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服务业改革深化的思路和建议

2020-10-29 02:1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
中国经济报告 2020年5期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服务业

【提  要】当前,服务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第一大产业,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亟需加快破除制约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面临重构,全球服务业开放重点正从传统的边境措施向边境内措施拓展,对各国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发展理念,以制度型开放为引领,着力建立与国际先进规则相銜接的服务业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在持续推动服务业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放中,加快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服务业发展制度框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 制度型开放;高质量发展;服务业;改革开放

一、服务业开放促改革的影响机制

从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服务业对制度高度敏感和依赖。发达的服务业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而改革是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制度环境的根本动力。从全球来看,当前服务贸易中政策壁垒和监管差异、治理水平方面的成本占比达到31%,比货物贸易高出18个百分点(见图1),而降低服务贸易制度性成本除了国家间的贸易谈判外,主要是通过各国自身的制度改革实现。由此可见,扩大服务业开放与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相关。以开放促改革,并在不断扩大开放中深化改革,是有效摆脱路径依赖的制度变迁模式。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服务业以开放促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开放引入外部动力,加快服务业改革步伐。实行对外开放,可以在不触及现有体制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引入“源头活水”,以不断做大的增量提高体制内的改革意愿。同时,开放必然带来竞争,竞争恰好可以倒逼和促进改革,使新的体制机制成为硬约束,更好适应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每项开放重大举措,都含有丰富的改革内容,都是深刻的改革课题,结果都有力地推动了改革,使之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前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是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推进逐步展开的。外资服务业企业的进入和不断增多,改变了我国服务业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也加快了对国营企业的放权和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加入WTO以来,我国积极履行服务业开放承诺,进一步成为深化改革的强大动力,加快了整体的改革进程。此后,服务业发展不仅得益于开放本身的红利,更得益于开放带来的巨大改革红利,实现了大踏步的追赶型、压缩式增长。

第二,通过开放对接国际规则,减少服务业改革成本。实行对外开放,在连通国内外市场的同时,可以吸收借鉴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为国内服务业改革提供方向标、可遵循的基本框架和抓手,弥补相关制度供给不足,降低体制机制改革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形成“卡尔多—希克斯改进”(Kaldor-Hicks Improvement)。从我国情况看,服务业领域的很多制度性改革是通过把WTO规则,特别是多边贸易倡导的国民待遇、透明度、非歧视等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实现的,这本身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据统计,加入WTO后十年间,我国大规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中央政府共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有效提高了我国服务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近年来,我国通过建设自贸试验区、商签自贸协定等,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分工,探索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市场规范、管理模式的对接相融,也有力推动了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的攻坚。

第三,通过渐进式的开放路径,降低服务业改革风险。在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导向下,实行与国内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渐进开放,有利于通过有限开放的良好效果来逐步统一认识和提高适应性,减少改革阻力,使改革平稳持续地向前推进。特别是通过特定服务行业、特定区域的开放,能够将开放可能带来的冲击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不仅为国内服务业发展留下空间,也使服务业改革更为顺利和富有成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服务业以开放促改革的实践主要是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方式展开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开放平台,不仅是对外开放的最前沿,也是改革的先行和重点地区,在服务业开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在体制机制改革上也走在了前列、创造了经验,带动了全国范围的改革。

第四,通过更高标准的开放,增强服务业改革主动性。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只有在开放环境中,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才能提升。开放是全球化时代拓展国家利益的有效策略。在现今主权平等的国际体系里,主要大国对外开放的越多,所获得的进入他国的机会就越大,寻找替代市场和服务的条件就越好,海外利益的保障也就越强。对于服务业而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传统服务业低效率和不可贸易的属性,具备了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服务全球化的推动力显著增强。从我国情况看,服务业开放无止境。面对世界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战略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变,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水平。这就对服务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积极主动的改革破解难题,可以促进服务业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我国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全面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要求我国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大产业和全面对外开放的重点,我国服务业发展还面临较多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破解复杂艰巨的改革难题,有利于加快服务业新动能培育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打好战略主动仗。

(一)它是加快培育新动能、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保持了服务业持续较快增长,特别是近年来,服务业呈现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超过第二产业,跃居为第一大产业,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突破50%,2019年进一步升到53.9%(见图2)。更重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发展,我国服务业领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正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引擎动力。据统计,2018年我国服务业“三新”经济增加值达到7.7万亿元,约占GDP的8.5%。

然而,服务业新动能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仍面临不少体制机制障碍。例如,准入制度不完善,不少服务业初创企业遇到“准入不准营”问题;监管体制和方式不适应“互联网+”“智能+”背景下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对新出现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垄断行为缺少法律规制;融资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还不适应新动能发展的要求;对国际创新资源的利用和布局缺少机制性安排等。

服务业新动能培育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开放的外部环境。为此,推动服务业制度型开放,从全球视野谋划和促进服务业创新,建立广泛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的体制机制,深化和拓展贸易、投资、人才、科技等方面合作,有利于站在更高起点加快服务业准入、监管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培育服务业新增长点和优势行业,促进“走出去”服务业企业构建区域产业链和分工体系,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开放的最大优势谋求服务业更大发展空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二)它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三大变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經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迫切需要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虽然我国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有工业门类的国家,稳居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地位,但制造业大而不强、发展质量不高、产业链不够稳固和安全的问题仍很突出。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产业链重塑成为全球性趋势。一些新兴经济体工业化步伐加快,凭借更低的资源成本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与我国加工制造业的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吸引高端制造回流,也对我国制造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造成严重挤压。而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更好发展,不仅可以为产业升级特别是制造业转型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中间服务,提升产业附加值,还能够拓展现有分工网络并衍生出新的分工结构,促进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的根本性转变。

值得重视的是,当前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方面还有不少制度性障碍。部分服务行业的垄断现象较为突出,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采取准入资格、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限制措施,市场化机构的发展空间受到抑制,造成相关行业服务价格虚高而服务质量却难以满足需求,部分生产性服务行业的国内质量标准与国外不衔接等。

推动服务业开放实现质的提升,是我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三大变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通过对外开放带动对内开放,加快垄断行业和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弥补效率洼地,完善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在竞争机制和改革红利的双重作用下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同时,有利于加快弥补创新设计、标准制定方面的体制机制短板,满足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对高质量中间服务的需求,加快我国经济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向依靠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创新驱动转变。

(三)它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首次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这是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完善,市场决定商品价格基本实现全覆盖,但是要素市场体系建设较为滞后、要素市场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市场决定要素配置范围有限、产权保护仍存在薄弱环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弊端尚未完全破除,成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短板。

当前,改革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关头。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完善权威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刚性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等改革任务非常繁重,面临利益固化的掣肘和政府自我革命的挑战,改革的深刻性、复杂性、艰巨性前所未有。

推动服务业制度型开放,有利于直面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难题,进一步增强改革自觉性,突破以政策调整为主的治标层面,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治环境,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另外,通过积极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最佳实践,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服务业相关改革发力的突破口和关键措施,降低改革的交易成本,引导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为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构建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四)它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服务业快速发展成为引领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焦点逐渐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我国也抓住了加入WTO的发展机遇,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实现了服务贸易和服务业投资的持续快速增长。2001-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从726亿美元增长到7918.8亿美元,年均递增15.1%,高于同期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速7个百分点。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稳居世界第二,占到全球的6.9%,比2001年上升4.5个百分点。作为全球第二大的外资流入国和对外投资国,2018年我国服务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58.5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6.7倍,占全行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达到63.6%,比2001年提高39.7个百分点;2018年我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1084.2亿美元,比2013年增长57.2%,占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达到75.8%,比2013年提高11.8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全球服务业开放重点正从传统的进出口关税、外资准入等边境措施向竞争法规、知识产权、监管透明度等边境内措施拓展。根据OECD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简称STRI指数),2014-2019年46个样本国家27.3%的服务行业边境内措施的限制程度下降,OECD国家22.7%的服务行业边境内措施的限制程度下降,9个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45.5%的服务行业边境内措施的限制程度下降(见图3)。由于边境内措施触及一国法律主权管辖下的国内制度体系,有大量部门内及部门间的事务需要协调,加之服务业的“异质性”使得不同行业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差别明显,对于深化服务业系统性改革的要求日益迫切。

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推动服务业开放,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服务贸易和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推动相关服务行业改进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对外投资促进机制,放大逆向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打通国内外两个市场,促进要素资源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

(五)它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参与和引领新贸易规则制定的迫切要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改变着一国的竞争优势,崛起大国与守成大国的战略博弈加速推动着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重塑。

一方面,服务业成为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焦点。近年来,全球价值链贸易和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创新了国际生产网络与国际贸易模式,对服务贸易规则提出新的诉求。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流行的影響,人员大范围流动和聚集受限,借助互联网、数字化技术手段提供跨境服务得到更大发展,降低了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提供模式的依赖。在此背景下,推动服务贸易、跨境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正成为发达国家主导的自贸协定谈判的主要内容,也是WTO改革的焦点。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在“跨境服务贸易”一章设有“当地存在”条款;USMCA以“数字贸易”取代“电子商务”作为相关章节的标题,并新增“网络安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公开政府数据”等条款,在“跨境服务贸易”一章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对政府层级作出明确补充。这些都体现了跨境服务贸易规则的新理念,很大程度上引领了未来高标准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走向,也符合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改革方向。

另一方面,逆全球化的单边主义、孤立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某些国家的政策取向转变为以争夺利益为核心,严重冲击了多边主义、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例如,USMCA协定中的“毒丸”条款引发巨大舆论争议。该条款直观地体现了当前在多边谈判无法推进、各方转向区域层面谈判的过程中,美国基于自身利益选择性屏蔽其他重要经济体的单边主义,意图在未来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掌握主导权。

更加积极主动地扩大服务业高水平开放,可以增强服务业改革的紧迫感,顺应服务贸易和服务业投资发展趋势,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的优势,增强服务业体制机制对高标准新规则的适应性,进而掌握服务贸易新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日益显现的多极格局中抢占比较有利的国际地位,推动世界秩序总体朝着有利于我国和世界健康发展的趋势演进。

三、近年来我国服务业以开放促改革的主要进展与成效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开放步伐加快,开放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拓宽开放领域,推动了我国服务业审批制度、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以及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通过重视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服务业改革的针对性;通过推动“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开放,促进了服务业相关改革的整体推进;通过多样化开放平台试点和区域间协同开放,促进了服务业改革的差异化探索和协同联动。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了服务业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已先后公布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涉及服务业的特别管理措施由2013年版的95条减少到2020年版的23条,充分展示了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决心和力度。在自贸试验区实践的基础上,2018年开始我国在全国全面推行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继公布了3版负面清单,将自贸试验区探索的较为成熟、风险可控的开放措施给予推广,促进了服务业开放力度的提高。由此,我国也连续多年成为各国企业最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之一,2018年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5.4万家,同比增长78.6%。

同时,我国还将负面清单的概念从外资准入管理引入到国内经济治理中。2016年,率先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2018年正式在全国推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国外没有先例可循,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创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内外资企业奠定了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制度基础,促进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总体上看,我国以自贸试验区探索为先导,初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负面清单制度体系,并形成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了政府宏观管理理念的转变,推动了“放管服”改革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据统计,2013年以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超过40%,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取消减征减免中央和省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1000项,全面改革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等商事制度,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办理时间压缩50%以上。一些地方探索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也在全国得到复制推广。例如,浙江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江苏的“不见面审批”改革、天津的“一枚印章管审批”等。这些实践对于破解行政审批“中梗阻”“最后一公里”、将改革引向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起到促进作用。

(二)开放领域不断拓宽促进了服务业制度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开放领域不断拓宽,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等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迅猛(见图4)。在这过程中,与服务业开放相关的法律法规、事中事后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改革不断跟进,改善了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得到修改完善。在总结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我国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作出修改,明确“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此后,随着服务业等领域的不断开放,2019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另外,2019年我国还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改善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制度的方式加以固化,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针对现阶段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也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作出规定。

第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在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过程中,我国积极探索服务业事中事后监管,在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扩大智能监管覆盖、规范重点领域监管流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信用监管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强了对市场主体的威慑力,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强。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我国对知识产权使用等生产性服务需求快速增长,與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进口大幅提升。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2019年我国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在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多项创新举措,为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一视同仁和同等保护创造了良好环境。

(三)重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促进了服务业改革的深化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越来越重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由于不同服务行业异质性强,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差别大,通过有针对性地进行国际对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服务业改革重点的把握,提高了改革措施的有效性。

从OECD的STRI指数来看,在2019年所评价的22个服务行业中,我国有14个行业开放度比2014年有提高,占比达到64%,高于同期全球46个样本国家55%的改善程度。其中,我国运销供应链服务业开放度提高的行业数量最多、幅度最明显,与全球服务业开放的趋势相一致(见图5、6)。

首先,在2014-2019年我国14个开放度有提高的行业中,有10个行业得益于外资准入限制的放宽,占比为71%。其中,运销供应链服务业中的批发零售、海运行业最为显著。主要原因是通过对标国际通行的外资准入条件,我国着力实施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外资股比、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企业法律形态限制(独资、合伙、股份合作等)、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改革措施。

其次,有12个行业开放度提高得益于监管透明度的改善,占比为86%。其中,数字网络服务业中的计算机服务行业最为明显。监管透明度的改善主要归因于近年来我国着力改革了企业登记注册制度,通过缩短时限、降低费用、简化程序等措施,提高了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

再次,还有3个行业开放度提高得益于竞争壁垒的降低,主要是基建服务业中的建筑设计、工程咨询行业以及运销供应链服务业中的铁路货运行业。竞争壁垒的降低主要是我国在这些行业实施了放宽价格管制、最低资本要求等改革措施。

(四)双向开放力度的加强提高了服务业改革的整体性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开放的一大突出特点就是从过去以出口、吸引外资为主转变为鼓励出口和增加进口、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进出口贸易和双向投资持续扩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引进来”“走出去”相关改革措施的整体推进。

一方面,统筹推进服务贸易进出口促进机制。近年来,我国公布了《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2016),调整了《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修订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18)等措施。其中,《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在全面覆盖WTO确定的服务大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和视听服务等附加值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服务领域的支持引导,并注重与有关行业引导支持方向和已出台的行业指导目录相一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重点支持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且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注重与有关行业已有鼓励支持的进口领域相衔接。《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包括服务在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和促进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此外,我国还积极推动与重点国别商签服务贸易合作备忘录,建立服务贸易多双边合作机制。以国际进口博览会和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为龙头,充分发挥专业展会交易平台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在改善国内服务业投资环境的同时,着力加强服务业对外投资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对外投资合作开始起步,对外投资步伐加快,特别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快速增长。为此,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等,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3类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对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我国还重视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涉外执法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多样化开放平台的发展推进了服务业差异化改革探索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在开放过程中形成了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等多种类型的开放平台,通过差异化探索,较好地发挥了深化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田”作用。

首先,各平台承担的开放任务不同,对服务业差异化改革起到推动作用。自2013年在上海设立首个自贸试验区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多次扩容,目前已形成“1+3+7+1+6+3”共21个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格局,其中沿海省份实现了全覆盖。各自贸试验区发挥区位优势,围绕发展定位和产业基础,努力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入探索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有效措施。北京作为全国唯一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2015年获批以来,立足首都城市定位,围绕打造全面开放型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行区的目标,着力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2016年开始实施的基础上于2018、2020年进一步深化,试点地区结合服务业发展实际,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特别是上海于2018制定了全国首个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为全国作了有益探索。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则在内地全境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主要方式对港澳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结合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扩大了服务业开放领域。总体来看,通过不同类型的开放平台来进行差别化探索,多管齐下,试验出来的改革经验更有针对性,形成很多适用面广的案例做法,在全国得到了复制推广。

其次,不同平台开放的行业各有侧重,对服务业差异化改革起到推动作用。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重点在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服务、文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扩大开放,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广东自贸试验区特别是前海片区作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以新金融和类金融、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科技创新等为开放重点,密切与香港的合作。在建筑等领域,目前已有160多位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执业。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则重点在科技、互联网和信息、文化教育、金融、商务和旅游、健康医疗等进一步扩大开放,探索改革创新经验。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是通过在银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跨境自驾游、工程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推出开放便利举措,支持试点地区对服务贸易发展模式、管理体制机制等进行改革探索。

再次,不同平台采取的开放模式有所区别,对服务业差异化改革起到推动作用。各自贸试验区实施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服务行业的充分开放,一律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不设外资准入条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在全面落实全国版负面清单基础上,针对外资制定了更有针对性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措施,重点引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高端国际资源加快集聚,形成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比较优势。

最后,不同平台推进开放的方式有所差异,对服务业差异化改革起到推动作用。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采取的是区域开放模式,面向特定区域进行开放试点,有利于在特定区域集成改革举措,并强调与所在行政区域更大范圍的改革联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主要采取的是“产业开放+园区开放”模式,有利于从产业链条中破解改革难题,并利用各示范区重点突破不同行业难题,推动特定行业与特定区域的并行突破。

(六)区域间协同开放促进了服务业改革的联动和竞争

近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一系列重大区域战略,东西南北、纵横联动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各区域和区域内部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强了服务业开放的交流借鉴,促进了区域间协同开放。例如,前三批11个自贸试验区于2018年共同提出协同开放发展的倡议。在这过程中,也促进了地区间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联动和比学赶超。

例如,天津自贸试验区在服务业开放中注重创新经验率先向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并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经验。北京在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中也积极复制自贸试验区经验,加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互补。两地的协同开放,推动了京津冀通关服务和口岸物流一体化、金融服务和监管一体化、区域要素资源配置一体化等改革。

又如,上海、江苏、浙江于2019年签署了《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全面加强三地自贸试验区的沟通联络、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创新合作模式,不断提高合作水平。发挥三地自贸试验区在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中的带动示范作用,共同打造开放新高地,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协同发展格局。

再如,广东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自身的示范作用,带动和辐射了其他周边地区进行更加积极的改革,致力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特别是推动CEPA补充协议新增10条专门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措施,加快了粤港澳大湾区要素的融合互通和有关改革的深化。

再有,四川、重庆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共同探索建设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支持双方政务服务异地直通互办,开展异地间企业设立登记服务,共同优化通关通检流程,积极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加强长江沿线通关一体化探索,初步建立了制度创新“信息共享、经验共创、模式共建”的新格局。

四、当前我国服务业制度型开放及相关体制机制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服务业开放水平依然不高,特别是制度型开放方面存在问题较多,以开放促改革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服务业开放领域和范围仍需进一步拓宽

一方面,我国服务业引进外资和贸易进口的结构不合理,存在“一业独大”的问题。近年来,房地产业是我国服务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行业。2018年,房地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24.7亿美元,占到整个服务业的26.2%,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占比都在1%以下。更重要的是,我国在利用国际优质科技、研发资源方面相比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2018年,我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占比为13.6%,比美国低6个百分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占比为7.9%,比美国低2.2个百分点。

同时,我国服务贸易进口也存在一定的结构失衡。随着近年来居民赴境外旅游、留学、就医等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已连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和消费国地位。2019年,旅行服务进口占整个服务进口额的比重高达50.1%,而为产业转型提供更多国内急需的中间服务进口以及与消费升级联系紧密的其他最终服务进口相对较少。2019年,我国金融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进口的占比分别为0.5%和0.7%,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口的占比只有0.8%(见图7)。

另一方面,我国不少服务行业开放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如前所述,2019年全球数字网络服务业开放度比2014年有提高的共3个行业,为录音、影视和电信业,我国仅有计算机服务1个行业略有改善(图5、6)。与OECD平均水平相比,2019年我国除了基建服务业的工程咨询、建筑设计行业开放度略好外,其他服务行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特别是运销供应链服务业的邮政快递业、数字网络服务业的电信、广播、影视业以及市场连接和支持服务业的会计业等差距明显。与标杆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开放度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见图8)。

(二)运用法治化方式推动服务业开放的措施较少

法治化的规制方式是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特别是制度型开放的最好体现。从国际上看,推动服务业开放及相关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实现的。OECD的STRI指数之所以成为国际上客观衡量一国服务业开放度和模拟分析改进开放度政策的有效工具,就在于其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是各国服务业开放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OECD通过收集不同国家主要服务行业开放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服务贸易规制数据库(Services Trade Regulatory Database),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借助指标间逻辑关系来充分反映行业开放发展规律,设计定量分析服务业开放度的评价体系。

对比来看,我国现阶段推动服务业开放更多还是依靠各类政策文件,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明显不足,这也是多年来我国不少服务行业STRI指数居高不下、国际上认为我国服务业开放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尽管在扩大服务业开放中要先进行局部试点探索,但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成熟做法还需及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变成约束力强的制度规范。

另外,自《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在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及相关规定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但还需加快清理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不符内容。例如,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尽管有关部门强调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仍属本国货物。但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表述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外商投资法》指出的“国家保障外商投資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仍有差距。

(三)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进服务业开放力度有待加强、改革措施亟待精准

首先,部分规则设计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近年来,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在商业存在模式方面取得了较多成效,建立了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在商业存在模式以外的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境外消费模式的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则缺少类似的负面清单制度。同时,我国现行的服务贸易规则大多低于国际高水平规则的纪律要求。例如,我国商签的多双边自贸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内容多是列出具体承诺减让表,强调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其次,不同类型服务行业以开放促改革的关键点有待进一步理清。尽管近年来我国在扩大服务业开放中加强了与国际规则的对接,但总体来看,通用性的改革措施偏多,针对不同类型行业特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点不够明确。无论与OECD平均水平相比,还是与标杆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高水平开放面临的首要障碍均是外资准入限制。但是,仅靠不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准入限制,还无法解决影响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全部问题。例如,对于数字网络服务业而言,与OECD平均水平和标杆国家相比,还都面临较为突出的其他歧视性措施、竞争壁垒障碍。再如,对于运销供应链服务业而言,与OECD平均水平相比,面临较为突出的是监管透明度、其他歧视性措施问题,与标杆国家相比,则需要优先提高监管透明度和降低竞争壁垒。又如,对于市场连接和支持服务业而言,与OECD平均水平相比,面临较为突出是竞争壁垒、其他歧视性措施问题,与标杆国家相比,则是竞争壁垒、人员流动限制的障碍更为突出。此外,对于基建服务业而言,与OECD平均水平和标杆国家相比,迫切需要解决其他歧视性措施的问题(见表1)。

再次,不同类型服务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措施有待精准化。即使在外资准入限制方面进行改革,不同类型行业改革的重点措施和优先序也有较大差别。对标OECD平均水平,在数字网络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优先要改革的是外资股比限制、数据流动限制及跨境资本活动限制等;在运销供应链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更迫切的是要改革数据流动限制、跨境资本活动限制等;在市场连接和支持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优先要改革的是企业法律形态限制、数据流动限制等;在基建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优先要改革的是数据流动限制、跨境资本活动限制、企业法律形态限制以及高管专业技术能力要求等。对标标杆国家,不同类型服务行业改革措施的要求有所提高。例如,在数字网络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中对“当地存在要求”改革的优先级明显提高;在运销供应链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中增加了“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改革内容;在基建服务业方面,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中也增加了对“当地存在要求”的改革内容。另外,各类服务业在促进人员流动便利化、降低竞争壁垒、提高监管透明度、取消其他歧视性措施方面,也都面临差异化的体制机制问题,需要更加精准地推进改革(见表2)。

(四)适应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第一,服务业准入后的管理制度改革还需深化。目前,我国一些服务行业开放中仍存在“准入不准营”问题,对外资的经营模式、牌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业务许可等边境内措施方面有待进一步开放。同时,部分服务行业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有待加快,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当然,推动服务业高水平开放并不意味着一味地放开。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看,在总体扩大开放的同时,也对少数行业保留甚至强化了必要的规制措施等。对此,我国也要结合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服务业发展现实出发,完善服务业开放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二,扩大服务业高水平开放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概念泛化的倾向。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外资在敏感领域投资,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必要在服务业开放中设置合理的安全屏障。但目前来看,互联网、教育、文化等行业开放时常出现安全定义不明确、指向不精准、范围不聚焦等问题。另外,从国际经验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可以有效减轻准入要求放宽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较大空间和潜力。目前,各地将服务贸易相关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探索,更多是实现了地点和前台的统一,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和监管后台仍是独立运行,导致“单一窗口”目前仅是作为数据收集的通道,限制了“单一窗口”对促进通关和口岸便利化作用的发挥。

第四,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备案制改革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来看,有关部门的备案仍存在一定的审批意义。例如,根据现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非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都不再需要核准,只需备案。但在实际操作时,商业银行依据《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要求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要向银行提交的审核材料中,仍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五)部分服务行业标准、资质等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

一方面,我国部分服务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和要求。一些标准要求内容存在重复,相互间缺乏协调,全国范围和国内外间的标准互认仍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领域缺少国际职业资质互认制度,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利用国际化人才提供专业服务的有效性。即使在基本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情况下,粤港澳也仅是在建筑、商业银行等少数行业实现了资质互认,而较为重要的专业服务领域,如法律、会计、医疗、兽医、专利代理等,港澳专业人士必须通过内地相关资格考试后,才能进入内地执业。并且,区域管理方式不同导致行业规则衔接困难,资质审批手续复杂,阻碍了粤港澳服务要素的自由流动。

(六)依托多样化开放平台深化服务业改革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首先,部分开放平台对服务业體制机制改革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目前,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都聚焦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探索,而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扩大开放的主要平台载体,其投资贸易便利化制度改革则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监管领域。

其次,部分开放平台管理体制机制还未理顺。特别是近两年新批复的自贸试验区,较多存在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片区与功能区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工作中存在掣肘现象。对于只涉及单个部门的改革或程序优化的内部创新,一般进展较快,而跨部门的改革任务举措则落实较慢。同时,一些自贸试验片区统一领导管理协调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难以承接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导致制度改革创新链条过长。

再次,开放平台改革创新协调成本高。目前,开放平台在推动服务业开放中的很多改革创新审批权限还集中在国家部委层面,地方改革创新探索的空间有限。例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虽然负面清单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开放力度有所加大,但在教育、金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行业进一步推动改革措施落地时仍存在“一事一议”等情况。同时,多样化开放平台在以开放促改革方面存在浅层化和碎片化现象,在通关便利化、海关监管改革以及各种形式的备案制、“最多跑一次”等简化政府审批流程等方面的改革较多,而真正对标国际规则方面的关键性改革措施较少。另外,一些部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担心对开放平台放权后会带来监管风险,难以与地方在制度创新探索方面形成有效合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主要开放平台的服务业开放力度,以开放促改革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五、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我国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路和路径

(一)基本思路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适应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扩大开放与防范风险相兼顾、近期与中长期相结合,以制度型开放为引领,着力建立与国际先进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在持续推动服务业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放中,加快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服务业发展制度框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优势,更好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人民美好生活期待以及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二)推进路径

第一,对标两个层次的国际先进规则。从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标OECD平均水平,增加有利于我国服务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制度供给,促进国内外服务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为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供制度保障。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标标杆国家的最佳实践,建立适应我国服务业在全球范围配置和利用资源的高水平规则体系,提高服务业相关制度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更好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联动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第二,分类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由于服务业是异质性强的产业,不同类型行业的发展要求和体制机制障碍存在差别。为此,要着眼于数字网络类、运销供应链类、市场连接和支持类、基建类服务业高水平开放中不同的制度需求,提高制度规则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外资准入限制、人员流动限制、竞争壁垒、监管透明度、其他歧视性措施方面,理清破除不同体制机制障碍的重点措施、相同体制机制障碍的关键措施及其优先次序。

第三,强化具有牵引作用和联动效果的服务业改革。除了难度小的通用性改革外,要着力推动具有重要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发挥好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放松专业人员国籍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程度等改革的“牛鼻子”作用,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加强改革措施的联动和集成,注重提高改革整体效能,不断将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第四,推动重点开放平台加大服务业改革探索力度。发挥上海自貿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海南自贸港等发展基础好、制度创新空间大的开放平台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强放宽外资股比限制、促进数据流动、接轨国际标准、互认执业资格等关键性制度创新,鼓励首创性改革探索,彰显改革试验田的标杆示范作用,为全国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形成高标准制度规则进行更充分的压力测试。

六、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我国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治理方式。将扩大服务业制度型开放与稳外资、扩大内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结合起来,分类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特别是对互联网、教育、文化等敏感行业,稳妥处理好产业属性、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关系,既守牢安全底线,又防止开放中的安全概念泛化倾向。对我国电子商务等具备一定领先优势的领域,要坚持在高水平开放中拓展更大发展空间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是完善负面清单修订动态调整机制。对服务业领域条目内容和有关表述做到只减不增,增强权威性和严肃性,真正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部分行业可探索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给予行业发展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三是加快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境外消费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有序推进商业存在模式之外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四是以完善负面清单制度为牵引,加快“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推进“照后减证”,将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完善外资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制度

瞄准短板和弱项,持续改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全面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同时,推进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标准制定、上市融资、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公平待遇,保障内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进一步完善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规范,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监管。

(三)强化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

借鉴国际经验,在继续改革我国服务业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同时,着力加强与国际先进规则的对标,更多运用法治化方式推动服务业高水平开放。加快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将各地特别是多样化开放平台实践探索的成熟经验,及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和强化。对存在空白需要法律制度支撑的,要及时研究制定;对服务业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时看不清的,要划出底线,给出相对明确的预期,从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处理好服务业高水平开放与高效监管的关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公平竞争制度中建立审查投诉举报和受理回应机制,鼓励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针对高水平开放中不同服务行业特点、发展趋势等,完善动态监管政策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杜绝监管空白。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实现服务业开放的趋利避害。

(五)完善多样化开放平台的组织协调机制

首先,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各开放平台所在地的管理体制,完善部际间、部委与开放平台间的定期协调机制,提升统筹协调的层次,根据制度创新的需要,加大国家部委的放权力度,充分调动地方服务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多双边自贸协定谈判中的焦点议题,优先放在重点开放平台先行先试和探索经验,加强专业服务领域资质、标准等的国际接轨。其次,完善适用于开放平台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遵循实际需要和务实有效的原则,科学设计下放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再次,支持各类开放平台间联合开展制度创新研究、经验分享、培训交流等互动活动。最后,将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纳入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力度,统筹协调解决各类开放平台在服务业改革试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复制推广的意见建议。

(六)健全服务业对外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

清理取消束缚服务业对外投资的不合理限制。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和产业指引,做好对重点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准入政策、市场信息等收集发布,增加对外投资合作的公共服务供给。有针对性地改善对“走出去”服务业企业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金融支持、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服务,增强企业全球布局和资源配置能力。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引导企业防范风险。

(七)加快构建高标准和广覆盖的自贸区网络

适应国际环境新变化,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推动和参与更多区域自贸协定谈判。一方面,加快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中日韩自贸区等多双边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协定谈判进程,拓展与周边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贸区建设,通过“以开放换开放”推动我国服务业企业“走出去”,以促进布局优化和利用国际资源,促进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产业链供应链整合,促进贸易和双向投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适时以加入CPTPP为契机,通过适应和对接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促进国内服务业改革深化,加快改革不适应市场竞争和跨境贸易投资发展的体制机制,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

(八)建立促进服务业开放发展的国际交流机制

密切与有關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深入理解OECD国家特别是标杆国家在推动服务业开放和规制改革方面的实践,为我国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同时,加强对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最新改革举措的对外解读和宣传,推动国际社会更及时、客观地了解我国服务业改革和开放发展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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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艺璇)

* 课题负责人:王微;课题执行负责人兼协调人:刘涛;本报告执笔人:刘涛、刘馨、王微、王青、李汉卿、王立坤、王念、漆云兰。

STRATEGY AND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IN-DEPTH REFORMS IN SERVICE SECTOR THROUGH INSTITUTIONAL OPENING-UP

Research Group of Institute of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cil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service sector has become the largest sector in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and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So, it is urgent to remove the institutional barriers that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rvice sector in terms of quality and efficiency.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of trade in services are facing restructuring, and the focus of service sector opening-up is expanding from traditional border measures to the behind border measures, which puts higher demands on countries to speed up the improvement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Therefore,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basic national policy of opening up and the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strive to establish laws and regulations, management systems, operational mechanisms and policy systems in the service sector that are in line with advanced international rules under the leading of institutional opening-up. In addition, we should continue to open up the service sector within a larger range, in a wider field and to a deeper level, accelerate the formation of a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effective and matur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sector, and build a system with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advantages.

Keywords: Institutional Opening-up;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Service Sector;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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