受产权分界点限制,直接实现抄表到户。同时,对于不是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配电设施,但是符合国家“一户一表”建设标准的,也应实现抄表到户,从源头上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

参 考 文 献

[1]韩军.转供电问题的研究与应对[J].科技与企业,2014(1):23.

[2]曾伟民.转供电治理与配电综合发展的思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19):20-24.

[3]杨大森,陈金荣,沈玉忠.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现状与建议[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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