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己修身”与“以法治吏”

2020-11-12 02:12马建红
浙江人大 2020年10期
关键词:选官为政者吏治

马建红

完善的社會治理体系的形成,离不开服务于各级政府的管理者,而吏治的清明与否,则直接影响着社会风尚的好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吏治对社会治理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此,历代王朝的专制君主们也深以为然,不仅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吏治思想,而且还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吏治制度。这些思想和制度,可以说是古代社会留给后人的一笔独具一格的法律文化遗产。

关于“吏”的概念,《说文解字》中有“吏,治人者也”的解释,而一般人则将“吏”理解为“古代大小官员的通称”,他们是民之“父母”,就和牧人放牧牛羊一样,所以也被称为“牧民官”。官吏是否奉公守法、清正廉明,直接决定着王朝的兴衰存亡,因此,没有哪个朝代的统治者等闲视之。

先秦时期的儒法两家,尽管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主张有诸多差异,不过在对吏治问题的重视上却又殊途同归,不同之处只在于两家所选择的“路径”相异罢了。儒家强调德治与礼治,非常重视人的作用,尤其是当权者与各级官吏的表率作用。孔子的主张,如“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都是我们所熟知的,他希望为政者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为只要当权者自己认真地遵守礼仪法度,民众就会群起效尤,国家也就能治理好了。

如果说儒家的“吏治”,在于强调为政者个人的“修身”,希望用规范性较弱的“软法”即礼来约束各级官吏的话,法家则更注重可操作层面的“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刚性”的法律在吏治中的作用。比如商鞅所持之观点,“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勉于罪,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希望通过赏罚分明,不赦不宥的方法,管理好官吏队伍,充分发挥官吏的作用。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更强调君主要通过“施赏不迁,行诛无赦”来驾驭官吏。他明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认为只有首先实现吏治,而后方能做到“民治”,通过吏的“操鞭使人”,来达到“役使万夫”的目的。

先秦儒家柔性的“修己安人”,与法家刚性的“以法治吏”,被后世君王奇妙地组合起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吏治方法。一方面,儒家思想中的忠孝、仁爱、民本思想成为选官用人的标准,而在科举取士成为入仕“正途”的朝代,儒家思想则通过考试的方式得以强化。另一方面,法家的“以法治吏”,则通过官吏的选拔、任用、职责、考核、升降、奖惩等一系列环节,以制度的形态得以固化。通观历史上的那些“盛世”时期,统治者大都注意把以法治吏放到为政的首位,采用各种办法来防止官吏贪赃枉法、营私舞弊,因而也成为吏治较为清明的时期。

古代的吏治经验中,比较侧重于选拔任用与监督检查这两个环节上,对官吏加以防范。在选官的环节,科举考试这一制度大抵上在选贤任能、去贪汰劣、堵塞品行恶劣者从政的门路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而在监督检查的环节,则既有一些常规性的举措,以防止各级官吏违法乱纪、巧取豪夺,并对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及时加以清除,以惩恶扬善,赏勤罚懒,不断激励官吏的进取心,也有行之久远的专门性、经常性的监察制度,形成了吏治中可资借鉴的珍贵传统。

应该说,古代的“明主治吏不治民”指导原则之下的吏治,相对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这就是各级官吏只对“明主”负责,而不对“民众”负责,这种由上而下的监督体系也就难免失灵。欲使吏治真正清明,还需依靠来自民众与舆论的监督,而古代社会的这一“短板”,在今天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则可以补足。当代吏治环境的改善与突围,或许正应从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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