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T 82—2019 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方法(二)

2020-11-13 04:45
演艺科技 2020年10期
关键词:音源听音音质

(上接第9期)

8 评分方法与评价尺度

8.1 评分方法的选择

音质主观评价的目的是获得被评价设备的某个音质属性在听觉心理上的尺度。音质主观评价的基本要求是设计成可控的统计试验。评价尺度由评价数据的统计处理得到。

根据具体的评价任务设计不同的评分方法。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宜采用的常用评分方法为:等级评定法和成对比较法。

8.2 等级评定法

8.2.1 适用任务

等级评定法适用于对多个同类设备的音质进行综合评价的场合。这是一种具有分级意义的评价方法,需要对被评价设备的音质水平做出具有一致性的等级划分。在被评价的设备较多时,宜采用这种效 率较高的方法。

8.2.2 听音前的练习

等级评定法中的各个节目是分别播放的,听音员在下一个节目播放前完成对当前设备的评价,听音员依靠对放音效果的记忆来做比较。因此,听音员宜事前进行一定的练习,熟悉评价方法,增强听觉记忆。

8.2.3 评分表格

等级评定法中推荐使用的评分记录表格如表4所示,其中等级的级数和音质属性的描述要根据具体的评价任务制定。

表4 等级评定法评分记录表格

8.2.4 等级设定

等级的设定应采用奇数个等级,通常设立五个等级,如:优、良、中、差、劣。

等级的设立和命名应便于构造和理解主观评价的心理尺度,这种尺度应是两极尺度,应避免多极尺度和模糊不清的尺度构造。

8.2.5 评述

以专业术语准确地描述听音评价中对被评价设备的具体感觉,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印象。对突出问题可以做比较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8.2.6 备注

在此项评价属性上所遇到的问题,包括对等级设定的无所适从等。备注也可以是在此属性上被评价对象的某种得分(例如百分制得分)。备注信息在后续的数据分析中可作为可信度和有效性分析的依据。

8.2.7 评价尺度构成

在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听音员就某一音质属性在对应的等级上进行选择勾画,并不给出具体的分数。

对所有听音员和所有被评测设备的结果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处理,最终给出的评价尺度值并不具有绝对的数值意义,但是给出的结果包括:

a) 在某个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各个等级的边界和范围;

b) 被评价设备在此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的位置。

附录A给出了一种构成等级评定法的评价尺度的统计处理方法。

表5 成对比较法评分记录表格

8.3 成对比较法

8.3.1 适用任务

成对比较法适用于对音质差异比较小的设备进行相对比较的场合。成对比较法所给出的结果是各个被评价设备音质水平的相对排序和相对关系,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当被比较的设备超过5个时,成对比较法所需要的时间会大幅增加,比等级评定法需要的时间可能要更多。

成对比较法适合于对设备的音质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相对比较和评价。

8.3.2 听音前的练习

相对于等级评定法,成对比较法更适合于普通的听音员或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听音员。在听音试验前,应进行基本的说明和练习。

8.3.3 评分表格

成对比较法中宜使用的评分记录表格如表5所示。听音员只需就被评价的音质指标,在成对播放比较的两个声音(A、B)中根据自己的感觉做出偏爱选择。

8.3.4 评价尺度构成

在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听音员就某一音质属性在顺序播放的两个声音样本上(A、B)选择更偏爱的那个,并不给出具体的分数和等级。

对所有听音员和所有被评测设备的结果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处理,最终给出的评价尺度值并不具有绝对的数值意义,给出的结果是被评价设备在此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的相对位置;根据以上信息就可以得到各个设备音质水平的相对关系。

附录B给出了一种构成成对比较法的评价尺度的统计处理方法。

8.4 可靠性分析

对缺乏足够经验和训练或者听音试验时状态欠佳的听音员应进行评价数据的可靠性检验。因此, 听音试验可能需要重复进行。可通过某一听音员对某一评价对象重复评定的一致性来检验评价数据的可靠性,可靠的听音员在评价过程中进行重复选择的一致性宜在75%以上。

8.5 有效性分析

当有多个评价指标同时进行评价,并且对评价指标的含义可能出现歧义时,应对每个指标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进行检验。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听音员个体间的可靠性来考查,不同听音员对同一个评价指标评定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如果听音员两两之间的一致性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评价结果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当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的含义明显不同,而且其表现也明显不受相互影响时,可通过评价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来检验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两个完全独立的评价指标,如果其评价数据表现出明显的相关性,则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9 评价试验中的辅助设备

9.1 一般规定

音质主观评价需要放音,放音设备是一个系统的设备组合。除了被评价的设备作为放音系统的一个环节外,其他设备都是必要的辅助设备。为了保证音质主观评价的可靠性,辅助设备的音质应得到保证,不应对被评价设备的音质造成影响。

9.2 传声器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9.2.1录音环境

传声器的评价采取同步录放的方式进行,录音环境的声学条件不应影响对传声器音质的评价。如果不能在消声室录音,则录音环境的混响时间不应长于听音室的混响时间。

9.2.2 音源

录音用的音源应是可重复的。如果不具备可重复的自然音源,则可以使用扬声器系统作为音源,但此时扬声器系统的各项客观性能指标不应劣于听音用的扬声器系统的各项客观性能指标。

9.2.3 听音扬声器系统

听音扬声器系统应采用监听扬声器系统,其音质特点应能充分反映音源信号的特点。

9.3 扬声器系统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9.3.1 音源设备

音源设备应采用专业级的设备,宜符合5.3规定的标准节目源和与其配套的音源设备。

9.3.2 功率放大器

对无源扬声器系统的评价,应采用专业级的功率放大器。功率放大器的各项电声性能指标应与被评价扬声器系统匹配,功率放大器的音质水平应达到优的等级。

9.4 功率放大器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9.4.1 音源设备

应符合9.3.1的规定。

9.4.2 听音扬声器系统

评价功率放大器的音质水平时,放音扬声器应采用专业级的监听扬声器系统。扬声器系统的各项电声性能指标应与功率放大器匹配。扬声器系统本身的各项音质水平应达到优的等级。

9.5 其他设备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当被评价的设备不属于9.2~9.4规定的范围时,其评价过程中的辅助设备的要求可以参考9.2~9.4中对辅助设备的规定。基本要求是辅助设备的电声性能应相互匹配,辅助设备的音质不应影响对被评测设备的判断。

10 评价结果的报告

对音质主观评价的结果应做出专门的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价设备的信息和电声性能客观指标;

b) 听音评价的时间;

c) 听音室的声学特性;

d) 听音室的环境条件;

e) 听音小组的构成;

f) 节目源信息;

g) 设备的摆放和听音员的布置;

h) 辅助设备的电声性能指标和音质等级;

1) 听音声级;

j) 听音评价的方法;

k) 听音评价的步骤、程序和指导用语;

l) 数据的统计处理方法;

m)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分析;

n) 被评价设备的得分(尺度值)和评语。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等级评定方法的尺度构成方法(略)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成对比较法的尺度构成方法(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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