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道路

2020-10-28 08:47何辉熊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5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

摘  要: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体系之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向法典化构造进行转变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受到国际民商事关系迅猛发展的影响,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我国国际私法走上法典化道路实属必然。目前,法典化道路的契机已经出现——民法典的出台,此时要对民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进行厘清,才能把握这次契机,实现国际私法独立成典的目标。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典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正文

法典化一般是指通过成文法形式把散见各处的法律规范统一到一个体系之中,这也是法典化的主要的作用。此外,法典化的另一个目标,即是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内容统一到一个边界明确的的单元之中。笔者认为此观點反映出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两点作用:第一,通过成文的形式将分散的国际私法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使其更加规范、明确、有序;第二,通过法典的形式明确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界限,更加明确其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对于中国国际私法是否应当走向法典化的道路,就个人倾向而言,笔者更为赞成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观点。笔者将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分析。

一、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求。

20世纪至今,世界各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及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的广泛应用,国际经济往来十分频繁,国际民商事关系也逐渐复杂化。当今世界是一个以网络为核心的讯息时代,更加注重国际合作与分工,全球经济发展的态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民商事关系也更为错综复杂。在新的世界经济形势之下,国际私法传统的散见式立法模式或者专编、专章立法模式都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国际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因此国际私法向法典化转型成为必然趋势。理由在于:(一)在新的世界经济环境之下,如果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国际民商事的司法实践中,整个国际私法将出现法条杂乱无章,难以寻找和适用相应法律规范的问题,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造成极大的困境;(二)如果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散见各处的国际私法规范之间容易出现内部矛盾,也在适用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困境。因此,国际私法法典化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际私法规范难以寻找适用或者是内部冲突的问题。而这更深层次的客观原因即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二、国际私法法典化符合将来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因为全球化的影响,目前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逐渐趋向于国际化。随着人类公共社会交往的领域日益超过国家边界,法律国家化已然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其中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部门法等多方面的国际化。因此,国际私法的发展如果不走向国际化道路,便会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和框架结构造成消极的影响。虽然目前采取法典形式的国家并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前述内容可知,法典化确实能够解决目前国际私法的一些理论和实践困惑,这是一种客观需求。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中的规定非常全面与详尽,具体来说,国际私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则、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和国际破产等内容均有规定。可见,该法规立法质量极高。瑞士的国际私法法典很好地将多个部分的内容系统地融入在一起,很好地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由此,笔者认为将来的国际私法立法发展趋势必然是法典形式。在此种背景之下,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也正是符合将来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另外,充分借鉴域外立法,也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立法理念与国际接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较晚,也必然离不开对域外立法的借鉴与吸收。

三、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需求。

目前,中国民法典已经出台,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的确迎来了绝佳的契机。民法典出台之前,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涉外民事关系的内容作为民法典的分编之一。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此种做法并非所谓的法典形式,理由在于:相较于分散式立法,专章立法的模式更为体系和统一,其寄居于民法体系下便不得不受到民法的影响。但国际私法本身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仍需要达到自身的体系化。只有承认和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单行法地位,并且不断进行优化改良,才是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正确走向。另外,中国民法典也确实没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内容,可见,中国民法典并不包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显然,民法典的让位恰恰为国际私法独立成典腾出了巨大的立法空间。在此种背景之下,国际私法的立法必然采取独立法典的形式,厘清与民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将分散于各种法律规范中的国际私法内容整合在一起,并通过协调、优化,形成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

由于国际私法也萌芽于罗马复兴时代,而民法又起源于罗马法,两者看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两者历史发展深度交织在一起,给人一种同属一体的错觉,所以国际私法要脱离民法独立成典需要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即证明民法和国际私法没有必然联系,笔者在此简单从法则区别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来探讨民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问题。

(一)法则区别说。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要明确和解决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的选择适用矛盾。然而对于此问题,早期的罗马法并没有有任何记载,而是首次出现在中世纪中晚期意大利的城邦之间。然而,每当法学家遇到一些新的实践难题时,都会习惯性借助罗马法来解决,也因此造成了国际私法似乎与罗马法或者是与民法混同的假象。由此可见,国际私法与民法并无必然联系。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的民法体系和国际私法体系在两个大方面是一脉相承的:第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着力于为每一个民法理论体系中的法律关系构建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和民事实体规范同享一个概念体系,因而认为国际私法体系可谓民法体系的一部分。第二,构建冲突规范,实现法律关系的场所化,关键在于对法律关系的本座的认定。笔者个人认为,此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的规章,或者说是程序性的规则,而民法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不能以两者最终落脚点都是为解决民法实体的权利义务作为标准就认为两者同属一脉。即萨维尼认为的两者关键在于对法律关系的本座的认定,并不能说明两者属于同一法律部门,而否认两者的独立性。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前者是实体法,后者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为刑法提供了程序操作的工具,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难道两者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存在彼此的独立性?这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民法和国际私法并无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独立性是两者各自成典的一个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规定的国际私法的方式各有不同,但颁布单行的法规或者制定完备的法典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既符合当前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之需要,又能够实现其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因此,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者需要尽快完成国际私法的法典编纂,促使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更加科学化、体系化、现代化和国际化,从而促进其与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参见邢钢:《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9期。

[2]  参见徐伟功:《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的选择》,载《法学》2009年第11期。

[3]  参见袁泉:《中国国际私法国际化及其对外国法的借鉴》,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

[4]  参见刘晓红:《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与方向》,载《法学》2018年第10期。

[5]  参见丁伟:《民法典的编撰与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发展》,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6]  参见宋晓:《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和》,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7]  参见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初探》,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5期。

作者简介:何辉熊,男,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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