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应急状态下 大数据应用立法的建议

2020-11-15 22:31朱山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防疫应急

朱山

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病毒疫情,席卷全国,波及世界,相较于此前发生的“非典”疫情,本次防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大数据应用发挥了显著的效果,“健康码”等大数据应用产品为公众所熟知,病患数据、物流数据、交通数据、人员流动数据以及相关的软件应用为防疫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在大数据领域的立法仍在起步发展阶段,针对应急状态下大数据应用立法更为缺乏,由此引发了社会关于应急状态下大数据应用问题的讨论。鉴于此,为确保有关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应急状态下的功能作用,更好地在应急状态下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为应急状态大数据应用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大数据在重点领域更广泛、更深入的应用。针对能源、物流、交通等与国计民生、救险救灾紧密相关的领域,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消除相关企业或单位在推进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障碍,提供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

第二,明确健康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应急工作管理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收集、使用、向特定主体提供信息和数据的权力范围,为有关部门使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第三,完善应急状态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针对因应急工作需要经特殊程序收集、使用、向特定主体提供的个人信息,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应当采取删除、封存等方式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数据跨境领域立法。鉴于本次疫情国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但国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国际防疫合作中的应用十分必要,尽快立法规范国际合作中数据收集、数据使用、数据共享、数据安全、机密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各项国际合作中大数据技术应用有章可循,对于控制国际疫情以及其他全球性的突发事件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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