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船舶《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初次检验要点解析

2020-11-06 02:53李鑫秦旭
中国水运 2020年8期

李鑫 秦旭

摘 要:从《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和《欧盟船舶回收再利用法规(2013)》的要求出发,依据有害物质检验流程,以某散货船Z轮为案例,详细分析了外观和取样检查计划审核、实船取样监督、检测报告审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关注要点,为后续营运船舶有害物质声明的检验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香港公约;欧盟法规;取样和检测;有害物质清单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08-0019-03

拆船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包括汞、铅、多氯化联苯、石棉等永久性有机污染物)会污染地下水和大气环境,此外,也严重威胁拆船工人的健康与安全[1][2](見图1)。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拆解时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危害,国际海事组织于2009年5月在香港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香港公约》对船舶设计、建造、营运、维护、拆解等全生命周期船上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3]。

此外,根据《欧盟船舶回收再利用法规》[4](以下简称《欧盟法规》),对于悬挂非欧盟成员国船旗的船舶,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欧盟海域,将被强制要求持有有效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5]。基于这种情况,预计2020年前后国内将有大量船舶申请有害物质的初次检验。本文将结合实船检验案例,详细解读初次检验过程中的要点、难点和注意事项,为后续营运船舶提供参考,确保经过检验的船舶能够顺利通过欧盟各国的有害物质相关检查。

1 《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比较

1.1适用船舶的比较

《香港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而《欧盟法规》适用于悬挂欧盟成员国船旗的船舶和所有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或锚地的悬挂非欧盟成员国船旗的船舶。

1.2生效条件和时间的比较

《香港公约》将在满足下列3个生效条件之日起的24个月以后生效:

(1)不少于15个国家加入公约;

(2)上述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合计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0%;

(3)上述国家在过去10年的最大年度总拆船量合计不少于这些国家商船总吨位的3%。

目前《香港公约》仍未达到生效条件,《欧盟法规》已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1.3有害物质种类和阈值的比较

《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都要求适用船舶持有《有害物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包括三部分: 第I部分:船舶结构或设备中含有的材料(包含3个细分部分:I-1 涂料和涂层系统、I-2 设备和机械、I-3 结构和船体);第Ⅱ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第Ⅲ部分:物料。其中,新建船舶或营运船舶需持有第I部分,船舶拆解前需持有第Ⅱ、Ⅲ部分。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有害物质检验,通常是指对第I部分的检验。

《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第I部分中均对船舶设备或材料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种类及数量进行限制或禁止使用。《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中的有害物质分为两个表,表A中所列物质不能超过阈值或完全禁止使用,表B中的物质可以使用,但超过阈值时需在有害物质清单中列出。通过对比可知,《欧盟法规》比《香港公约》多了对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和溴化阻燃剂两种有害物质的要求。

2 有害物质声明初次检验流程

不同船旗国营运船舶有害物质声明的初次检验流程基本一致[6],如图2所示。

2.1 第一步:收集必要的信息

信息和资料收集是进行有害物质检验的第一步,通常由船东来完成。收集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船舶的图纸(包括船舶说明书、总布置图、备件和工具清单、管系布置图等)、文件及设备的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

2.2 第二步:评估收集的信息

信息收集后应进行评估,评估应涵盖公约中的所有物质。基于收集的信息,编制检查清单。对每一所列的船上设备、系统和(或)区域,应分析和评估其有害物质成分,并归类为“含有”、“不含有”、“未知”或“潜在含有有害物质(Potentially Containing Hazardous Materials, PCHM)”[5]。

2.3第三步:制订外观/取样检查计划(VSCP)

在第二步中被分类为“含有”或“不含有”有害物质的每一项目应在船上进行外观检查,标识为“V”(Visual)。对被分类为“未知”的每一项目,应决定是否进行取样检查。但是,被分类为“未知”的任何项目可归为PCHM,前提是具备充分的合理理由,或者可假定对装置拆卸和后续的拆船操作几乎没有影响。

2.4第四步:船上外观检查和取样检查

船上外观/取样检查应按审批后的外观/取样检查计划执行。对确认为相同类型的材料,可用代表性方式进行取样。对无法接近进行外观检查或取样检查的船舶设备、系统和(或)区域,可将其分类为“PCHM”。对分类为“PCHM”的任何设备、系统和(或)区域,船东可要求在以后检验中进行调查或取样检查(例如修理、改装或改建时)。

2.5第五步:编制有害物质清单

样品测试完成后由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最终的检测报告及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该部分应详细列出所有检测出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数量,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证据支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编制应参考MEPC.269(68)《有害物质清单编制要求》。

2.6第六步:审核检测报告和签发有害物质符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