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智能设备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0-10-21 07:31王子超
青年生活 2020年2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

王子超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其地位在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愈发重要。当它普遍受到重视时,也同样遭受到侵犯。非法获取、盗取后贩卖等问题时有发生。本文将采用逻辑分析法,通过对智能设备和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探究实用的参考解决方案。

关键词:智能设备;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非法获取

一、智能设备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述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论对消费者自身还是经营者,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在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随之成为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获取的必要内容之一。与传统的经营模式不一样,新型的智能设备会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比如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地理位置、相册音频,短信文件等,最为突出的就是要求消费者必须开通手机APP所要获取的权限,如果不开通权限,那么该软件就不能正常使用。由这些端口所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随时都可以被经营者轻而易举的获取和出售,因此关于消费者信息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在法律上历来就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之争,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范围要远远大于个人隐私,它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更广阔,是消费者不愿意为其他人所知的,并且能够属于其个人的一切信息,比如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隐私等。无论这种信息具体与否,琐碎与否,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不应当受到保护而不被他人随意获取。而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则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之争[1],笔者认为,虽然个人信息可以被本人进行依法处分,甚至是获得一定的利益,但这都是建立在个人信息由本人产生、能归属于本人,能够辨别本人的基础之上,这二者之间,无权利处分则无利益,因此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人格权”熟悉,其他的方面只是其衍生。

二、智能设备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存在问题

新时期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更加灵活复杂,范围广、速度快、取证难等问题是其最显著的特点。经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网站以及对相关资料大量的研究和数据统计表明,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智能设备上的泄露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一)手机泄露

当今社会,绝大部分人都在使用智能手机,不可置疑的是智能手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在侵犯用户的利益。经营者会通过各种问卷调查、APP使用权限等,要求消费者填写相关信息或者进行个人权限的让渡;更有甚者,有的小程序中还会要求用户填写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性质的要求,这就相当于将用户的所有信息曝光在网络至上,一旦该软件或者小程序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所属的经营者出现经营困难,这些信息的保存和处理对消费者个人而言就是极大的隐患。

(二)人为获取后倒卖信息

以网购为例,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交易的合意之后,作为卖家的经营者要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进行发货,而发货则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至消费者,这就需要消费者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者往往对信息的保存并不完善,再加上IE浏览器以及其他的浏览器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漏洞,因此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利用这些漏洞,搜集并进行倒卖消费者的信息,也正是因为如此,各种诈骗电话、广告推销,未知号码等骚扰信息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

(三)计算机设备被恶意侵犯

电脑设备被植入木马病毒后的感染、软件和网站本身的漏洞都是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途径。譬如在以前令人谈“毒”变色的“熊猫烧香”,在经过长期的发展衍生,已经生出不同类型的隐形病毒,以获取电脑设备使用人的信息,令人防不胜防。总的来说,电脑和手机相类似,都是以设备为载体,以虚拟方式进行获取个人信息。

(四)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但是不难发现,这些法规对于保護方面,总体而言还是偏模糊,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对个人信息定义不明;2.一般人格权的的保护缺失;第三,法律规定分散化;第四,缺乏有效的执行机构。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才会使得不法经营者能够逃避法律规定,进行违法活动。

三、智能化时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途径和解决方案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智能化的情形下,其个人信息毫无保留的展示在公众面前,给个人、社会,国家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之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着手:

(一)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正如美国学者威斯汀所言 ,对主体人格与财产利益维护的关键在于 使其享有控制与之相关信息的传播的权利。[2]具体而言,消费者个人在信息保护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应大力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使其明白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分辨出必要使用信息和非必要使用信息,采用隐私手段维护自身在电子设备上的痕迹;其次,对于被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况,消费者应主动采取协商或诉讼等合法方式,积极维权;最后,作为身份权的个人信息,只有消费者才享有处分权,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获取和处分。

(二)规范经营者的商业行为

《电子商务法》在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均明确规定了在现代电子商业的大环境下,经营者应当合理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也存在相关内容。所以在之后的商业活动中,可以引入第三方平台的评价机制,以其调查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明确经营者适用设备以及APP的行为边界,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三)加大责任承担的结果

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我国尚未有完整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分散规定与法律之中,不利于保护,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系统完善的单行法。第二,在《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都规定了一定程度的违法责任,但总体上还是不够明确,或者是不能做到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因此应该加重处罚,才能使经营者重视保护,约束自身行为。

四、结语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不仅仅关于个人,更有可能涉及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基于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尤为重视。

参考文献

[1]吴景明,雅客主编:《我国新消费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2]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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