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重视公证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2020-10-29 07:33仇俊
派出所工作 2020年8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纠纷

仇俊

当前,全国公安派出所正在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大力开展“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在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各地派出所大多引入了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了諸如“公调合一”“三调对接”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度,但引入公证机关力量的做法还不多见。笔者认为,实际上,公证机关可以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证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制度和公证机关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公证法》也规定了公证机关具有公证调解的职能。可以说,公证机关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定主体之一,与承担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有着“天然”的合作基础。

本文结合几个各地的案例,谈谈公证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三个方面作用,以期推动公安派出所与公证机关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一、前置预防矛盾纠纷

医术的最高境界是“治未病”,矛盾纠纷化解的最高境界是有效预防。在这个方面,公证机关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能的特殊性,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前几年,在江苏某大型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安置人员一方面急于入住新房,另一方面又怀疑房屋安置有问题,导致部分群众投诉上访。为防止因选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工程进度,以及选房后发生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当地街道找到南京六合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接受申请后,六合公证处组织人员深入拆迁安置一线,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被安置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以被安置人两次摸号的形式来确定房屋权属。公证处要求街道提前向被安置人公示了房源、户型、面积,做到明明白白选房。选房开始前,公证员监督街道工作人员对1000多套安置房的顺序号、房号进行了封存。在选房现场,公证员认真核实被安置人身份、监督摸号流程、核验签字。最后,选房工作进展非常顺利,选房结果得到了被安置群众的广泛认可,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担心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出现。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成为矛盾纠纷的多发领域。公证机关提前介入,与拆迁部门沟通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制定拆迁方案、拆迁流程,保障依法拆迁,同时提前向拆迁社区发出多发矛盾预防法律建议书,建议社区在拆迁前对涉及继承、赠与、买卖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不同类型的公证进行拆迁主体确权,能够大大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在农村“四荒”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征地拆迁补偿、惠农资金和专项补贴发放等领域,公证机关提前介入,通过公证这一手段,也可以有效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据了解,目前在河北,涉农公证已经占全省办证量的近半,经过公证的农村经济合同履约率达99%,纠纷大大减少。

而在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等传统民事领域,公证对于预防矛盾纠纷能够发挥的作用可以更大、更广泛。一方面,公证本身就是预防纠纷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在公证申请受理之前,公证人员在解答咨询中发现事项存在矛盾纠纷,不是简单拒证,而是依法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分析潜在矛盾和纠纷隐患的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也可以防止矛盾隐患的形成。

此外,公证机关通过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将公证服务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积极引导群众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大量矛盾纠纷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总之,公证机关预防功能的有效发挥,能够减少大量矛盾纠纷的发生,从根本上防止相关警情的出现,大大减轻辖区派出所的工作负担。

二、同步化解矛盾纠纷

在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公证机关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推动纠纷的化解。

不久前,浙江兰溪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向兰溪市公证处咨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称,该公司在2017年3月与戴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将位于兰溪市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出租给戴某使用,租赁期为三年。然而,戴某自2018年7月开始就一直拖欠租金。该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戴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该厂房内还有待加工材料属于第三方所有,故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方便日后处理相关事宜。兰溪市公证处立即受理此案,安排公证员及摄像人员前往工业园区,对该厂房的客观现状及厂内待加工材料等进行摄像,记录材料清单和财物所有人各自运回材料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厂房出租方与财物所有权人发生矛盾纠纷,清点工作僵持不下。连续三天,公证人员配合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共同调解,成功化解了该项纠纷,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

山东省胶南市某村264户村民的260亩果园因原承包合同到期需重新调整发包,但在新一轮发包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和争议,导致不少村民吵闹、上访。胶南市公证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地方法规,帮助该村重新拟定了果园发包方案,并建议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因该村全体村民会议召集不起来,于是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走街串巷,对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放、回收表决意见票的过程和统计票数工作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机关的参与,不仅解除了村民的不满和不信任,化解了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而且对村委会和全体村民都是一次依法治村的法律教育,社会反响非常好。

某日,一位老人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因儿子去世,老人和老伴商量后决定将儿子留下的遗产都留给儿媳和孙女。可几个小时后,老人再次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自己刚刚作出的声明。原来,儿媳在老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不仅将老人放在儿子那里保管的14万元银行存款私自取出,还对老人恶语相加。公证员对双方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调解。最终,老人原谅了儿媳,儿媳也真诚向老人道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可见,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注重同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功能,也可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为警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辖区派出所的工作负担。

三、参与调解矛盾纠纷

在矛盾纠纷的多元调解中,公证机关同样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杏林派出所的“公证+”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统计,在集美公安分局接处的“110”警情中,涉及纠纷求助类警情占全部接报警情的近70%,其中社会矛盾纠纷又占了绝大部分。杏林派出所辖区有29万多人口,旅馆、娱乐场所多,且地铁1号线全部24个站有6个站在辖区内,警情量在集美公安分局中是最大的。以前,调解工作占用了大量警力,导致派出所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的问题十分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杏林派出所创立了以治安调解室、公证调解室、调解谈心室暨远程司法调解室衔接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公证+”警调联动工作模式,达到了“矛盾就地解决不上交”以及“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工作目的。

2019年5月21日,杏林派出所公证调解室开始试运行,6名来自鹭江公证处的驻所调解员每日确保2名24小时驻所开展调解工作。处警民警接到需调解的案件时,在双方同意下将其带回派出所公证调解室。调解过程由公证人员主导,同时有民警或辅警在旁协助。在这样的配置下,一般民事纠纷基本在1小时内就能调解并履行完毕,且很少发生反复。据统计,驻所公证调解室试运行以后,在一段时间内共受派出所委托调解纠纷437起,成功化解428起,调解成功率达97.9%。其结果是,值班接处警民警、办案队民警工作量减轻,每日要处理的警情最多时少了两成,警力进一步得到释放,可以更多地投入到维护辖区治安的其他工作。

事实证明,公证机关参与派出所的纠纷调解工作,可以极大地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从而释放有效警力,促进派出所的其他业务工作。

综上所述,公证机关作为司法证明机构,完全能够成为基层派出所的得力助手,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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