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放处置费用管理模式探索

2020-11-09 03:06邹禹萌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20年19期
关键词:预提资金管理

邹禹萌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7-082-02

摘 要 近30年来,我国核电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产生一定数量的低水平的放射性废物,因为考虑经济發展、邻避效应及恐核心理等种种原因,放射性废物处置未能与核电同步发展,核电厂产生的中低放废物90%仍然滞留在电厂的临时贮存设施内,国家目前暂未出台中低放废物处置财务管理相关政策,各电厂在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是否预提及资金管理方面并不统一。本文就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预提方式及处置费用的资金管理方式进行探讨,建议统一采取预提的方式,按照堆型系数、功率系数、WANO排名指标系数、现有可燃废物外运处置单价、环境补偿费计算计提;为了为保障退役基金的足额募集,防范资金流失风险,充分考虑核电机组投运前期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建议采用按一定比例分别上缴至集团及国家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方式。

关键词 核电企业 中低放处置费用 预提 资金管理

一、核电厂中低放废物情况现状

近30年来,我国核电经历了令世界瞩目的快速发展时期,为我国能源和核电力低碳化发展做出了贡献,核电厂在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低水平的放射性废物(文中简称“低放废物”),早在1992年,政府有关部门就提出了“区域处置”政策,计划在全国分片规划和建设六个区域性处置场。

然而,对核电企业来说废物处置对核电站运行的并非必要条件,目前没有成熟的低放废物处置场所,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要求“低、中放固体废物的贮存期已办不宜超过五年,应及时对废物进行相应的处理、整备或处置”[1],核电厂会建造容纳一定量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保管低放废物;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废物处置在政府及大部分企业中被认为环保公益事业,难以产生经济效益遭到抵触;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邻避效应”,受恐核心理影响,公众往往对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激烈反对。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放射性废物处置未能与核电同步发展,目前没有针对核电厂低放废物的区域处置场投入运行,核电厂产生的大量低水平放射性废物,90%仍然滞留在电厂的临时贮存设施内。截至2019年末,我国核电厂积存的中低放废物总量已经达到1.6万立方米。

二、核电厂中低放废物处置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在运机组47台,分别属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三大核电集团针对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中广核在运机组24台,下属各电厂按照年度实际产生的中低放废物体积以固定标准预提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待移送处置时进行资金支付;中国核电在运机组21台,未在运行产生中低放废物的当年预提费用,在送交处置厂支付资金时计入成本中;国电投目前在运机组2台,按照年度实际产生的中低放废物体积以固定标准计提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待移送处置时进行资金支付,与中广核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但国家目前暂未出台中低放废物处置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电厂在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预提及资金管理方面不统一。

三、核电厂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管理模式探讨

根据2019年末各电厂累计中低放废物总量1.6万立方米及各电厂累计运行时长,可计算得出单台机组每年产生的整备后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包约为45-50立方米。如按照目前电站可燃废物外运处置平均单价为8万元/立方米计算,2019年末各电厂每年应预提约360-400万元中低放处置费用,累计应计提约为128,000万元中低放费用。在送交处置时一次性对电站当年成本费用将会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对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进行预提[3]。

四、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预提模式建议

《核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4]。按照法规要求,一般情况下,各电厂在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前需要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去污、降解、压实、固定、包装等处理,或者针对可焚烧的中低放废物直接委托处理厂外运焚烧,这这一系列过程中机组运行产生的中低放废物体积会发生较大变化[5],因此如直接以运行产生的中低放废物体积作为基数来计提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方式并不具备可比性。

电站运行产生的中低放废物主要为废树脂、蒸残液、旋流器泥浆、废过滤器芯、废物防护衣、废物活性炭、污染零部件及工具等[1]。根据分析,以上中低放废物产生量主要与核电机组类型、机组功率及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下面一一阐述:

(一)机组类型

机组类型决定了机组运行工艺流程,M310+核电机组废物年产生量设计值为134.8立方米,华龙1号核电机组废物年产生量设计值为109.2立方米。根据以上设计数据可以看出,不同机型的中低放废物年产生量差异较大。

(二)机组功率

机组功率与设备量、检修量成正比,有研究数据表明,功率水平越高,退役产生的中低放废物量也越多,近似正相关线性关系。

(三)WANO综合指数

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下称WANO)采取了了一套指标评估体系,来评价核电站的安全与卓越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机组能力印祖、非计划紧急停堆次数、非计划自动停堆次数、集体辐照计量等12个指标。中低放废物中废树脂及可压实废物在整体废物体积重占比约68%,废树脂及可压实废物主要在机组启停堆、设备检修等过程中产生。随着机组运行及管理水平的提高WANO综合指数提高,废物减容及产生量也会随之减少。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中低放废物处置模式,处置费用标准暂无可参考值,但因受到核电厂现场储存空间有限、储存成本较高,一般会选择将可燃废物委托具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处理,一般价格在6-12万元之间,取中间值10万元。前文计算得出单台机组每年产生的整备后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包约为45-50立方米,而目前核电厂废物最小化的目标为,在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单台百万千瓦功率的核电机组最终产生的中低放废物量期望值为不大于50立方米,建议以期望值作为基数,考虑到机组机型、机组功率及WANO综合指数的影响,建议电站年度中低放废物处置预提费用=45立方米*堆型系数*功率系数*wano排名指标系数*现有可燃废物外运处置单价。

五、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的资金管理模式

预提费用可在当年及时消化将产生的费用,但为满足预期费用需求量并在费用发生时有钱可用,避免预提费用资金余额不足,应对预提费用的资金流加强监管。结合我国核电行业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弃置费、场外应急准备金等管理模式,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计提后,资金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一)送交处置时支付资金

预提费用属于企业内部资金与企业其他资金共同管理,不独立于企业财务管理。此种模式优势为,适用于有成熟的中低放废物处置模式,处置成本可相对准确的预估,而且机组运行产生的废物处置流程通畅每年或没几年可以将废物送交处置,资金内部管理进行自然增值[6]。但如果没有成熟的处置模式那么电站暂存过多废物一次性送交将对企业的资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二)按一定比例分别上缴至集团及国家财政部门

在我国目前中低放废物处置大环境下,此种模式可先将部分资金集中缴纳至集团内部,统筹运作,由核电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经费进行监管,有利于鼓励核电企业自主解决处置问题;同时考虑到邻避效应,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较高的沟通协调成本,上交部分资金至国家财政层面,有利于统一制定指导性政策或方针[3]。但核电企业由于基建投资大,前期财务负担较重,现金流紧张,要求企业从商运开始上缴处置资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出。

(三)参照乏燃料处置基金上交至财政统筹支配

资金上交至财政基金,不受业主经营状况的影响,其安全性更好,我国目前正处于核电大发展的时期,资金有国家统筹支配,可以促进财政部门对核电企业的特殊会计政策进行规定。但资金全部上交后,在电站在使用时的申请办理会更加复杂,资金到位较慢。

六、结语

我国关于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费用处置模式、费用标准、管理办法尚未明确,导致核电企业提取标准无法统一,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為保障退役基金的足额募集,防范资金流失风险,充分考虑核电机组投运前期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建议采用按一定比例分别上缴至集团及国家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方式。同时,充分考虑通胀因素,避免核电站退役时无足额资金进行机组拆除、生态恢复等活动支出,建议在中低放废物处置费提取办法中,将机组退役中产生的中低放处置费用统筹考虑。

参考文献:

[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S].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杨波.核电设施退役:会计处理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09(22):64-65.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6]陈式.我国中低放废物处置运营管理体制方案的选择[J].辐射防护通讯,2009(1):11-13.

[7]刘兆年,谷海峰.核电厂退役中低放废物量估算方法研究[J].应用科技,2017(3):78-81.

[8]陆燕.世界核电站退役法规及资金管理[J].中国核工业,2017(10):21-25.

[9]刘敏,白云生.我国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思考[J].中国核工业,2017(12):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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